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前面說的,有丙式以上(車碰車、車損)車險的話,就辦出險,丟給保險公司去幫你搞定,跟保險公司說,這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請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追討,若要上法庭,樂意配合。
不然的話,就自己來,
首先,備案,你已經做了,就不多說!
二、向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分析研判(這是初步的,不用錢,若是要更進一步鑑定委員會的,就要錢了,不過你這個,責任應該滿容易釐清的,初步的應該就夠)。
三、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願意賠償,價錢你也能接受,那就和解吧!不過一般會搞到這樣的,都不會賠,而且態度還很不好!所以,這部份只是必要形式。
重點是,委員會開完後,若不和解,請調解委員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記得,這是後續要向民事法官證明 - 你有和解誠意並有動作,只是實在達不成和解,並非隨便就告,浪費法律資源。(ps.有關係的話,找些有力人士,跟你去調解;若對方更有力的話,那就開調解不成立吧…)
四、若對方還是無意和解,並不理不睬了,那就花個1、2百,寄發存證信函,內容大概就是,限時7日內出面處理賠償事宜,否則車子將逕行送修,並提起告訴之類的。
(存證信的目的,與上面有點類似,就是要再次證明,自己〝確實〞告知過對方,是對方無意解決的。當然內容就可以搬些法律條文,合法的恫嚇對方啦)
ps.三、四的動作,順序是可對調的!假如像你這種自己站的住腳的例子,通常存證信寄發後,應該都可以收到預期效果了,除非對方真的很盧……
那就最後一步、寫訴狀、遞訴狀
這種小官司,不用請律師啦!證據收集好,給你個網址http://www.libel.com.tw/找個範例,發揮你的文才,寫完自己去地方法院遞狀即可,那邊會有人給你協助。接下來等出庭就可以啦!
若對方未出庭,記得要求一造辯論判決,贏了後,除非對方惡意脫產,不然應該是拿的到錢了!
ps.走到這邊,就完全不用客氣啦!什麼維修單據、估價單也行,薪資證明,換算因此事件無法獲得的薪資,送修時無法用車之損失,油錢,精神賠償…等的,你想的到的,全部列上去就對啦!
最後很重要,全程請耐住自己的性子,並準備錄音機,不管電話或當面,儘量錄下來,萬一對方有什麼不當言行!嘿嘿~
除非保險公司太鳥,不然交給保險公司,會比自己搞省很多精力。
不過自己來其實也沒想像中困難,不管怎樣,加油!!
chan15 wrote:
常聽到人家說會開妨礙...(恕刪)
不知道是小弟運氣比較差還是怎麼? 第一次被人追撞,在台北基隆路要上堤頂大道的上橋中間,早上上班的尖峰時間,正在上坡,大家都走走停停,結果他老兄還一面吃早餐,一面開車,又跟得很近,一個煞車就追撞上來了,因為那裡只有2線道,平常就塞翻了,我們一停下來,後面就堵到不行,第一次車禍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只好打電話報警,而且因為當時在橋中間,根本也沒路邊可以暫停, 等到警方一來就先開了2張妨礙交通,然後畫了線,叫我們跟他的車下橋去處理,所以我想警方還是會以有沒有妨礙車流來作為開單的依據吧.. :( 600元就這樣飛了,當初那個人還信誓旦旦要幫我出那張單子的錢,結果連修車費都只付一半,更不要說那張單子了...
一般人與他人發生車禍時如果本身有保險時須通知保險公司如果私下合解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但是強制險只要有人員受傷就會理賠前題是要有報案處理.
報案處理後還是可以合解但是須請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如果雙方不合解交通隊就會將案子送裁決,30天後就會有初步事故研判書出來判斷肇事原因,如果不服可以向事故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事故發生6個月內,費用NT3000),一般鑑定結果會有比例原則不會是單方過失(偉大的民族性,兩方都不得罪).

但是問題就來了,既使肇事原因不在於你(對方有99%過失)但只要你有1%過失,對方會對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就會成立,當然這是要經過法院判定.

你不只要等初步事故研判書出來,而且要再去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如果確定無責任的話,你就不必太擔心,如果確定有過失的話就要小心對方提告,不過一般如果對方傷得不是很嚴重的話此案件會先到調解委員會去的.
而我的經驗就是初步事故研判書出來我無肇事原因,對方是閃避疏忽,但是牠就是要提過失傷害告訴,尤其遇到無賴,而且我沒有時間和精神陪牠耗下去,只好花錢消災跟牠合解.
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