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台灣HKS 的EVO 改裝爭議判決


///ks 高速 wrote:
大鵬灣OP GP1目...(恕刪)


車輛本身的強度,用馬力機來佐證 (Dyna / 不補正),而不是嘴上馬力,也不是18上下坡段跑出來的100-200成績 XDD
要跑比賽,不是只有車強就好,整體後勤以及觀念也很重要
Antony from TIFC

校車Q司機 wrote:
我想只有nos沒開永...(恕刪)

都要出來對決的....
一定是甚麼絕招都用上了~

噴輸就是噴輸...
不要噴輸以後才在那馬後炮,甚麼沒開

安東尼娃娃 wrote:
車輛本身的強度,用馬...(恕刪)


說的是...
PO這文分享3年前還不懂改裝時.遇到的改裝特別經驗...

現在自己有改裝廠.車隊....所以覺得分享讓大家有不同思維..
此案件已經於本日 2014.5.21 上訴審宣判了.
詳細判決書內容,我們會公告於本公司粉絲團
再有相關疑問,可以搜尋 [下崗黑話] 有所有的出庭證據等等
鑑定人會寫成F-COM而非F-CON 乃因受到原告起訴狀錯字影響
且鑑定人與本公司不相熟,而出現該字誤植的情形
感謝各位網友的討論,本公司認為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裁判字號】 101,上易,1109
【裁判日期】 10305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林X吉
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整理(節錄自正本判決書)
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於當日安裝設定完成後,在其離開2小時內即發生引擎等損毀之情形,然上訴人就此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維修服務,且其於同年6月9日還將系爭車輛登載在網路進行拍賣,並自述車況良好。

系爭車輛
引擎之損壞經鑑定均非空燃比異常導致燒毀,自與F-CON電
腦及其調教無關,上訴人自行向學校教授所提問題避重就輕
,及其自行設計之實驗並非於相同車輛進行,亦未符被上訴
人之施工標準,自應排除上訴人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之證據能
力。再者,被上訴人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
廠商品,相同產品已賣出超過1千件以上,未曾出現與上訴
人相同之問題,足證被上訴人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第1、2次引擎損壞部
分,係以「斷裂」、「齒崩」、「磨損」、「撞彎」等撞
擊痕為主(見原審卷第136-137頁),而非燒損,認定前
開引擎損壞與因供油過多致引擎機油溫度升高無關,並進
而認定該損害與被上訴人所為之電腦調校無關,自無再對
被上訴人電腦調校有無不當再加鑑定之必要,尚無違誤。

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亦稱當時有以馬力測試機來測系爭車輛之引擎狀
況,發現750cc噴油嘴無法達到上訴人要求之動力,可能
是當時的噴油嘴有問題,或者汽油幫浦不夠力,伊有建議
上訴人查原因,但因上訴人急著要比賽,所以經過上訴人
同意才通通換掉,以伊經驗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等
語(見原審卷第163頁反面);再參以上訴人自陳其係從
事中古車買賣、也懂汽車修理,系爭車輛係伊向玩車之客
人所購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4頁正、反面);是系爭
車輛由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前即遭改裝,並已加大進氣渦
輪增壓機、噴油嘴、汽油幫浦,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進行
電腦調校以加大馬力,且不爭執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所稱
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之經驗,並以經營中古車買賣
、也懂汽車修理之專家身分,同意被上訴人更換噴油嘴為
1,000cc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難認被上訴人為系
爭車輛更換為1,000cc噴油嘴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
,有何瑕疵或不當。

上訴人提出光碟(即本院卷(一)第172頁後附之光碟)影
像證明其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機
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見本院卷(一)第143頁)云
云;業據被上訴人否認該光碟為系爭車輛於是日之拍攝影
像。

系爭車輛引擎於第1、2次之損壞並非溫
度上升所造成之燒損狀況,亦如前述,自難僅以該引擎機
油溫度上升即認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不當供油過多空燃
比過濃所致,並進而使系爭車輛引擎受有損害。

上訴人再主張第3次調校後因供油
過濃致火星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7頁
),並提出透過網路詢問經2位教授回應係因供油過多燃
燒不完全造成火星塞黑嚕嚕與噴紅火現象之資料為憑(見
本院卷(二)第20-26頁)。然上訴人自陳於林百福副教授為
鑑定時,曾向鑑定人稱系爭車輛沒有噴火情形,嗣改口說
有改排氣管都會噴火等語,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影光碟屬
實(見原審卷第181頁),是系爭車輛經被上訴人第3次電
腦調校後是否有行駛噴火情形,及該噴火狀況是否因供油
過多燃燒不完全所致,要非無疑,上訴人僅以車輛排氣管
噴出很長紅色火焰及火星塞黑嚕嚕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0
頁)上網詢問2位教授所為前開意見,尚不足證明該噴火
車行不順現象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供油過多所致。況且
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第3次電腦調校後雖發生異常現象,
但引擎沒有損壞;伊所提40萬6,750元單據(見原審卷第
94頁)為檢修費用,並非車輛損壞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35頁反面-第36頁),即系爭車輛並未因被上訴人第3次
電腦調校而發生損害,且上訴人所提該鉅額之檢修單據亦
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電腦調校不當之情形。因此,自難單
憑系爭車輛之火星塞有黑嚕嚕之情,即可認被上訴人之電
腦調校有供油過多空燃比過濃之不當情形,或因此致上訴
人受有系爭車輛本身之毀損及使上訴人為額外支出之損害


6.綜上,上訴人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結果不具參考性
,及被上訴人第三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並據以
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3次電腦調校均有供油過多之不
當,或使其受有損害云云,均不足取。

被上訴人出售F-CON電腦予上訴人並予調校,應屬產
品出售服務之附隨義務,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所提日本
HKS公司發給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程克強完成F-CON訓練之證
明書(見本院卷(二)第47頁),被上訴人非無能力為系爭車輛
之電腦調校;另被上訴人亦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林建
勳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技術士證(見本院卷(二)第63-64頁
),證明其受僱員工林建勳具有汽車修護相關證照,被上訴
人即得為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為更換1000cc噴油嘴、225cc
汽油幫浦;

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程克強無技師執照,且被上訴人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不包
括汽車修理(被上訴人或違反公司登記之相關行政規定,然
尚難據此認定其履約有可歸責性),主張被上訴人為其電腦
調校及更換噴油嘴、汽油幫浦具有可歸責性云云,亦不足取













安東尼娃娃 wrote:
車輛本身的強度,用馬...(恕刪)
HKS-MAFIA wrote:
...(恕刪)


好久沒這麼認真的看文章了,
連小員工的日記我都一次看完!
內容精采絕倫,讓人拍案叫絕!

鑑定報告與判決書

全文分享
給大家一些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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