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Gullit168 wrote:
本篇正解,100分

那篇明顯不是正解。
把左右互換你就知道那篇有多好笑了。
CUFOX wrote:
沒有錯喔。
沒有這樣寫,
我也說法規有這樣寫喔。


什麼叫法規沒有這樣寫,你也說法規有這樣寫?



CUFOX wrote:
你這說法有問題,
以安全角度來看,右側車一路加速超越左側車再拉回右側,駕駛自己的安全感會比較強。


什麼樣的情況右側車超越左側車再拉回右側?


給你建議。
1· 先去修中文
2. 國小老師有教錯誤記得訂正,交卷前要檢查


CUFOX wrote:
錯了,
你比較須要加強觀念,
GPS的誤差並不會永遠小於1.5喔。


GPS訊號就是那麼準,
定位誤差最大不超過10米,平均誤差值為1~2米
依衛星訊號頻率有不同誤差
5Hz之速度誤差約為0.016km/h
20Hz之速度誤差訊約為0.072km/h
100Hz之速度誤差約為0.323km/h
1.5km/h基本上是壞掉等級

CUFOX wrote:
事實上,
幾乎所有的判決時都不能完全排除無犯法的可能性。
只要沒犯法的機率小到一定程度,在裁決上就會認定為犯法了,
更何況是機率無限小。


請舉例一個實際的法律案例,
讓我看看什麼叫做沒犯法的機率小到一定程度就是犯法


CUFOX wrote:
就算你硬要假設我們世界上所有的GPS誤差都在1.5以下,
你前述的論點也是錯的,
因為實際上法規並不是要求零誤差最高速限才合法。


法律效力是依文字明訂而定,你執意要認定"區間值",
那你就一直抱持著這個觀念好了,那是你的自由。

CUFOX wrote:
那篇明顯不是正解。
把左右互換你就知道那篇有多好笑了。


因為他少補充前提
"左快右慢"原則下,左側超車較安全
Ex. 德國
為了保證左側車流一定比右側快,所以禁止右側超車。
並於最左側車道設定為超車專用道。

可保證一定有車道可供超車,且右側車一定比自己慢,又可避免搶中線車道問題
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可預測性

右側超車較安全就前提全部反過來



Gullit168 wrote:
請舉例一個實際的法...(恕刪)



再補充一點。台灣駕駛座在左邊,從左邊超跟從右邊超結果雖然一樣,但安全度跟篤定感是不同的。常開車應該能了解我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不,他的論點連課本...(恕刪)


你這次說的看起來不太對
繼續跟H大大論吧
katana057 wrote:
...呵呵 你果然沒...(恕刪)

我知道他跳針式的回應啊~
然後呢?結論呢?
高公局的說法不接受,只有他自以為的才是道理,
重點,先前我可是希望他出示一張在內線,非超車時,車速開115公里,以佔用內線為主的罰單,來打我的臉,
結果有答案嗎?
knightcsf wrote:
我從不認為我的邏輯...(恕刪)


你跳走了
你說的跟我說的不太相干
我說的是右側超車違法

好吧
附和你拿出的東西
半公尺
你覺得台灣有可能做到嗎?

兩條至三條動線
是看車道的寬度
因為必須符合半公尺

knightcsf wrote:那麼有關這個議題,究竟是法院警察有錯?曲解法律?
還是你的看法跟警察以及法院不同?


高公局回你的意涵就很清楚了吧...
不然你回民意論壇說
那紅布條宣導
違反法條用意!!!
叫他們撤除吧
這樣你就贏了
katana057 wrote:
看的出來到現在還說得...(恕刪)

連你也開始跟h大一樣,也開始跳針啦~
無所謂。
katana057 wrote:
在雙向二車道以下
適用道處47條 超車讓車罰則 ...
但 你有看過哪個機車在沒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有機車道就不適用)
雙向二車道
被開右側超車罰單嗎?XD(恕刪)

臺北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20號裁判

(四)按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查本案車禍路段為無標誌
之市區道路,速限為時速五十公里,有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稽,
被告既已取得駕駛執照,自應知悉並遵守上開規定;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
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 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 「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 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 ,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之適用

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 ,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之適用

所以你認為這判決跟機車在單車道右側超車無關?一個車道三公尺寬容納兩輛摩托車沒
問題吧,而且判決直接說機車沒有所謂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適用。高院的意見也說明同車道多部機車併行是常態,還因此衍伸出行為人有注意義務。既然同車道並行機車是常態,除非大家都等速前進,否則超越也是常態,士林地院判決說得很清楚。因此根本就沒有機車不能從右側超車的規定。這是士林地院半決所揭示的。是你看不懂判決內容吧。


否則
你認為上述

判決理由
在說什麼呢?

其實我認為是你刻意曲解高速公路局的意見。

他很明確說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並不影響車流。

不影響車流還會佔用車道?

他者要說是怕有些人表速與實際速度有落差,而變成佔用車道。
都說是開放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還要執著於後段說明他們宣導的原因,顯然你並不想去看跟你說法不一致的地方,割裂整個函文。難道你認前面說了這麼多小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並不影響車流,高速公路局還會說這叫佔用?我想故意忽略事實的人是你。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恕刪)


內線是讓你超車的,不是讓你保持甚麼速度走在上面的.






























我承認這樣跟他們討論內線問題很多餘.純粹是無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