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遇到這種狀況千萬千萬記得要跟警察說你是被「推撞」,而不是追撞。推撞,指的是你車子在靜止的狀態下被後方來車撞到,因而導至車子推撞到前車,在法律上你是沒責任的。而所謂的追撞,指的是你車子還在行進狀態下被後方來車撞到,因煞車不及而撞到前車,在法律上是要負責的。
quinnlee wrote:警A:他們把車開走了..不用開罰單...你沒開走要開罰單(他應該是肇事逃逸吧..怎麼這樣沒事..我卻要開罰單) 樓主你是站得住腳的....雖說肇事後為避免妨礙交通,需盡快把車移走....但在移走之前,需要標示車輪位置及車行方向....否則就可以告她肇事逃逸的....
"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小弟曾"試過"開在高速公路上與前車保持4~5個車身的距離 (時速100, 不為過吧),從台北開到新竹, 一路上總共被從"前面插"了43次 (跟副駕駛座的"行車電腦"無聊一起算的),還有一次被一口氣插3輛車而重踩煞車的情況 (反而招致危險?).在台灣, 與前車保持的安全距離是方便隔壁車道插隊的, 修養夠好或心情不錯可以試試.
而且要請「恐嚇」你的警方人員做好採證再移他可以開單,你也可以要求他儘速完成採證,不要被嚇到了;他最多就是開張妨礙交通罰單,卻不敢動你的車,否則告他破壞現場當然你自己畫線、照相(記得取景要訣)也是必要的,難保不會有警界害蟲把照片刪了,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