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fifa wrote:
文章出處:Corol...(恕刪)
3.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這樣已經符合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出於自願性同意之同意搜索的要件。
完全合法的搜索活動,何來違法之有!會這樣說的人,的的確確是誤解法律規定。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若已經有明確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已經可依刑訴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以現行犯逮捕之,合法逮捕後,在依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可為合法的附帶搜索,其範圍及於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要以為有違法物品在車上,警察還拿你沒辦法。
一、現在核准、簽發搜索票的權限在法官,而非檢察官。
二、如果車內目視可及之處有明顯的違法物品、疑似凶器贓物或駕駛人身上有明顯的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警察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準現行犯逮捕、88-1條逕行拘提,再依第130條附帶搜索,或依131條逕行搜索。法律的授權可是充分得很。這幾項法條的規定和運用對警察而言都是基本常識,千萬不要以為他們不懂法、不敢用法,會被幾句法律術語唬住。
錯誤的法律認知,可能比不懂法律還可怕。即使不懂這些法令規定,遇到臨檢只要對條伯伯客客氣氣地,配合檢查,大家相互尊重,通常不會有什麼問題;正常狀況下,條伯伯也不可能強迫你開後車廂或對你搜身,除非他有合理的懷疑和依據(「有事實足認...」)。如果認知錯誤,自以為法律護身、誰都動不了我,座位上放把亮晃晃的西瓜刀、車廂裡滿是酒氣或大麻煙味....,那就真的是白目到家啦。如果連這樣警察都不能動他,那我們要法律、要警察幹什麼?
法律,畢竟是要保障好人的!
kkk2561 wrote:
對改裝車主公平嗎...(恕刪)
那就是說:要對其他非改裝的車主不公平囉?
(大家都有繳稅,為何不守法的人可以亂搞還在到處喊受到壓迫?)
大家對改裝車的映像是怎麼,明顯反映到每個人一聽到的第一反應
小弟我有沒有改? 有..我承認,可是我改輪胎only,放大一吋+225寬(一條$8K),其他全部完全沒動! 臨檢從來沒被刁難過,(因為外觀根本看不出來,但行車平穩度有改善)
但! 就有人喜歡降車身,改排氣管、改超白車燈/方向燈、改七彩霓虹燈?!
不要再以改車能增加安全性來當檔箭牌,上面舉例的哪個可以增加安全性? 改卡錢還說的過去..
行的正坐的端,哪怕警察找上門! 至於臨檢應付守則? 留給那些真正該擔心的人去印在車上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