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santa wrote:
我當然知道這是罰責...(恕刪)
那是高公局制定的理由,不是法規的內容,
實際上在壅塞時,內側車道即不受超車或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意思就是說,根本就沒有限制了。
所以顯然,主管機關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並不是限制於壅塞時。
問題在於,從正常到壅塞中間如何判斷?用路人如何能
依據標準進行判斷,這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knightcsf wrote:
你是警察攔在高速公路上把我攔下來,說我從右側超車,要開罰單
我會先問你,哪條規定從右側超車是要罰錢的?
你不能回答說,哪條說可以,
因為法律多數是負面表列的方式
列出不可以做的事情,
要不然警察可以說,你不能留長頭髮,
不可以邊走邊吃東西,
也不可以在家裡發呆,
更不可以再下午睡覺
也不能在車上聽音樂,
因為沒有哪條法律說人民
可以做上述的事情。
你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想想如果沒有法律說不可以,
是不是就應該是受憲法保障,那是人民的自由。
DC10 wrote:
人家討論串討論到翻...(恕刪)
knightcsf wrote:
有關高速公路是不是..
另外請參考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
壅塞時,小型車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限制,
意思就是這時候小型車沒有內側車道超車用或僅限
最高速限行駛,如果雍塞是這樣,就表時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
規定是在平常就適用,而不是壅塞時。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但書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拿銓敘部內部規章指摘交通部未依法行政
還是不停跳針
法律位階為何
一再錯誤解讀
有你的
...(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但書的充要條件
滿足最高速限區間與寬限值執法實務
視而不見
不停跳針
herblee wrote:
多參考幾本 '法學...(恕刪)
knightcsf wrote:
那是高公局制定的理...(恕刪)
DC10 wrote:
他們是沒依法行政,...(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