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7749 wrote:
內容如下http:/...(恕刪)


這是凶器..

不然派他去殺敵好了~~

qaz7749 wrote:
內容如下http:/...(恕刪)


這是飛彈嗎?

s10052123 wrote:
又不好看..裝了還可能弄到別人的車或刮到人!


不是可能....是故意!
這種車就是要給他後保桿多桶幾個洞.
要不要再加裝一組狼牙棒阿
真是沒道德的台課
開罰是剛好而已.罰得好
看到這種我都直接踩斷!!!!!!然後去停別的地方!!!
大家好我是新人請多多指教
插兩支水果刀比較好看....


JAMES1977 wrote:
看到這種我都直接踩斷...(恕刪)

qaz7749 wrote:
內容如下http:/...(恕刪)


裝這種東西的 是為了美觀好看嗎?


還是為了報復前車? 你倒車的時候頂到我 所以我要裝這個戳回去!

還是有嚇阻作用 別人看到你那根那麼小那麼尖 倒車就會注意一下? (誰開車 會先看後面的車大牌裝哪種螺絲?)


裝這種東西 出車禍只會造成更嚴重的傷亡 真的不知道裝的人腦子裡面裝了什麼東西


麥香嚴選奶茶 wrote:
插兩支水果刀比較好看....


以前帶傢傢伙出門還知道夾報紙藏大衣裡面

現在直接亮出來,不處理怎麼行?

先前聽說jaqua 車的車頭豹因為有可能加重撞傷,所以現在新標誌果然變成平的了

那舊款的豹還有賣嗎?我想鎖在車頭回味一下
裝這種東西,對行人非常的不友善,再者,前後各裝一組當做"倒車雷達"
也實在沒有公德心
真的有開罰嗎?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5年4月13日致市長的電子郵件,市府非常重視,特別指示本處立即查處並向您回覆處理情形。
有關您信中提及車主在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乙節,就本處權管向您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故車輛於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警察可依實際情況予以舉發,市民亦可逕向警察機關檢舉。
另就檢驗法規面而言,並未對固定車牌螺絲等有所規範,惟就車長有一定限制,如車輛車牌裝置角錐螺絲後,丈量車長倘未超過原有規格之2%,仍屬合格範圍。本案車牌裝置角錐體後,確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之虞,故檢驗人員於車輛檢驗時,均會勸導車主請其自行拆除,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感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車輛檢驗業務上之疑問,可連絡承辦人:沈宗樞,電話:2762-7852,或進入本處網站,查詢相關業務,網址:www.tcmvd.gov.tw。
敬祝
安祺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上


未超過車長的2%就算合格,以4.5公尺的車長,只要尖錐未超過9公分,就無法可管…
何況驗車時發現也只能勸導,根本沒有罰則,這是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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