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肇責出來我在跟各位報告

這樣都要賠償的話,以後就等著
行車記錄器拍機車在等司機開門 然後自己摔倒。
我騎車也開車
這種情形在路上看多了
假設版主車子是停在路旁停車格裡(停車格與機車道會有一點安全間距)
情形下對方自摔您的責任因該不大!

但若是臨停在機車道上
甚至佔用慢車道線
也不用PO文取暖
如果去游泳看到美女穿比基尼走出來,導致心臟病發,想必美女也有過失...
請對方舉證吧,開車門本應確認後方來車,但是少部分機車騎士已經到神人等級,交通號誌均屬參考,出了事只怕輝美廖。
儘早把這個二段式狗屁倒灶沒意義的開車門習慣改掉吧!
縱使沒有對或錯!但惹來一身腥是不爭的事實!
否則的話,我可以保證像這樣類似的爭端絶對不是最後一次!
除非你對找警察作筆錄一事樂在其中,那就請便吧!
foxlink888 wrote:
我平常都騎車上班,說...(恕刪)

我覺得關鍵在於你開門時機車與你的距離,
譬如他的反應距離是10m,若你低於此距離勢必會造成他的恐慌。
首先要討論的是微開的定義是什麼?
甲可以說我開5度叫微開,乙可以說我開30度叫微開,丙可以說我開80度叫微開
那麼微開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假設法律條文有定義的話,答案就很明確,
否則只能自由心證.
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要開車門之前,先確定後方淨空再來開車門,絕對安全,
這種確定後方淨空再來開車門的方式絕對比兩段式開車門安全,無庸置疑.
  那些看到車室燈亮就以為對方會直接開門而嚇到摔車的,還是不要騎車吧,免得又累害一堆無辜的用路人。

  你們以為每個地方的機車流都會有中斷的時候嗎?有些都會繁忙區的道路,你就是等上幾個小時也未必能等到前一台機車與後一台機車超過五十公尺的時候。已經有特別注意你們騎士的存在,甚至讓你們知道有人要下車,你們卻還被害妄想以為對方會立刻開門,導致自己嚇到摔車。

  怪誰啊?自己反應過度還怪別人?這不僅是騎士臨機反應與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同時也是騎車技術的問題。一般來說,減速剎車一定是從後煞開始,前煞通常是在需要近一步煞車後才介入。

  就算被嚇到,也不可能立刻就前煞按死吧?又不是對方已經完全開門,立刻就有撞上去的危險。通常後煞煞死時,車輛還是能保持平衡,平衡感不要太差的人基本上是不容易摔的(當然,是短距離啦,長距離按死後煞要不摔,就真的要靠些功夫了。)

  老實說,汽車用路人就算有肇責,其比例也不會太高,最多就是因為騎士受傷而要付的道義責任。不然,你們要汽車用路人永遠別下車不成?

  我自己也是習慣看著後照鏡與回頭並用,並兩段式開門,不過若後方機車不多,或是車流間間距較長,那麼我就會等接近我的車流離開後再直接開門。若車流源源不絕,難道你們要我在車上等個半小時一小時甚至等到大半夜路上都沒車後才下車?

  至於樓主這個案例,因為不清楚樓主的開門預備動作是打開多大的門,所以我也就不予置評了。我自己是先將門推開一咪咪,基本上就像是車門沒關好那樣,並看車流情況再多打開一些,等確定安全後才開門下車。

  目前我是沒遇到那種三寶級別的騎士駕駛啦,被害妄想到自摔……不過對方既然已經開炮了,那麼樓主也別保持沉默,免得話都被對方講了,鑑定單位就直接照對方的話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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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看樓主所謂『微開』的定義吧,如果只是開個小縫,對方卻因此自摔了,那麼可以請問對方:我有開門嗎?我根本沒開門你卻說摔車是因我而起的,不合理吧。但是如果樓主的『微開』是門開了害機車摔倒,雖然機車沒撞到你的門,但是你的責任就很大了,不過話說回來,機車騎士要如何舉證樓主所謂的『微開』??
這個的確很難判定...

但是依樓主之行為

判定為刑法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和有認識之過失...

再加上樓上大大說的有因果關係...

所以樓主還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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