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個 wrote:
前提要素:小弟本身有...(恕刪)
民法
第224 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判例字號: 74年台上字第1170號
要 旨: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
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
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汽車同理
司機是後座乘客的履行輔助人
履行輔助人如果有過失
後座乘客要負相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