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katana057 wrote:
不要只看紅字 看全...(恕刪)

我有看了
所以機車又不適用第 47 條第三項、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好吧, 這裡不談機車, 談汽車, 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之超車問題

--------------------------- 分隔線 ---------------------------------------

大家討論的很花, 這樣問吧, 參考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高速公路問題:(前提當然都有安全距離, 不能開路肩) 有三線車道, 內線, 中線, 外線, 請問:
開外線車道如何超超前車?
a.當然開中線, 如果沒車時, OK吧, 左側超車
d.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又是否適用第 47 條第五項?) 或等中線沒車進行左側超車?(大部份人都這樣吧)

開中線又該如何超車?
a.當然開內線, 如果沒車時, OK吧, 左側超車
b.若左側內車道有台慢車, 而外側是有車的, 當然不能超車
c.若左側內車道有台慢車, 而外側是沒車的, 當然不能超車, 不然會變右側超車吧(第47 條第三項)......但可以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嗎?
d.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又是否適用第 47 條第五項?) 或等內線沒車進行左側超車?(大部份人都這樣吧)

若開內線車道, 又該如何超車?
a. 沒左側車道了, 開中線會變右側超車(第47 條第三項)......但可以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嗎?
b. 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是否適用這條(第47 條第五項)?

另第47 條
第一項在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第二項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這是否也適用高速公路?

以上法規看起來好像比較適用一般道路



maxsanta wrote:
以上法規看起來好像比較適用一般道路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早就解釋過了

偏有人就是不信或硬要拗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不信難不成要信這邊網友?

在多車道路段遵守道安101和道處47根本不合理也不合邏輯
【道安101和道處47超車的規定不是只有左側超車一項該遵守耶】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發文字號: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公(發)布日: 071.05.17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
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
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herblee wrote:
錯誤引用法規, 不是拿第1款套用在第5款

發文文號:1030403543 發文日期:103/04/02 10:04:10
說明: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而上開所稱變換燈光之規定,係指變換車輛頭燈,請參考。

不得 變換燈光(車輛頭燈)迫使前車允讓
不是 得
這是否定句 ,不能閃頭燈, 這和使用方向燈是兩回事!
不是把話倒過來講, 變成不得使用方向燈, 一點關係都沒有

超越不是發生於同一車道 , 而是發生於相鄰的左側車道

第3款和第5款是獨立的條款, 不是拿第3款去套用第5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錯誤引用條文
不符合是不能引用, 不是引用來證明相反的事物, 或不相關的法條

牛頭不對馬嘴
這就是所謂的文字遊戲&閱讀障礙天才...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而上開所稱變換燈光之規定,係指變換車輛頭燈,請參考。

超車前要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通知前車 變換燈光係指變換車輛頭燈

【不得連續密集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講成【不得變換燈光(車輛頭燈)迫使前車允讓】

我哪邊有說【不得使用方向燈】???還是你要講【可以使用方向燈迫使前車允讓】

同理我可不可用大聲公迫使前車允讓?

法規哪邊又有說超車變換燈光通知前車 變換燈光是指使用方向燈???


誰拿第3款去套用第5款???

明明是你拿道安第5款去套用在道處第5款

101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變換燈光之規定,係指變換車輛頭燈】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47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可知【顯示超車燈光=變換頭燈一次】
herblee wrote:
47條之5, "或" 是二者選一即可的意思, 不一定要按喇叭 , 可以閃方向燈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有人可以套在【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變成【後行車顯示左方向燈通知前車我要超車】?

一個前車允讓後 一個是前車尚未允讓

可以這樣亂套嗎?

你閃方向燈通知前車 依法前車根本不用讓你...

天啊

台灣到底是駕照太好考?還是上大學太簡單

造就這麼多文字和法規障礙的人???
maxsanta wrote:
我有看了所以機車又..
高速公路問題:(前提當然都有安全距離, 不能開路肩) 有三線車道, 內線, 中線, 外線, 請問:
開外線車道如何超超前車?
a.當然開中線, 如果沒車時, OK吧, 左側超車
d.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又是否適用第 47 條第五項?) 或等中線沒車進行左側超車?(大部份人都這樣吧)
.(恕刪)

47條是罰則, 不是規則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當車速無法對應車距, 110km, 前方卻只有40m
當車距無法保持時, 不是減速, 就是換一個車道行駛

