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chiashin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會有路權的爭議?不覺得奇怪嗎?


因為車子都是快樂表..表速110可能實際時速不到100
chiashin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會有路權的爭議?不覺得奇怪嗎?...(恕刪)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 分配那些車能走這個車道, 那些車不能走, 分配誰先走, 誰必須停等,稍後才走的一種次序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依速限行駛, 能說是路權嗎?
是依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意思
況且,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只能老老實實, 依但書規定, 以何種速限行駛超車道,這句話就只能這樣,在房屋的建蔽率/容積率範圍(以明文為限)之內!
不能倒推,擴張, 不能引申出其它"違章建築"

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他車道? 並沒有!"最高速限"亦可行駛中/外車道
既然"最高速限"同時能行駛內中/外三個車道, "最高速限"又怎麼會是"路權"?

並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這個車道的含意(內/中/外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並非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而排除其它車道!

還有, 為何能不能走(進入)這個車道, 不是依據"路權" , 而是依據"最高速限"??????
進入之前, "最高速限"根本還未發生 !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前面已經說明,"最高速限"不可能脫離"超車道"而單獨存在!這兩者在法規是不能拆開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這輛車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一輛不存在這個車道上的車,無法在這個車道上,創造出""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必須事先取得,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不能無路權闖紅燈後, 等到後來綠燈亮起,才指著後來的綠燈說自己有路權!
不能無路權進入左轉車道卻直行, 然後說自己會在下個路口左轉補回來?
亦不能無路權行駛"高承載車道"車道, 然後說自己只是先行駛,將來會在下個交流道,再多載2個人上來補足3人!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已經走錯車道了!),不能無路權進入,進入後再補上"最高速限"!

那"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不是一種分配?
法規並未分配"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它車道 ? 並沒有!

1.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雖然在這句但書中沒有出現"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但是審視其它法規, 標誌當中, 都可以找到"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之相關規定
即,"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於內/中/外三個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當然不是一種分配。
不是分配當然不是路權

2.路權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要擁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不是進入後才取得路權!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行駛於那一個車道? 是中線車道
當然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做為進入內側車道的理由!
是因為車距縮短/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必須超越前車,方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是因為超車(相對車速)而進入內側車道!不是因為"最高速限"(絕對車速)!
又如何以"最高速限"為路權呢???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車道「速限多少」?(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未進入這個個車道之前? 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憑空創造出這個車道之"最高速限"?
"非超車無路權"根本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何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是在已經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倒過來,無路權闖進去之後(先上車) , 再最高速限行駛(後補票),然後宣稱自己有路權? 這完全不合"前後次序"的邏輯!
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又如何能成為路權?

內側車道,法規寫的就是超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了 !
分配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沒有第二種分配!
"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
Jetter wrote:
因為車子都是快樂表..表速110可能實際時速不到100

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前面已經討論過,不要混為一談!
herblee wrote: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恕刪)

寫落落長一堆,沒幾個人會看,我也懶得仔細看,建議寫重點就好。

前車開在最高速限,後車如果不違規超速,前車不會影響到後車的路權,
所以不知道你一直糾結在誰有路權做什麼?
herblee wrote:
啥? 什麼是超車道上路路權? 您定義清楚嗎?

多了個路字。
總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錯,但法規可沒規定超車者在超車道上路權較高喔,
這部分是你幻想出來的。

herblee wrote:
您定義清楚嗎? 路權並不是通行權! 根本是不同的! 不要弄混淆了!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不是 永遠持有!

96修法後, 法條採取絕對路權概念, 可是很多人還停留在修法前的"相對路權"!

