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彰 wrote:
警察約4點作筆錄我3點做完筆錄結束之後也在警局等對方,但對方沒來。
跟對方媽媽聯繫的結果說是要等先生回來才處理,
到現在一個星期對方完全沒有跟我連絡。
找看看有沒有認識在當律師的親友吧
直接提出告訴會比較有效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罪阿= =+
wreck wrote:
或許我們應該看一下法...
所以正常程序是請警察來記錄現場,
之後就看要和解還是要把記錄的資料送到車禍鑑定委員會,
他們會藉由一些跡證(例如:煞車痕、現場掉落物品)來斷定彼此的責任有多少,
藉以釐清責任。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