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maxsanta wrote:
我當然知道這是罰責...(恕刪)


那是高公局制定的理由,不是法規的內容,
實際上在壅塞時,內側車道即不受超車或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意思就是說,根本就沒有限制了。

所以顯然,主管機關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並不是限制於壅塞時。
問題在於,從正常到壅塞中間如何判斷?用路人如何能
依據標準進行判斷,這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knightcsf wrote:
你是警察攔在高速公路上把我攔下來,說我從右側超車,要開罰單

我會先問你,哪條規定從右側超車是要罰錢的?

你不能回答說,哪條說可以,
因為法律多數是負面表列的方式
列出不可以做的事情,

要不然警察可以說,你不能留長頭髮,
不可以邊走邊吃東西,
也不可以在家裡發呆,
更不可以再下午睡覺
也不能在車上聽音樂,

因為沒有哪條法律說人民
可以做上述的事情。

你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想想如果沒有法律說不可以,
是不是就應該是受憲法保障,那是人民的自由。


人家討論串討論到翻了,上面也有貼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我都不曉得貼過幾次了,你連爬文都不願意爬就在這邊叫囂,在自己國家就這這樣不想守法,既懶又不願意遵守交通規則,跟上次某個人說自己懶得變換車道一樣,都是為了一己之私而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DC10 wrote:
人家討論串討論到翻...(恕刪)


有關高速公路是不是可以右側超車
請看下列網頁
國道警察網頁

截取如下:


2015-2-20 10:29:18 1
純冰 君您好:

有關您於本局民意論壇留言,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經交由本局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有關您詢及行駛於高速公路能否從右側車道超車部分,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並無規定禁止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超越前車之行為,惟仍應依據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進行變換車道之動作,另外也請特別注意外側車道後方車輛與您車輛之間之相對速度,以及視覺死角,以避免事故發生。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留言。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上面的回答很明確的用,並無規定禁止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超越前車之行為,
從問題明確的是問,可否從右側超車,可見右側超車在高速公路規則中並沒有被定義出來
因此國道警察只能用變換到外側車道,超越前車這樣的方式描述這個行為。

所以你認為是你對還是高速公路警察對?

有關高速公路行車的規定,看的是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
而不到路交通安全規則,這兩個規則法律授權基礎不同,所要規範的
行為也不同。
另外請參考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
壅塞時,小型車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限制,
意思就是這時候小型車沒有內側車道超車用或僅限
最高速限行駛,如果雍塞是這樣,就表時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
規定是在平常就適用,而不是壅塞時。


knightcsf wrote:
有關高速公路是不是..
另外請參考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
壅塞時,小型車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限制,
意思就是這時候小型車沒有內側車道超車用或僅限
最高速限行駛,如果雍塞是這樣,就表時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
規定是在平常就適用,而不是壅塞時。
.(恕刪)


前面已經說太多了,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這個法規在說什麼?
要以110km行駛, 前方要有55m安全車距
如果沒有, 就要降低車速, 去符合你前方的那個車距
110km → 55m
60km → 30m
無論依據 HCM 或 F-S-J , 壅塞都是以"車距"來定義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以前後車距多少為分類的標準


以最高速限90-110km來計算,大約是單一車道,在1公里內20台車,扣掉車長4-5m,道路空間剩下大約900m,平均分配給20台車,車距大約45m 。此為S-stable同步車流(,前後車同步行駛,一台接著一台車流佇列, 後車車速受制於前車) ,已達臨界值。

如果多1台車,擠進21台車/每公里,車距縮小, 那就達不到 45m車距,其對應的車速就降到90km(最高速限)以下, 產生負的加速度(-a),,這就屬於"堵塞行車之狀況"
如果路隊長離開, 就少一台車, 密度回到 20車/km ,就能回到"不堵塞"!
為何叫路隊長離開? 因為它是第一台, 它的前方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後面的車辦不到!