高公局和國道警局都分別說明過了,只要速度合法,就算後車想超也不須讓。
哪一篇這樣說? 請說明!
交通行政權之行使,不得與法規相牴觸:交通行政權之行使,必須遵守法規,不得任意違反。

法規已經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就不能牴觸自立新法!
在多位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書中,常會論及解釋函令是否有:增加(或逾越)法律所無之要件(或規定之範圍)來判斷。


是這句" 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嗎?
"速限"是什麼? 依速限行駛本來就沒錯!
達到速限不違規是"速限不違規" ,但是,這是說 : 有走對車道嗎?
官方說法一直在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46085#59708217
就這兩篇內容就不一樣, 以那一篇為準?

現在"國道公路警察局" 民意論壇
http://www.hpb.gov.tw/files/15-1000-548,c229-1.php
常見問答 :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此為錯誤引用法規
現行法規不存在 "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引用已廢止的舊法規
"繼續行駛"只出現於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是沒有的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法規可沒規定超車者才有超車道路權喔,
所以那些解釋並不牴觸現行法規。


herblee wrote:
反過來說, 定速行駛不離開, 這不是超車, 這是行車!
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是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的, 不能拿一個不相關的"速限"充當路權?
速限只能規定車速多少, 管不到這台車被分配去走哪一個車道!

此即, 多位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書中論及: 增加(或逾越)法律所無之要件(或規定之範圍)

反過來說, 定速行駛不離開, 這不是超車, 這是行車!
超車後是駛回原車道 ,超車後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何種速限都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錯了,
法律並沒有禁止超車道拿來行車,要不要這樣做是個人自由囉。
herblee wrote:
路權就是一種分配, ...(恕刪)


所以,只承載兩人的小型車在高乘載車道被誤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車撞到,會因為沒有路權而被判有完全的肇責?
相同的,不是因為超車駛入內側車道的車輛,被未保持距離後車撞上,是不是沒有路權而有完全肇責?
基本巡航時速,GPS限速+8UP,注意後方是否有車速更快的車,有的話請切中線車道讓讓
不佔用內線不能只用法律的觀點來看,要看其他觀點。


1. 台灣法律規定最高速可行駛內線,但最高速的測定與感受在實際開車駕駛時是無法判定的,所以這比較像是一個原則,但無法確實遵守。

2. 而常常開車的人都能理解,行車跟超車的開法是不同的。行車只要保持直線,大部份注意力注意前方,油門稍微含住,是一種很放鬆的開法。但超車開法不同,要注意後視鏡,油門要踩下去,超完再放油門,還要注意其他車輛,是一種精神緊繃的開法。所以高速公路有超車道也是要把超車的車流侷限在內線,減少車流的擾動。

3. 有車長期慢速佔用內線會降低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因為車流會被卡住。

4. 另一個更重要的理由是,長期有駕駛佔用內線是危險駕駛的一種。跟在一台慢車後面會導致後車駕駛開始焦躁,後車會被迫減速再加速往右變換車道,因為右側B柱死角的問題會產生更多危險。但相反,如果是一路加速從左邊超這樣絕對比減速加速從右邊超安全多了。



很多人說,最高速行駛理論上不會卡住任何不超速的車,以理論來看是沒錯。但以人無法永遠保持專注力加上車輛的時速誤差來看,最高速行駛不離開內線這件事很難成立。也許可以5分鐘,但20分鐘都能時時刻刻保持最高速,我不大以為然。

還有如果最高速行駛內車道這件事可行,那三台車最高速並排也沒什麼不可以。但實務上如果發生這種事,那你開在這三臺車後面的感受應該會很清楚了。

hillside wrote:
其實是超車道派者自己說的:我超速是我的事
別人只是沿用超車道派者的話
了嗎?


無所謂
反正我從外側一樣是最高速限前進都能比內側快
就讓內車道自認最高速限安全駕駛慢慢擠內線吧
chiashin wrote:
不要把因果關係搞錯了!
這個主題早就討論過很多次了,印象中都是一堆超車派先酸別人烏龜、三寶。


沒有自認最高速限安全駕駛自認為已達最高速限不必讓道
又何來超車派酸人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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