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ram_you wrote:
假設XX客運公司車子予人發生事故或傷到乘客的話,人家找客運公司還是找司機?
如樓上講的,所有理賠都要車主同意蓋章,也就是連帶責任。
民法第11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重點是僱用人與受僱人, 版主只是所有權人, 根本不甘他的事, 哪來的連帶責任?
有事的也是版主的舅媽(僱用人)----有民事連帶賠償問題 跟
司機(受顧人)----有民事賠償及刑事傷害或業務過失的問題
版主如果還不放心, 就請您舅媽打張字條, 表示您無償提供車輛供她使用即可. 出事了您就協助警方處理案件, 應該是沒啥大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