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herblee wrote: 是我沒說清楚嗎? 這些都不是小弟說的...(恕刪)


抱歉 我不是專業的

但是我車也舊了,改天我們約一下跑國道好了

我跑前 閣下跑後

我用時速110 你用120撞上來

我會綁好安全帶

讓真正專業的來解釋路權好了
daslebewhol wrote:
感謝herblee大...(恕刪)


感謝大大回覆,由CDG出來, A1往市區在和A3交會的地方, 每天上班都會塞車沒錯
Undertaking是被嚴禁的,沒錯

歐洲非常重視路權
小弟有一次走在N字頭的公路,支道來了一台大客車, 依照台灣小車讓大車,我就停下來了讓路, 沒想到大客車一定要我先走.
後來才知道,原來我的方向是有"優先路權"標誌, 我完全不必減速


也謝謝Make1way大大的回覆

catmoo wrote:
抱歉 我不是專業的但
但是我車也舊了,改天我們約一下跑國道好了
我跑前 閣下跑後
我用時速110 你用120撞上來
我會綁好安全帶
讓真正專業的來解釋路權好了
...(恕刪)


看不大懂
內側車道路權和"速限"無關, 兩回事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110km,為何要 120km?

外車道很空,要開快當然是走外車道, 為何要去擠內車道?

catmoo wrote:
抱歉 我不是專業的但...(恕刪)

太情緒化了吧? 果然是"有本事你來撞我啊","有本事自己去找路超車"的"你拿我沒皮條的"心態。
1. 後車撞前車,當然是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跟這有甚麼關係?
2. 所以支持你佔在內車道不讓也不過就是"來撞我啊"的態度吧。
Make1way wrote: 太情緒化了吧? 果然是"有本事你來撞...(恕刪)


的確是這個心態

不過前提下是
我已經在最高速限且旁邊無車
或是旁邊有車和我均速
要馬我超速為了讓後方車過
或是我減速 再切出去
但是後方車輛已經靠太近
減速更危險 反而我會有故意逼車嫌疑
我自己在國道上遇過幾次
擺明就是要我讓開的駕駛

所以我是針對該種車發表的情緒宣言

禮貌性閃個一兩下並且保持距離我還是會努力讓開的

而且我自己開車向來不喜歡和人並排


我是針對
herblee wrote:
是我沒說清楚嗎? 這...(恕刪)


你到底要講台灣的交通???
還是外國的交通???

麻煩使用該國語言好嗎???
有必要交雜使用嗎???

爭執點不就是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使內車道, 結果後車超速來, 到底誰有路權?
後車認為後車沒超速, 但他要越過前車, 所以前車要禮讓
前車認為前車已達最高速限, 後車超速, 根本無須理會

加裝測速照相機
照下去就知道誰有路權
根本不必吵
也不必硬凹


而且台灣也是重視路權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使內車道
這就是路權

herblee wrote:
非超車無內側車道的路權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還沒路權?
那怎樣才算有路權?
超速車嗎?

herblee wrote:
2.但書,例外狀況,是不能把文句倒過來說,反過來說的
當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 不能運用類推解釋,不能因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推演=>所以"最高速限"就擁有超車道路權,持續行駛不離開, 這是不符法律"但書"原則,是不可以的。
有沒有路權是看是否正在超車, 不是"最高速限"
有點雞同鴨講, 速限不是路權
您說的,可以找相關處罰案例來說明最高速限的車子是不得行駛內車道的狀況?
"最高速限的車子是不得行駛內車道"?不是小弟說的
"最高速限" 是相對於 "最低速限"
這句話的意思應該說"最低速限的車子是不得行駛內車道",不是您所說的"最高速限的車子是不得行駛內車道"
它的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不能類推,引申, 擴大,倒過來解釋為 "已達最高速了,最高速就有路權,可以不離開內車道"
它就是速限規定, 不能引申為路權規定


我沒說紅色這句吧
有沒有路權, 當然是看整體啊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如果沒有路權
請把罰單案例拿出來給大家看啊....就知道這樣有沒有路權啦
如果沒有路權, 那肯定罰得到
但有路權, 又怎麼罰得到

邏輯再去好好思考一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 絕對是有路權的, 也沒有低於其他車
不過救護車來要讓就是了

其他超速車... 就跟你說了
架個測速照相機
慢的罰
超速的也罰
就是罰不到"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的小型車"

Make1way wrote:
不懂你拿塞車的情況出來是要表達甚麼?


你不是說內車道只能是超車道, 那理論上是淨空的才對啊
且國外不是不會占用內車道, 那理論上內車道根本不會有塞的情況啊

但事實擺在眼前
這就是事實

德國跟台灣一樣
德國跟台灣一樣
德國跟台灣一樣

超車道是要有高低速限差異比較大時才能成立
但若大家都是以最高速限在跑
那兩邊都一樣, 根本不需要換來換去
若還考量表速誤差
其實差異不大
在已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誰先來, 就誰先有路權唄

誰叫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又或誰叫你不同意架設測速照相機
若架設了測速照相機
照了不就知道了

爭執點不就這樣而已
其他的根本沒啥好爭

AL168 wrote:
我沒說紅色這句吧有沒...(恕刪)


那位H大他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官方解釋他一蓋視而不見, 反正一切依法辦理, 依據官方說法就對了!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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