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小弟當然是想避免事故發生只是當小弟是直行車行經路口時還是會放慢速度 反應差距離就放長 不就這樣而已同理一般道路沒規定與前車要保持多少公尺反應差就跟前車遠一點撞到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就這樣8924132 wrote:而看到您說法規並無規定直行車行經路口需減速小弟這才多嘴幾句 我有說錯嗎?法規有規定直行車轉彎車行經所有路口都需減速?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是直行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也要有減速及注意兩側的義務】我才這樣回
黃色小鸭 wrote:反應差距離就放長 ...(恕刪) 您要這麼理解,小弟也不能說些什麼但您不覺得這世道險惡每個領有駕照的人,都能正常的執行理想中的狀態嗎?把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完全放在人家的注意上這小弟感覺不太安全所以寧可自己小心一點您自己不都在雙方都是直行車的狀況下,也差點被擊落了嗎?
8924132 wrote:您要這麼理解,小弟...(恕刪) 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是直行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也要有減速及注意兩側的義務】我才這樣回我一直都在講法規沒在跟你談防禦駕駛我講法規沒規定=我不會防禦駕駛???這樣搞清楚了嗎?
黃色小鸭 wrote:是前面有人講【就算...(恕刪) 小弟前面不是說了嗎?在鬼島您只要去撞到就會有恐龍法官拿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解釋這狀況....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有做出有效的防禦措施相信在法律上,更能站得住腳小弟可沒說您不懂防禦駕駛吧,您那狀況處理的還不錯啊
8924132 wrote:小弟前面不是說了嗎?在鬼島您只要去撞到就會有恐龍法官拿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解釋這狀況.... 我從沒反對啊 所以不用一直提吧恐龍法官把【應注意】無限上綱 這本來就是事實但那也是舉證困難才會如此有監視器 有行車記錄器就減少了再者你這不也證明 是我前面講的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是直行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
黃色小鸭 wrote:安不安全 誰要禮讓這法規都有規定法規也沒規定行經所有十字路口時都要有減速的義務(恕刪) 您這兩句話....到底法律是有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還是要靠駕駛人的自由心證小弟怕有人誤解大大您的意思當直行車無敵了不減速,來得及注意?
8924132 wrote:您這兩句話....到底法律是有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還是要靠駕駛人的自由心證 所以【法規是有規定在行經無號誌路口需減速】也是駕駛人自由心證囉?8924132 wrote:小弟怕有人誤解大大您的意思當直行車無敵了 看不懂中文 駕照雞腿換的才會這樣以為沒絕對路權何來無敵?況且我前面開頭早說【直行車的肇事因素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8924132 wrote:不減速,來得及注意? 套你說的【每個人反應速度不一樣】再者應注意=應減速?所以沒減速違規了? 警察要開單?所以來不及注意=沒減速違規???不用一直想把兩者包裹討論 這是不同層面的東西
黃色小鸭 wrote:所以【法規是有規定...(恕刪) 或許小弟看了太多車禍的影片心裡留下了陰影,行為變得保守總覺得不減速,有些狀況沒把握閃掉小弟沒有把兩種概念混在一起吧本來速度慢,就更有反應的時間在很多情況下不減速的確是違法的只是看法官如何去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修正)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