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在101年8月可是最近(104年4月)因為要換駕照(小車換大車),忽然知道有張罰單要繳。而罰單是那張肇事逃逸,想說要去繳錢案件拖了三年??連罰單都可以拖三年??當初判決結果你有關心過嗎??一點責任感都沒有的人講什麼一家大小靠你養
樓主試試看 (我沒經驗):1. 看看哪邊有免費的法律顧問,打個電話或發信詢問,看是否還有瑕疵或者其他路徑可以走2. 已經跟機車車主和解也賠錢了,問問看對方是否願意出面幫忙澄清。已經拿到錢了,就算講出事實也不會再補罰了3. 當初路口是否有公家的錄影資料? 可以問問看警察樓主是靠交通吃飯的,這部分的常識或經驗真的要去培養警察誘導的技巧是非常高的,就算吃案都能讓你覺得是自己錯、或者自己做的決定就是要追求事實,筆錄一定要警察每個字都寫清楚有公家、私人錄影的就一定要去爭取車子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若未來真的沒駕照,我看樓主至少要花錢雇用司機了...工讀的也好很多學生又缺錢、又沒事、又不想讀書,是個選擇wwwiori wrote:事情在101年8月,...(恕刪)
designer721 wrote: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為什麼說要吊銷三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樓主沒搞清楚法官和警察的差別,八成看到官帽子就兩腿發軟。那是樓主自己的問題了。警察抓到小偷可以直接關十年嗎?必需24小時之內移轉給法院咧,警察哪來權力詮釋法律呀!警察本質上是一個公務証明者,代表公務開具証明有發生某事,最後的判決還是要由法院來做。一般人也是可以作証,效力不低於警察,只是舉証証明比較麻煩。必要的時候法官也是會叫警察來問話(比如你要申告的話), 而且警察証明也是有可能被作廢。警察有唸過法學院嗎?有律師執照嗎?怎麼會去相信警察對法條的解釋呀?!樓主活在19世紀嗎?
刑法185-4肇逃是刑事政策的法條為的就是只要發生事故,為避免傷害擴大,無法挽救,所以要求當事人能第一時間處理樓主發生事故,就算無肇責,法律對你仍有扶助傷者的期待可能性至於跟騎士自己有無超速是他自己撞到你云云,皆非所問當初你冷眼旁觀,現今就得付出代價至於樓主要提行政訴訟了,那就交給專業人士想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