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已解決,版主有看到看能否幫刪文

無知、盲目真的是很可怕...
還敢說別人酸民
這些人當自己家人出事時也會自顧自的跳走,棄家人不顧!!
"肇事逃逸要如何才不會吊銷駕照?"

我是不是有看錯阿? 這社會是怎麼了????
Life begins at family united
事情在101年8月

可是最近(104年4月)因為要換駕照(小車換大車),忽然知道有張罰單要繳。
而罰單是那張肇事逃逸,想說要去繳錢




案件拖了三年??
連罰單都可以拖三年??
當初判決結果你有關心過嗎??
一點責任感都沒有的人講什麼一家大小靠你養
1.警察的話不能信,很多警察到現在都還搞不清楚,大型重機該怎麼走怎麼停
你認為他們對法規真的很熟嗎?
2.只能說你當初上當了....既然已和解,怎麼又會開一張肇事逃逸?
3.乖乖把罰單繳了,駕照拿去押吧
1
樓主試試看 (我沒經驗):
1. 看看哪邊有免費的法律顧問,打個電話或發信詢問,看是否還有瑕疵或者其他路徑可以走
2. 已經跟機車車主和解也賠錢了,問問看對方是否願意出面幫忙澄清。已經拿到錢了,就算講出事實也不會再補罰了
3. 當初路口是否有公家的錄影資料? 可以問問看警察

樓主是靠交通吃飯的,這部分的常識或經驗真的要去培養
警察誘導的技巧是非常高的,就算吃案都能讓你覺得是自己錯、或者自己做的決定
就是要追求事實,筆錄一定要警察每個字都寫清楚
有公家、私人錄影的就一定要去爭取
車子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

若未來真的沒駕照,我看樓主至少要花錢雇用司機了...工讀的也好
很多學生又缺錢、又沒事、又不想讀書,是個選擇


wwwiori wrote:
事情在101年8月,...(恕刪)
designer721 wrote:
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逃逸者,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為什麼說要吊銷三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樓主沒搞清楚法官和警察的差別,八成看到官帽子就兩腿發軟。
那是樓主自己的問題了。


警察抓到小偷可以直接關十年嗎?必需24小時之內移轉給法院咧,警察哪來權力詮釋法律呀!

警察本質上是一個公務証明者,代表公務開具証明有發生某事,最後的判決還是要由法院來做。


一般人也是可以作証,效力不低於警察,只是舉証証明比較麻煩。
必要的時候法官也是會叫警察來問話(比如你要申告的話), 而且警察証明也是有可能被作廢。

警察有唸過法學院嗎?有律師執照嗎?
怎麼會去相信警察對法條的解釋呀?!

樓主活在19世紀嗎?
找律師吧

跟你的律師談一談

會比較有機會

再論壇問這種 多半沒有答案
刑法185-4肇逃是刑事政策的法條

為的就是只要發生事故,為避免傷害擴大,無法挽救,所以要求當事人能第一時間處理

樓主發生事故,就算無肇責,法律對你仍有扶助傷者的期待可能性

至於跟騎士自己有無超速是他自己撞到你云云,皆非所問

當初你冷眼旁觀,現今就得付出代價

至於樓主要提行政訴訟了,那就交給專業人士想辦法了

erial wrote:
事情在101年8月可...(恕刪)


應該是2年...因為今年才103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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