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hai wrote:
真的有開罰嗎?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5年4月13日致市長的電子郵件,市府非常重視,特別指示本處立即查處並向您回覆處理情形。
有關您信中提及車主在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乙節,就本處權管向您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故車輛於車牌加裝尖銳角錐體,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警察可依實際情況予以舉發,市民亦可逕向警察機關檢舉。
另就檢驗法規面而言,並未對固定車牌螺絲等有所規範,惟就車長有一定限制,如車輛車牌裝置角錐螺絲後,丈量車長倘未超過原有規格之2%,仍屬合格範圍。本案車牌裝置角錐體後,確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之虞,故檢驗人員於車輛檢驗時,均會勸導車主請其自行拆除,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感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車輛檢驗業務上之疑問,可連絡承辦人:沈宗樞,電話:2762-7852,或進入本處網站,查詢相關業務,網址:www.tcmvd.gov.tw。
敬祝
安祺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佳良 敬上


未超過車長的2%就算合格,以4.5公尺的車長,只要尖錐未超過9公分,就無法可管…
何況驗車時發現也只能勸導,根本沒有罰則,這是台灣的法律


你有吧新聞看完嗎?...==

後面不是說了,監理單位要亡羊補牢,提出修法來罰這些車主,也就是說以後會開罰。
早該罰了

被技術不好路邊停車的車桶到保險桿

抄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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