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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至聖 wrote:
大大

我是拿尚方寶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

去砍監理站不給驗車過的違法行政處分

並沒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抗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問題

而且在這個例子並沒有討論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位階問題

有問題的是監理站擴張法規解釋而已

我簡短說明吧...
法律保留原則有三種:憲法保留、絕對保留、相對保留。
還有一種是非法律保留的,簡單來說就是技術性、細節性的。

您凹到這次只能說是運氣好,因為您這根本不屬於憲法保留的範圍,而且是屬非法律保留的部分。
看來那位股長也該打屁股。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人家只是不想找你麻煩而已
如果有人依大大的方式最後以18條被罰
該怎麼辦呢
大大這種事自己爽就好
好心PO文但萬一有人遇到槓子頭
大大會被暗幹的

HIMALAYAS wrote:
法律果然是保護懂法的...(恕刪)


非常同意,不管是對是錯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恕刪)


一般人恐怕不會考慮這麼多,確實佩服原po的功力。
路上電子花車已經夠多的了.....
這是要讓更多的人在車上裝更多無關緊要的電燈泡嗎?

魏至聖 wrote:
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恕刪)


改圈..不是不能罰 是不會罰!!以前引擎室拉桿都罰過囉.只要原廠有出(上面有MARK)你搞得上去.真的遇到也不會被開..警察刁不刁想不想上新聞而已....除非原廠出來鋁圈中間品牌就是DATA OZ BBS這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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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



這年頭還有人去監理站驗車的喔@@??
魏至聖 wrote:
法律保留原則其實蘊含...(恕刪)


如果,照您說的

【行政處分沒有法律的依據,這樣得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結論】

行政機關開給您的合格檢驗證明,也是行政處分,也是違法的耶!

這要怎麼辦? 找記者來好了啦!

您要不要就乾脆乖一點,既然都已經得了便宜了,還敲鑼打鼓的

請樓主提供您的車牌,我認是不少監理站監理所的大人

我來請他們解釋看看

有車牌就可以查倒是那個股長了?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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