當然不必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它在外側車道,無路可讓,而是你換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到中線車道就好了!
現在行駛於"中線車道"上 ,如果比外側車道慢,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如果前方又有慢車,無法保持車距 , 再次變換進入內側車道

maxsanta wrote:
開中線又該如何超車?
a.當然開內線, 如果沒車時, OK吧, 左側超車
.(恕刪)

47條是罰則, 說的是相反的行為, 必須處罰的行為
a.當車速無法對應車距, 110km, 前方卻只有40m ,才需要超車
當車距無法保持時, 不是減速, 就是換一個車道行駛
超車者才擁有路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不能進入
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的車才是超車,無車可超不能進入

maxsanta wrote:
b.若左側內車道有台慢車, 而外側是有車的, 當然不能超車
c.若左側內車道有台慢車, 而外側是沒車的, 當然不能超車, 不然會變右側超車吧(第47 條第三項)......但可以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嗎?
d.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又是否適用第 47 條第五項?) 或等內線沒車進行左側超車?(大部份人都這樣吧)
.(恕刪)

b.
1.那麼,這時左側內車道這台慢車是違反路權的,它比右手邊的車還要慢, 它不是在超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2.可以中線車道直行超越它
c.
可以, 可以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這並不是超車, 但這會造成外車道車速高於內車道!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passing , 單純超越passing並不是"超車"Overtaking!要回到原車道才稱為超車!
超車路權是有範圍的.安全車距內回到原車道才稱為超車 ,超出路權範圍外,非連續行為, 那只是另外一次變換車道
交流道在外側, 如果外車道車速高於內車道, 進/出交流道會造成嚴重的車流擾動!

外側是沒車的?
外側沒車,卻不回到外側車道, 所有車都擠在中線, 這會造成 hogging in the middle lane
國外是有法規可以管控,不會有這種情況, 一定要儘量往右靠 ,不會有右側無車的情況
不超車自然無超車道路權, 不必後車驅趕, 是要自動離開
現在是連佔用內側車道都無法處理, 暫時管不到中線車道
d.幾乎所有的國家,一般都是無人佔用超車道, 超車後就離開, 不會有這個問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超車的規則只有在 101條才找得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maxsanta wrote:
若開內線車道, 又該如何超車?
a. 沒左側車道了, 開中線會變右側超車(第47 條第三項)......但可以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嗎?
b. 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是否適用這條(第47 條第五項)?
.(恕刪)


但是高公局把單純的"最高速限行駛"(依速限行駛),誤會為此時可以不必超車,把超車道速限例外, 誤為超車道之例外, 以致於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以自由心證行駛,只要自認"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這就造成車流擾動

a.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規則很簡單,超車是相對車速,不是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不是看儀錶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的才是超車!
而是用眼睛看, 要比右手邊的車子快, 就是正在超車,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如果中線車道還有空間,表示中線車道快,沒有進入內車道的必要, 而內車道的車若被超過, 要自動退出
b.不能閃燈逼迫前車, 而是必須等它超車完成, 喪失路權離開
依照路權,前車必然也是在超車, 才會進入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以路權來解釋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現況就是毫無路權概念, 自由心證當然自認都是最高速限
無路權闖入內側車道,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已經侵害超車者之路權,已經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但是高公局把單純的"最高速限行駛"(依速限行駛),誤會為此時可以不必超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以自由心證行駛,只要自認"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但書只是"超車道速限"之例外, 並非"超車道"的例外
這個但書,例外,特別法, 說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速限行駛),只是"依110km單一速限行駛",變更的是60 - 110km的速限區間

這並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不是此時可以不必超車,並非可以定速行駛不離開? 不是變更為"行車道"!
但書從頭到尾都是說"改變速限", 不是"改變車道"!
maxsanta wrote:
我有看了所以機車又..
高速公路問題:(前提當然都有安全距離, 不能開路肩) 有三線車道, 內線, 中線, 外線, 請問:
開外線車道如何超超前車?
a.當然開中線, 如果沒車時, OK吧, 左側超車
d.後車可以閃燈或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嗎? (大家會讓嗎? 又是否適用第 47 條第五項?) 或等中線沒車進行左側超車?(大部份人都這樣吧)

herblee wrote:
當然不必鳴喇叭請前車讓道?它在外側車道,無路可讓,而是你換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到中線車道就好了!

所以在中線就要鳴喇叭請前車讓到外線了啊???


maxsanta wrote: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當車速無法對應車距, 110km, 前方卻只有40m
當車距無法保持時, 不是減速, 就是換一個車道行駛

你也知道改講換車道行駛 不講超車了啊?

