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上許多留言說"直行車應禮讓轉彎車"的討論


8924132 wrote:
但每個人反應速度不一樣
所以您的標準不等於大家的標準

最低標準就是不出車禍

你跟大家不一樣?

黃色小鸭 wrote:
最低標準就是不出車...(恕刪)

小弟當然是想避免事故發生
只是當小弟是直行車行經路口時還是會放慢速度

而看到您說法規並無規定直行車行經路口需減速
小弟這才多嘴幾句
8924132 wrote:
小弟當然是想避免事故發生
只是當小弟是直行車行經路口時還是會放慢速度

反應差距離就放長 不就這樣而已

同理
一般道路沒規定與前車要保持多少公尺

反應差就跟前車遠一點

撞到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就這樣

8924132 wrote:
而看到您說法規並無規定直行車行經路口需減速
小弟這才多嘴幾句

我有說錯嗎?

法規有規定直行車轉彎車行經所有路口都需減速?


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是直行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也要有減速及注意兩側的義務】

我才這樣回

黃色小鸭 wrote:
反應差距離就放長 ...(恕刪)

您要這麼理解,小弟也不能說些什麼
但您不覺得這世道險惡
每個領有駕照的人,都能正常的執行理想中的狀態嗎?

把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完全放在人家的注意上
這小弟感覺不太安全
所以寧可自己小心一點
您自己不都在雙方都是直行車的狀況下,也差點被擊落了嗎?
8924132 wrote:
您要這麼理解,小弟...(恕刪)

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是直行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也要有減速及注意兩側的義務】

我才這樣回

我一直都在講法規沒在跟你談防禦駕駛

我講法規沒規定=我不會防禦駕駛???

這樣搞清楚了嗎?
黃色小鸭 wrote:
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恕刪)


小弟前面不是說了嗎?
在鬼島您只要去撞到
就會有恐龍法官拿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解釋這狀況....

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有做出有效的防禦措施
相信在法律上,更能站得住腳

小弟可沒說您不懂防禦駕駛吧,您那狀況處理的還不錯啊

8924132 wrote:
小弟前面不是說了嗎?
在鬼島您只要去撞到
就會有恐龍法官拿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解釋這狀況....

我從沒反對啊 所以不用一直提吧

恐龍法官把【應注意】無限上綱 這本來就是事實

但那也是舉證困難才會如此

有監視器 有行車記錄器就減少了


再者

你這不也證明 是我前面講的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不是直行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
黃色小鸭 wrote:
安不安全 誰要禮讓這法規都有規定


法規也沒規定行經所有十字路口時都要有減速的義務
(恕刪)


您這兩句話....到底法律是有沒有說清楚講明白
還是要靠駕駛人的自由心證

小弟怕有人誤解大大您的意思
當直行車無敵了

不減速,來得及注意?
8924132 wrote:
您這兩句話....到底法律是有沒有說清楚講明白
還是要靠駕駛人的自由心證

所以【法規是有規定在行經無號誌路口需減速】也是駕駛人自由心證囉?

8924132 wrote:
小弟怕有人誤解大大您的意思
當直行車無敵了

看不懂中文 駕照雞腿換的才會這樣以為

沒絕對路權何來無敵?

況且我前面開頭早說【直行車的肇事因素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8924132 wrote:
不減速,來得及注意?

套你說的【每個人反應速度不一樣】

再者

應注意=應減速?

所以沒減速違規了? 警察要開單?

所以來不及注意=沒減速違規???


不用一直想把兩者包裹討論 這是不同層面的東西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法規是有規定...(恕刪)


或許小弟看了太多車禍的影片
心裡留下了陰影,行為變得保守
總覺得不減速,有些狀況沒把握閃掉

小弟沒有把兩種概念混在一起吧
本來速度慢,就更有反應的時間

在很多情況下不減速的確是違法的
只是看法官如何去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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