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是這樣不同案例..同樣是闖紅燈被撞死..可能有不同的判決難不成十字路口遠遠的看到已經預期對方即將闖紅燈.. 你還加速撞死他你覺得英明法官也會判你無罪嗎?還有人要收藏當判例.. 我看你會賠很大..或關很久如果我是法官.看你拿這個判例出來當護身符鐵定由過失殺人..判成故意殺人因為之前有人撞死闖紅燈不用賠..所以我也來撞死他..這算殺人自白吧
闖紅燈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了!在闖之前,是應該好好想想是不是可以承擔闖紅燈後所發生的任何事情!!我覺得這次法官的判決真的是算滿合理的!如果這樣都還要被判刑~那我真的不知道要設交通號誌是要幹麼?反正我沒錢就撞一下,死了就算了,沒死還可以敲一筆!!這什麼道理………qwert168 wrote:根本不是這樣不同案例...(恕刪)
chingray wrote:闖紅燈本來就是不對的...(恕刪) 這又不是辯論..台灣的法官真的就是這樣判..我講的是事實..我也從不闖紅燈你可以引用這個判例故意去撞撞看闖紅燈的.. 我才幫不了你上面的鄉民們..如果有一天..你 你老婆 爸媽 你小孩 平常都很守則但有一次不小心恍神闖紅燈對方看到不減速.反正01上有撞死闖紅燈的沒責任判例...反而加速撞過去記得喔..都不能求償喔..反而要賠對方喔..依照往例..幾乎沒有違規被撞死不求償的新聞所以上面的人都是..滿口大道理..實際上卻XXXX
這個案例受害者(開車的)可以全身而退(至少法律上)不是只因為對方闖紅燈,還有闖紅燈騎士突然衝出導致「反應時間不足」,沒多久前另一個案例小貨車撞死騎腳踏車的阿婆也是一樣的判法。如果來得及做出反應但是沒做反應一定還是會被判刑的,至於明明看到對方闖紅燈而且躲的過但是故意去撞死人的,我想可能會吃上殺人罪。
laba7389175 wrote:應該好好表揚這位法官...(恕刪) 又來了似是而非的言論根本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構成過失該法官只是回歸法學的基本常識而已何況還能援引學理的"信賴保護原則"過去亂判只能說一堆恐龍考完試就全忘光了
qwert168 wrote:這又不是辯論....(恕刪) "注意而未注意"跟"完全無法避免"是兩回事。同樣是闖紅燈,也是有分闖一般市區道路,還是闖快車道。以前重要道路沒有錄影設備,車輛沒有行車記錄器,只能用現場狀況(煞車痕)與人證來還原可能的狀況來判斷,有時一方身亡無法提供證詞,另一方只提供對自已有利的證據,所以法官可能同情死亡的一方來判。現在行車記錄器普及,很多狀況都能真實還原,所以判決結果也依據實況判決,君不見行車記錄版許多假車禍的都騙不到半毛錢,在此前的結果論,車主都要賠錢了事。這就是一種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