中鐳射槍有機會申訴成功嗎?


~KUN~ wrote:
警察的雷射槍是不會打...(恕刪)


不會打錯台,但怕故意找錯台呀
如果剛好有二台車距離不遠
A車超速,B車沒超速
警察打完後,跳出來攔車
結果A車跑了,B車停下來
搞不好有的警察也懶的去追A車了,然後想直接賴給B車
這時候沒照片,爭議就很大

畢竟警察也不一定每個都老老實實的
也搞不好前一天沒睡飽,隔天執勤晃神,也會眼花之類的
你可以試試看查那支雷射測速槍是否經過標檢局檢驗.....
~KUN~ wrote:
警察的雷射槍是不會打錯台的..............(恕刪)


關於這點,我有一個親身的例子,
大約9年前,在二高北上剛過收費站,我車上的測速警報器在響,我還特地的開到最外線,放慢速度(快樂表不到100km/h,實際應該只有90km/h)想看看測速三腳架藏在哪裡.
結果沒看到,沒想到才一過個彎,就有一個警察跳出來欄我,然後拿一個雷射測速器,速度標114km/h,就說我超速了,我一直說我沒有超速,但又沒法舉證(當年車上裝測速警報器是違法的,又不能說我特意在找三腳架,有一直盯著時速表,確實沒超速),只能倖倖然的簽名,在我簽名的當時,我看到另一台警車開過來停在這位警察旁,這位警察跟車上兩名警察不知說些啥,然後就拿雷射槍交給他們,當下我有看見雷射槍上的測速還是114km/hr,根本沒有消除,我頓然覺得我被坑了,也不知他測哪一台車,就拿著這組超速的數據到處攔車開單(內側超速車他不會玩命跳出去欄,開的慢的外側車就是軟柿子),你永遠沒法提出自己未超速的證據.....
這就是國道警察...
請出示雷射槍的測試報告~~ ^^
不然我怎知道你這玩意兒~有沒有公信力阿~~
superb wrote:
前幾天在二高內線道突...(恕刪)


N年前有一次被條伯伯的雷射槍打到,低頭一看我超速了
他從車子走出來,猶豫了一下。。。。。。。。。

竟然他>>>> 攔我後面那台車
於是我默默的慢慢往前開走了

雷射槍能知到有人超速,但是如果沒有照片,真像永遠在天邊飄渺。
不可說 wrote:
現在都是數位化了,早...(恕刪)


有錄影備查可申請調閱申訴嗎?

南二高東山被雷射打過一次,是兩台車並行,另一台跑掉,我停下來要求看錄影存檔,被拒絕.

時速122km
hsuchiehhao wrote:
"車主自己有沒有超速"...(恕刪)


+1

這是我們駕駛人的通病
撇開有沒有超速不談
除了可以要求出示校正報告
還有前方需有警告看板之外
我覺得雷射槍需要顯示測速時間點
不然說真的警察為了業績什麼事做不出來
誰知道他那測到的速度到底是不是你這台車
如果你真的沒超速他硬栽贓
說真的申訴過的機會也很小

話說台南到西螺中間有個橫跨高速公路的陸橋
哪一個我沒記
因為最近常下台南出差
那陸橋上一定有警察在測速
有時是一支大洋傘
有時還有搭棚子像秘密基地一樣
我每次都有看到
前方根本沒警告看板
雖然說超速不對
但警察這種違反規定的作法就對嗎?
其實台灣的官方單位,存在這許多orz的現象,雷射測速也是一個例子,其實並不是沒有照相設備,只要裝上照相,就能減少許多爭議,可是就偏偏要用這種方式,請問人眼不會出錯嗎?

就如同前面大大所說,就算你沒超速,你還是要花許多時間去申訴,更另外的,你也沒辦法舉證自己當時沒超速,即使進了法院,也是沒有辦法..

我曾經在高速公路上問過警察,這麼多台車,你怎麼知道上面的速度是哪台車,那位警察先生回答說,不然你可以去申訴啊,而事實上也不乏聽說警察先生用前台車的速度來抓後面的車,當然那是比較早期的時候..

簡單說,裝上照片不就什麼爭議就沒了,可惜就還是要用這種人工方法引人爭議..
superb wrote:
前幾天在二高內線道突...(恕刪)


一定要申訴,地方法院曾經判警方敗訴
不要被一堆人錯誤的訊息影響了
看看下面的新聞報導
謠言止於智者
還有要申訴也要先繳罰款
申訴成功才退費
http://tw.myblog.yahoo.com/jw!tm2AS2uFExlyC7ef6c0-/article?mid=117736

有關手持式雷射測速之超速罰款被法官判決無效
.分類:公道法律通訊2009/06/22 16:36
.有關手持式雷射測速之超速罰款被法官判決無效
引述聯合報報導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以國道警察違法舉發及沒有照片、攝影等證明超速違規的佐證,裁定佘姓男子違規超速不罰案,警方昨天表示,已經述明沒有違法舉發的理由,將請台南監理站提出抗告。警方表示,沒有照片佐證屬全國性問題,將向上級反映並改進。

法官林勝利說,國道上交通違規的爭議案件多,多數都是駕駛人遭警方以雷射槍測出違規後,因沒有任何照片、攝影為佐證,駕駛人質疑警方所測的是其他車輛。但長期來警方一直沒有改進,他裁定警方取締超速違規,因缺乏佐證不罰,目的在促使警方重視,並改進現有的測速設備,讓駕駛人心服口服。

台南市佘姓男子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中2高,國道公路警察局第7隊隊員在路肩以雷射槍測速,發現佘姓男子超速逕行舉發。佘姓男子以警方在深夜取締超速時沒有開警示燈,屬違法舉發,向台南地院聲明異議。

法官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定認為,警方在高速公路值勤時必須開啟警示燈,但國道7隊警員測速時沒開警示燈,要攔車時才開警示燈,屬違法舉發。法官並以警方在進行舉發時沒有任何證明超速的照片、攝影為憑,僅管佘姓男子自白超速,但認為警方缺乏證明超速的證據,裁定不罰。

國道第7隊表示,昨天已看到裁定書內容,因隊員是依照規定值勤,已經述明理由並函文給台南監理站,請台南監理站提出抗告。該隊交通組人員說,裁定書中法官對警方有嚴厲批評,他們會檢討改進,另法官指出測速時缺乏佐證,因涉及設備添購,屬全國性的問題,會向上級反映並改進。

林勝利說,警方現有的雷射測數器,一種有附電腦,取締時可照到違規車的車牌,另一種是雷射槍,由於雷射槍沒有拍照或攝影功能,又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難以證明是哪輛車超速,爭議也就特別多,是警方改善設備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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