"壅塞程度",能決定前方有多少車距
有多少車距 -能決定→ 車速為多少

這就是 ("壅塞程度"Level of Service)-對應→ (車距)- 對應→ (車速) 的關係

並不是官方轉述認定的,完全顛倒過來的"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是把話顛倒說的推論!
這要合於"邏輯"
要先有一條車道(擁有路權)可以行駛,其次要有車距(符合但書條件不堵塞)可以行駛, 才能達到對應的車速(最高速限行駛)
若要先有一條車道(擁有路權)可以行駛, 即超車者擁有路權! 必須要"超車"
超車也是一種車速(相對車速), 代表車速高於中線車道的車
符合路權,依路權行駛,必須符合"相對車速", 再加上但書的依速限行駛, 為"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高管規則8-1-3,
前者"相對車速"為"依路權行駛", 後者但書"絕對車速"為"依速限行駛"。必須"相對車速" + "絕對車速",二種車速都要符合法規 ! 所以, 這不是"或",而是"及"。
不能只看"絕對車速"
況且"最高速限"只有路隊長有車距辦得到, 後面佇列的車,車距縮小,是無法"最高速限"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路權行駛)
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能夠以110km行駛, 是因為有車道可以開車, 如果連車道都沒有辦法進入, 沒被法規授權進入,要如何在這個車道上"跑出110km"車速?
2.(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 有二種!有二種速限!
第一種速限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的 60 ↹ 110 km(依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第二種速限是"最高速限"110km行駛 (依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適用第二種速限"最高速限"110 km
不堵塞行車+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及無55m車距,都適用第一種速限60 ↹ 110 km



平時,一般,原則 ,就是第一種速限60 ↹ 110 km
第一種速限, 不但有最高速限110km(第二種速限), 還有速限區間 60 ↹ 109 km
這是包含有足夠110km行駛的55m車距,以及不足110km所能對應的車距, 能依據當時的車距, 調整車速60 ↹ 110 km 。

高管規則8-1-3但書狀況,特別法,是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狀況, 適用第二種速限"最高速限"110 km
如果有車距可以行駛, 就限縮了"速限"的範圍, 要儘量開快!
第二種速限"最高速限"110 km, 是限縮了,排除了低速60 ↹ 109 km, 要儘量開快的意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就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和路權無關 !
此"不堵塞時",適用第二種速限, 排除適用第一種速限, 並不是排除"超車道"!
無論第一種速限,第二種速限,兩種速限都只是『依速限行駛』

並不是倒過來說, 以此種速限, 就有路權, 就可以不離開
無論第一種速限,第二種速限,兩種速限都和路權無關,無論"速限"如何,都和能不能進入或離開這條車道無關!

檢驗方法是相同的, 1.有無法規依據 2.有無牴觸法規
就可以很清楚知道法意 (the spirit of the law)

herblee wrote:
前面已經說太多了,...(恕刪)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但書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拿銓敘部內部規章指摘交通部未依法行政
還是不停跳針
法律位階為何
一再錯誤解讀

有你的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但書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拿銓敘部內部規章指摘交通部未依法行政
還是不停跳針
法律位階為何
一再錯誤解讀
有你的
...(恕刪)

多參考幾本 《法學緒論》
法學緒論大全(包括法律常識)
第31頁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且有明文規定才可適用:原則法允許類推及擴張解釋,但在例外法之情形則須採較嚴格之態度,……………………………………。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
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文規定的為"最高速限", 只能以速限為限, 排除原速限規定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

絕非只有"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這一項
但書還有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
這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 並非超車道的例外 !
"超車道"速限的特加限制!解除"速限標誌"限制之意思 !

請看但書實體內容文字為何? 不是"機械式""公式化" 的推衍文字 !
這和拿翻譯軟體, 去翻譯外文一樣

未細讀但書內容,未"以明文為限",只是套用公式推衍, 就發生
1.時空穿越
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台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能倒果為因!

2.可以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闖入(先上車), 再創造"最高速限"(後補票)
若能這樣解釋
那麼?現在一個人開車也能行駛高乘載車道(先上車),因為行駛到下個交流道可以多載二個人上來, 所以(後補票)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先上車), 因為在下個路口是左轉(後補票)

3.誤解"依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並不是指定去行駛那個車道的意思, 而是在這個車道,依照此種速限行駛!

