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根本不關那個畜牲姓啥..

重點是在於今天牠只是為了爽,然後酒駕肇事,加上又死不認錯~

這樣被砲,被人肉搜索也是剛好而已啦....

家裡要是有錢,第一時間雙親應該就要先去致意,全數負擔受害人後事,並提出日後賠償保證..

動完刀之後,事主再親自登門跪下道歉...

我想這件事也不至於鬧得如此..

結果,現在只看到事主躲在醫院裝死,雙親拼命護航....

這種所作所為,簡直就不是人啦!!!!
01 論壇不是公益事業

但是我們卻能利用它發揮力量

現在多少媒體是在 01 找新聞啊

那個戴口罩失戀女都能上 yahoo
哀~這種人啊....為什麼不先關起來呢?只因為有錢嗎?可以在醫院裡面躲起來....
說不定過沒多久就跟某官員一樣繾逃大陸了....

為什麼大家一定要「良好的犯後態度」呢?


如果去靈堂上香,結果內心在那邊咒罵死者,
大家也會說「有悔意」、「念在年輕」而原諒了嗎?

真正該趁機匯集民意來好好修法,讓之後酒駕者都可以得到該有的懲罰。

人心隔肚皮,如果只是想看演戲的態度,那還是沒鄉愿地沒解決真正問題阿~
酒駕肇事~在國外是2級謀殺罪偵辦!!

你覺得勒?? 嚴重嗎??

YA先生~
開文
樓沉的快, 大家幫忙頂, 幫忙轉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17263&p=52#35601042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

===================

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所以不要沒事搬出宗親這東西出來
結果...
自己的感想內容寫出來是讓人炮的...

swordfish0416 wrote:
在下本身也姓葉
對於此事 真的也感到十分的感慨
對於葉氏一族 感到蒙羞
.....

可是想想
如果今天對方不是有錢人
這個案件會不會變得如此的令人注目呢?

如果今天酒駕撞人的不是一台開著c63的年輕富家子弟
而是普通的酒駕開著國產車的民間人士
相信早已不是電視上的新聞了

電視上說到家中是建設公司 開酒店 家兄開夜店 家中富貴 超跑林立
不過說真的 這些跟造事者本身所犯的錯 有什麼關係?
新聞該探討的不是應該是酒駕本身 或是有關酒駕的刑罰 法律對於此犯罪的規範嗎?
什麼時候開始變成仇富 有錢人犯錯很該死的走向了?
到目前看來 越來越有那種感覺

舒馬傑 wrote:
這件事讓我想起另一件...(恕刪)



大家回憶一下上次的台大博士生擋車男,

上新聞後就變成家長出來說他快精神崩潰了...


某位出名社會人士第二代,上選秀節目被評審毒舌

回家也精神崩潰了....


知名日本料理店第二代,在日本玉石俱焚同學三個人...


大家不覺得很相似

一些家境好,自我感覺良好的第二代(PS.這種只是少數人,其他大部份還是良善的)

從小沒吃過苦,自以為世界是繞著他們轉的

恃寵而嬌的後果,弄出了點事,就沒法應付

只得父母得出來道歉擦屁股

這好像已成了嬌生慣養成長者的必經公式,只是出的包不同而已

這就是人生...

態度問題吧,人都被撞死了,葉家還說他們寶貝兒子不像MAKIYO一樣會欺負人.......

簡直跟砂石車肇事乾脆碾死人一樣...
dinobot wrote:
為什麼大家一定要「良...(恕刪)



今天才聽到一則新聞 某官員提議扼阻酒駕肇事問題 故提議禁止酒類商品打廣告
更禁止以帥哥美女促銷酒品 ....聽到這個 還期待什麼修法嗎?? 酒品不打廣告也許
會降低未來可能的飲酒人口 也許未來有點作用 不過最直接的不就是大幅提高酒駕肇責
這個沒人敢提...因為...很多人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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