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意1314 wrote:原來您買地買到外面去...(恕刪) 有點常識~很多人的權狀,是買到馬路,因為馬路當初並不是政府開的,是民間出的土地~~這叫「私設道路」,再進一步叫「既承道路」~~~結論是,這不叫路霸~路霸是拿物品去那裡佔用,例如花盆、報廢車~他停了一台機車,停在「非紅線」、「非黃線」、「非消防栓10公尺」內~~請問他違反了那一項規定!除非,他有很明確的告訴你,這裡是他的位置,只有他能停,然後那裡的土地又不是私設道路…這樣才叫路霸……否則,光看照片,是看不出來霸在那裡~~~
jemyeh516 wrote:這是路霸嗎?如何處...(恕刪) 是路霸沒錯,不過不是那兩部機車而是牆邊那些盆栽、還有置物櫃巷內沒有畫紅線,路邊停機車剛好而已(樓主也想停不是嗎?)但是用盆栽、置物櫃佔著位子,就有罷佔道路、防害交通之嫌疑處理辦法:Q.路霸之取締與通報處理流程? 警政署答覆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中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1)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10)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出處:內政部
誠意1314 wrote:原來您買地買到外面...(恕刪) 這很難講喔 許多鄉下地方道路產權不清 常有道路的一小部分所有人是門口屋主的.....(俗稱畸零地) 也就是屋主無償借給大家使用 因為我家就有這種情形阿........
白 wrote:應該學學日本車位才...(恕刪) 事情恐怕沒這麼簡單,日本車位證明是買車時在檢查的,買完~~自己想吧這招以台灣人民聰明的習慣,恐怕行不通很多在日本的台灣人就很被詬病這種買完車就退租車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