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是不是要強制開車戴安全帽?

個人覺的開高速公路 跟 快車道 安全帶才有幫助~

本人曾經在大塞車的台北市區被攔下開一張未繫安全帶.....都塞住不動 安全帶有用嗎?  會不會太誇張~
接下來是強制 公車、遊覽車 也要繫安全帶
然後車上安排便衣警察
這樣一來業績就會快速往上沖,國庫不愁吃喝
台灣應該有這潛力開車要帶安全帽,因為開車像看拉力賽
後座繫安全帶本來就是必要的,政府這樣作沒錯.
成熟點,你這個問題真的很無聊.

fluka wrote:
即使有安全帶的保護頭...(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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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無聊~鑽牛角尖,你再扯會扯不完.
汽車是鐵包肉, 如果這樣還需要戴安全帽的話, 那機車是肉包鐵, 豈不更應該強制限定只能戴全罩式安全帽 ?

如果能先從單車機車強制限定只能戴全罩式安全帽並加戴護膝護肘, 那我就願意配合開車時戴安全帽 !
玩 Skyrim 吧!
有幫助你就戴,不用等到立法。
後座繫安全帶的做法很好,之前親戚小孩坐後座,發生車禍時飛到前座撞到擋風玻璃,頭骨都碎了,差點救不回來,發生過一次就知道重要性,不用太過情緒化。
已經有規定了喔

法規出處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rice7361 wrote:
市售汽車是靠安全帶+...(恕刪)

那F1呢?


F1是戴帽先驅,真想法令通過,可以戴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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