4.未依照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但書當中的"明文規定" 為速限 ! 並非車道!

5.未滿足充要條件,~P → ~Q 找到對應的原則法嗎? 有對應到例外法嗎?

"絕對車速" 可以拿來推翻 "相對車速" 嗎 ? 張飛大戰岳飛嗎?

Daniel Blue wrote: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最高速限"是單一數字, 沒有區間 !寬限值執法實務, 必須是超過; 不能"低於"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多參考幾本 '法學...(恕刪)


其實 你對法律的解釋也是機械式的,從文義上去推理
而且你的機械解釋方式應該說,獨樹一格。


還是希望請你告訴我門,以上你的這些主張,是否有被
認何實務機關認可,例如說地方法院或是交通部之類的?

法律的文字都是所謂的符號,這些符號表達的概念以及
這些概念外延內涵,是要透過法院或主管機關去解釋的。

例如,壅塞車行,這是個法律概念,能不能用在社會事實上,
就必須經過解釋,去看看這個社會事實能不能函攝在這個概念。

這樣的過程可以說是適用法律也可以說是解釋法律,

因此法院就壅塞車行這概念的解釋,也就是寫在判決裡面的
為何某種社會事實,可以被涵攝在壅塞車行概念的理由,格外的重要。
因為這就壅塞車行這個概念的內涵究竟為何。
如果法院無法自行決定,可能會發函去問主管機關,畢竟
這個法規是她們寫出來的,法院也會參照主管機關對於壅塞的
解釋為何,以了解壅塞車行的概念究竟為何。

但我這邊沒有看到你有舉出任何法院判決,或主管機關的見解
因此可否請你說明,這些主張是法院或主管機關見解,或是
你自己的見解?

即便是學者出書,也會將實務上的見解先寫出來,然後再
批評實務見解哪邊有問題。為何這邊布這樣做呢?

因此可否請你先說明,那部份是實務見解、實務見解為何,
那部份是你個人的見解,讓看到的朋友,可以了解並區分,
以免混淆?


knightcsf wrote:
那是高公局制定的理...(恕刪)

wrote: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法行政

12-1-16寫的很清楚

說過N次了
Daniel Blue wrote: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但書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拿銓敘部內部規章指摘交通部未依法行政
還是不停跳針
法律位階為何
一再錯誤解讀

有你的


他們是沒依法行政,法律寫了不能右側超車,請你提出法律修正,否則抵觸法律的都是無效的,無論警員、交通部怎樣說都沒用~
DC10 wrote:
他們是沒依法行政,...(恕刪)


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雖然是交通部會同訂定,但是在高速公路部份
也一定是由高速公路局擬定,送給交通部公佈,那麼你說高速公路局
對於自己所也出來的規則不了解?或搞不清楚,那是不是也提出一個法院的看法呢?
來加以佐證呢?或者並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支持你的看法?

認為她們未依法行政,這絕對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我們是不是先釐清一件事情
按照你所說的,(就是說她們沒有依法行政)
是不是現在:

在實務上,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未禁止右側超車? 因為高速公路局以及國道警察都持這樣的意見, 因此就算在國道上從右側超越前車,也不會被攔下 來開單?

是不是先把這件事情確定下來?
我們必須先確定這樣的內容,才能避免
大家的混淆,所以是不是你的意思也是說
(先不管警察或高公局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台灣現在在高速公路上從右側超越前車是不會
被警察攔下來開單?也不會被高速公路局
認定為違規?

另外,當國道警察不會對右側超車行為開單時,
你主張國道上不能右側超車的實益是甚麼?
會有甚麼比較好的地方?

另外,如果你不是執法人員,可以因為他人屬於你違規
行為,而妨礙或阻擋他門想從右側超車的行車嗎?

另外,法規是否因牴觸法律而失效,應由大法官去解釋,
在那之前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這裡並沒有依條法規明顯
相左,似乎沒有所謂無效或有效的說法,因為這就是
限在實際上執法的情形,應該沒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還有,很好奇的一件事情,依照您的邏輯
你是不是也認為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先得前車允讓或靠邊慢行才能超車?
請讓我們了解你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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