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你沒辦法請你朋友開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罰單不是1.跟本就沒這個朋友2.就是你朋友懶得理你...那我還理你幹嘛?..(恕刪) 別理他了..感覺的出來他已經氣到跳腳了一直跳針...法條講輸了.."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就一直提你~你~你~你敢不敢給我拍啊.我叫我朋友開你罰單喔.其實我也想跟他說我~我~我~我要去跟你老師講你一直跳針喔.說一句老實話..把英九跟謝長廷我跟他們都很熟...只是他們不認識我而已
~rocky~ wrote:打趴???用嘴巴還是...(恕刪) R大大大大您吃飽了嗎?別顧著打字忘了吃飯喔喝口水~休息一下alantw80 wrote:感覺這棟樓應該快進資...(恕刪) 我也覺得R大大大大我幫你把圖改好了..請笑納我把(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塗掉了以後你可以用這張了感謝Snoppy911大大提供的照片
Snoppy911 wrote:http://law...(恕刪)確實不一樣多了16款。以下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為102.07.11版.(恕刪) 不知有達人可以解釋嗎?有爭議時,是處罰條例位階高?還是統一裁罰標準表位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