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
大大
我是拿尚方寶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
去砍監理站不給驗車過的違法行政處分
並沒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抗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問題
而且在這個例子並沒有討論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位階問題
有問題的是監理站擴張法規解釋而已
我簡短說明吧...
法律保留原則有三種:憲法保留、絕對保留、相對保留。
還有一種是非法律保留的,簡單來說就是技術性、細節性的。
您凹到這次只能說是運氣好,因為您這根本不屬於憲法保留的範圍,而且是屬非法律保留的部分。
看來那位股長也該打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