你不就幫交通部證明在四車道超車行為屬變換車道 依變換車道規定行駛...
herblee wrote:
47條是罰則, 不...(恕刪)


我當然知道這是罰責, 罰責是根據規則來的, 97,98,101 所訂的我有看, 大致和罰責相同(如果不同那就可怕了)

herblee wrote:
但是高公局把單純的"最高速限行駛"(依速限行駛),誤會為此時可以不必超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以自由心證行駛,只要自認"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這就是大家吵的地方, 有 "但書" 就會變合理使用, 而但書是因為車子過多, 為了分流
基本上來說, 在不塞的道路是不能使用超車道, 就算開 120, 130以上(當然超速也不行) 都不行
但在車子多的時候, 又可以(因有"但書") 所以變成這樣
如果真的要怪, 可能需要怪主管單位沒有強力取締所造成的, 例如, 中外線沒車時, 不能行使內線, 不然會取締
這樣一來, 大家就會知道原來是這樣(應該靠有行駛, 內線是超車道), 現在不取締, 當然有人會認為是合理使用
人家不是說, 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不懂的人只有遵守的份

至於右側超車...... 有時這很難舉證, 警察很難告發, 和變換車道太類似了,
就像從中線變換到外線, 多少距離才算超車, 如安全車距為 55公尺,
那100公尺以上變換回原車道, 算不算超車? 那500公尺以上變換回原車道, 算不算超車? 那個距離才算?
有人當然會認為只是從外側車道變換回中線而已, 不算右側超車

真正來說, 開車的素養及道德是有待加強的
maxsanta wrote:
基本上來說, 在不塞的道路是不能使用超車道, 就算開 120, 130以上(當然超速也不行) 都不行
但在車子多的時候, 又可以(因有"但書") 所以變成這樣
如果真的要怪, 可能需要怪主管單位沒有強力取締所造成的, 例如, 中外線沒車時, 不能行使內線, 不然會取締
這樣一來, 大家就會知道原來是這樣(應該靠有行駛, 內線是超車道), 現在不取締, 當然有人會認為是合理使用
人家不是說, 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不懂的人只有遵守的份

至於右側超車...... 有時這很難舉證, 警察很難告發, 和變換車道太類似了,
就像從中線變換到外線, 多少距離才算超車, 如安全車距為 55公尺,
那100公尺以上變換回原車道, 算不算超車? 那500公尺以上變換回原車道, 算不算超車? 那個距離才算?
有人當然會認為只是從外側車道變換回中線而已, 不算右側超車

依法規不塞的道路一樣可以使用超車道 要如何取締開罰?

右側超車在多車道路段不違規 所以無舉證告發問題 更不用說取締開罰...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說那麼多還是看不懂...還是不相信...

這大概也是一種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法律是給人遵守的 不是給不懂的人隨意解釋選擇性遵守的
黃色小鸭 wrote: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早就解釋過了

偏有人就是不信或硬要拗囧制訂法規的主管機關不信難不成要信這邊網友?挖鼻孔

在多車道路段遵守道安101和道處47根本不合理也不合邏輯
【道安101和道處47超車的規定不是只有左側超車一項該遵守耶】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發文字號: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公(發)布日: 071.05.17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
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
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
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那邊寫允許右側超車?那邊寫允許右側超車?那邊寫允許右側超車?

為何你總是喜歡自己添加個人主觀意見?到底那邊有寫你根本說不出個所以然~
DC10 wrote:
那邊寫允許右側超車...(恕刪)


你是警察攔在高速公路上把我攔下來,說我從右側超車,要開罰單

我會先問你,哪條規定從右側超車是要罰錢的?

你不能回答說,哪條說可以,
因為法律多數是負面表列的方式
列出不可以做的事情,

要不然警察可以說,你不能留長頭髮,
不可以邊走邊吃東西,
也不可以在家裡發呆,
更不可以再下午睡覺
也不能在車上聽音樂,

因為沒有哪條法律說人民
可以做上述的事情。

你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想想如果沒有法律說不可以,
是不是就應該是受憲法保障,那是人民的自由。


maxsanta wrote:
我有看了所以機車又...(恕刪)
johnsonu0075 wrote:
現在的情況是明明中線...(恕刪)

我描述的狀況就像這樣,言猶在耳馬上就有血淋淋的例子,開車根本無限速內線直直衝,然後所有車都要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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