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charleskcl wrote:
一直忽視的是那些沒有...(恕刪)


最高限速也很明確吧



Ray0926 wrote:
當然愛超速的人自己就要承擔超速的風險與罰款
但其他駕駛人不應以個人車速為基準
佔據超車道作為私審


佔據超車道就是當作私審???
你認為別人佔據超車道, 那你何嘗不也在私審這些人?
佔據超車道跟超速一樣
交給高公局去判斷即可



Make1way wrote:
要貼你就貼整句,老斷章取義是怎麼回事?刻意忽略前半句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貼出來啦, 結果還是一樣啊
人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啊
你要用甚麼速度超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不就超速不然還能平速或低速超越嗎??



既然你們認為別人行駛於內線道不讓的是龜速
別人也可以認為你們超速哩
也別講甚麼私審超速
人家也認為你們在私審在內線車道的人
大家的疑問有以下良方可解決

請愛用每公里架設測速照相機

認為別人速龜內線道的可以罰
認為別人速的也可以罰

完全公正公開


請不要再忽視這個良方了

詢問原文:

您好,想請問關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相關規範
雖然高速公路上於各路段及文宣皆致力於推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占用
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以高速公路速限110路段為例,是否只要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之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110行駛內側車道,即不構成占用車道、非屬違規行為呢?

又,若上述為真,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有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方 小型車未禮讓,是否須禮讓?是否違規?
再請釋疑,謝謝。

得到以下回覆: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 。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 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侯XX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
所以國道公路警察局認為:
1.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違規的
2.當車輛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車超速追過來未禮讓並未違規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AL168 wrote:
最高限速也很明確吧佔...(恕刪)

呵呵,真像小朋友,我不管我不管!我就是要開在內車道怎樣!
用輝的,都你贏啊。
文字遊戲~~~用問的我也會啊!!
實際情況你怎麼知道你的車速實際多少?對方的實際車速多少?
用文字在敘述誰都麻會,有意義嗎?
其實真的要做,就是嚴格執法,讓民眾養成習慣。

我記得我大約20年前去美國自助旅行,那時台灣這邊還沒有規定上車要繫安全帶,可是要去前我朋友就跟我說,在美國一定要繫安全帶,到社區的小巷子遇到交叉路一定要停車再開。不要心存僥倖,美國警察神出鬼沒,只要你違法,被抓的機會很高!這樣一個警告,讓二十年前在台灣從來不繫安全帶,不會在小巷子停車再開的我,在美國乖乖地照規定做了三個禮拜。而回到台灣後,繫安全帶的習慣也自然的養成。

五楊高架道在中壢以北這段有高承載專用道,理論上雙白線是不准任意變換車道的。可是就我觀察,一開始任意變換車道的很少,但現在卻越來越多了,為甚麼?因為我們的高速公路警察都在打混!如果能趁一開始就大力的取締任意變換車道,自然就會讓用路人因害怕違規被取締,而養成不任意跨越雙白線的習慣。不懂防微杜漸,一直要等到大家都換來換去才覺得抓不勝抓,高速公路警察局長腦袋裡到底在想甚麼?

回到龜車的問題。我個人認為經常變換車道及無法預測其他用路人的行為才是高速公路肇事的主因,其重要性甚至可能比車速還重要。

慢車占據內側車道 => 其他更快速的車必須變換車道 => 超車不一定在內側車道進行 => 無法預測其他用路人的行為﹝有人從內側超車,有人從外側超車,有些國家規定超車一定要從內側車道超車﹞=> 車流紊亂,影響車速及安全!

也就是說,占據內側車道不只影響安全,造成很多事故的發生,也讓我們的高速公路無法發揮最大效益,浪費大家的繳稅錢!而沒有確實執法的高速高路警察局則是怠忽職守、嚴重瀆職!

我個人想建議高速公路警察局若想整頓高速公路行車狀況,執法上的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取締占據內側車道者,不管是不是已達最高速限,只要外側沒車你不切出去,或後面有車你不讓道﹝不管後面的車是否超速﹞,你就是違法。﹝不要再浪費錢立那種慢速車請靠右的腦殘看板了,誰會覺得自己是慢速車?﹞
第二優先:取締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者:避免用路人無法預測他人的開車行為。
第三優先:取締從外側超車者。
第四優先:取締超速者。

而重點是確實嚴格的執法,這樣的執法方向,可以導正高速高路的車流而不是只是抓抓超速增加政府收入。而對用路人卻沒甚麼幫助!


crazy4you wrote:
其實北區請盡量使用中...(恕刪)
*~艾力克斯~* wrote:詢問原文: 您好,想請問關於國道高速公...(恕刪)


哈哈哈 打了一堆人的臉了喔!
超速的在出來講看看你們的見解啊!
啪啪啪啪啪啪啪!
超速合理化? 愛飆就愛飆,講這麼多。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占用內車道是自私 超速是找死害人害己
龜笑鱉沒尾
Make1way wrote:
呵呵,真像小朋友,我不管我不管!我就是要開在內車道怎樣!
用輝的,都你贏啊。


你是在講你自己吧
我是提出交通法規來哩
提出來了你還是視而不見

給你最公平的方案
你也是看不到

每公里設立測速照相機
慢的罰
超速的也罰

兩者都考慮到了, 你到底還在輝甚麼?????????


不想看我講的
請去看艾力克斯的話吧
*~艾力克斯~* wrote: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基本上同意你的看法,
龜車會導致其他正常用路人變換車道,
增加車禍的風險,也影響車流順暢。

超速車也需常變換車道,
也增加車禍的風險。

不曉得有沒有網友可以提供北京的作法,
因為車流量也是很大。

或許民國70年代,車子沒那麼多的時代,
內車道只用來超車,
但是現今的台灣,實施上有所困難,所以放寬內車道使用性。

daslebewhol wrote:
高速公路車速快,駕駛...(恕刪)</blockquot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