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是不是要強制開車戴安全帽?


frank100 wrote:
那F1呢?F1是戴帽...(恕刪)


哈哈哈.....
你想笑死我呦
拿時速300kph的賽車和市售車比
F1還沒有氣囊呢!!

fluka wrote:
即使有安全帶的保護頭...(恕刪)


無聊
做人不要太計較,不然死的快
繫安全帶的用意應該是怕增加傷亡人數吧?同理,那些自殺的,熱水器裝在室內的,颱風天去海邊的,準備不足就要去爬山的,在出事之前,要不要也來一張罰單呀,分明就是頭痛醫頭的立法...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
應該要限制車速最高只能35公里比照電動機車

這樣不但車禍死亡率會降非常多

還會有人受不了開車,而騎單車電動車

一舉數得…
看你開這個版
你24小時都需要帶著安全帽!!

fluka wrote:
即使有安全帶的保護頭...(恕刪)

哇~樓主!你好聰明阿!
我們都在等你汽車專用安全帽的開箱文唷!

Edison9527 wrote:
已經有規定了喔......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恕刪)


要看清楚 他是針對第七點說"不在此限",而且這條沒有任何罰鍰而是在說舉發的方式

不過我現在才發現,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是只能當場攔車告發
我爸被警察偷拍到的那張罰單照規定是不能開單的.......
好幾年前的事 不知還能不能提起上訴

fluka wrote:
即使有安全帶的保護頭...(恕刪)


有人規定你不能戴嗎?
打嘴砲 練身體
冷水煮青蛙式的剝奪自由

隨便冠個"為了安全"的理由就一堆人買單

殊不知自己被憲法保護的東西正一點一滴被政府以糖衣包覆的法規條例蠶食掉

希望後座繫安全帶 很好 也沒問題

但是不應該用罰的來約束

反而應該用"出事時有繫的可以得較多補助"的出發點來推廣才對

以先進國家自居的台灣政府還把人民當牛看

想做什麼,推行什麼都立新的法規強迫你

不從就罰

只有專制國家才這樣




reAK wrote:
冷水煮青蛙式的剝奪自...(恕刪)


請問一下就安全帶議題,
世界上現在有幾個披著民主外衣的專制國家?
打嘴砲 練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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