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Gullit168 wrote:
假設
你的車輛車速只有81,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
我的車輛車速達110,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例外法"
你會被取締,我不會
我找得到"原則法",你找到了嗎??
...(恕刪)

看不懂說什麼?
你的車輛車速只有81
適用? 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只知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是根本不知道多少公里! 根本和車速81(km)無關
從頭到尾只有但書的"最高速限" ,可能和"車速只有81"有關, 不過還要去看"該路段速限標誌"寫什麼?
才知道""最高速限"是多少公里! 但是"最高速限"只可能是80/90/100/110! 不可能是81 !

法律適用過程中,須將具體的法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中,以獲得. 一定之結論。

車速只有81? 是一個法律事實!
並沒有說明,當 車速只有81? 發生於那一個車道?是否正在超車? 當時堵塞嗎?車距多少?該路段速限為多少?
未將車速只有81? 置於高管規則8-1-3成立的法律要件當中,導致根本沒有結論! 要如何得知 "適用"??????

Gullit168 wrote:
這是"但書"的法學規則,可以試著去套到其他法條看看。
要遵循規則,每個人的解讀才會一致
...(恕刪)

您並沒有回答"依據"為何?
請問 由"例外法所對應的原則法需由"位置"判斷? 的說法?
從何而來?

路權如同房屋的所有權狀, 要證明房屋所有權! 要把所有權狀拿出來! 不是拿水電使用證明!
不是一直拿一個例外規定無限擴大
那個例外(最高速限行駛)規定,如同農地資材室准這個房屋使用水電, 但能使用水電並不是變更房屋的使用權!農地還是要農用!
不能倒過來, 因為 資材室有合法水電, 就可以不必農地農用!

Gullit168 wrote:
完全劃錯重點....
這邊的"適用"例外法,應以明文規定者為限。當符合例外法規定時,即排除原則法的適用。
看到"者"嗎? 為受詞,代表"何種對象或條件",並不是指"例外法"本身,不然就會跟前面的"適用例外法"有語意衝突。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當然是某個"法律事實"→適用某法規
某一個"法律事實"置於該"例外法"法律要件之中,才能判斷該"法律事實"是否符合例外法規定

Gullit168 wrote:
整段話另一個角度看就是
"何種對象或條件"適用例外法,應明文規定。
當"對象或條件"符合例外法規定時,即排除原則法的適用。

完全看不懂 ? "何種對象或條件"適用例外法,應明文規定。??????
這是"適用"嗎 ?
完全看不懂 ?
"何種對象或條件"本來就寫在"例外法"的法條當中! 一定會有明文規定!
"何種對象或條件"? 是但書成立與否的要件! 一定會有明文規定!

Gullit168 wrote:
再看不懂,我真的沒辦法了...

.................
完全看不懂上面(再)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條例外法明文規定所指定的
"對象"=>小型車;
"條件"=>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與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符合上述對象與條件,可排除前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法。
...

又無限迴圈! 又類推了!
此為但書,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並不得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
不看但書內容, 盲目倒推, 且超出但書之外!

如果有這種推法!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
但書不是只有例外! 還有特加補充解釋的意思!
這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 特加"最高速限" , 解除原本"速限標誌" 最低←→ 最高速限
並沒有這種推論! 而且但書不得類推!
應本「例外法的解釋須從嚴」的原則。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擴張解釋」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從嚴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為限!
只能老老實實以"明文為限"! 不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Gullit168 wrote:
另外『法學大意』有關「法律三段論法」之敘述:
(1) 三段論法係邏輯學上的推論規則。
(2) 事實為小前提、法規為大前提。
(3) 操作法律三段論法時涉及到涵攝的作用。
法律三段論法中,可分為:大前提-法規原則(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者,應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小前提-事實(丁丁騎機車未戴安全帽)、 結論(丁丁應處以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另一個典型的三段論法範例如:人皆會死(大前提-原則),張三是人(小前提-事實)所以張三會死(結論)
這是考古題
什麼 『 "超車道"是大前提、"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是小前提』
大前提變成"法規原則"、小原則變成"條件"
會有這種論述的人,一樣是有讀沒有懂
剩下一堆重複的剪貼,不好意思喔,我真的沒耐心看完....
...(恕刪)

但書成立與否, 本來就有前提!
這個前提載明於但書法規當中
不知道不代表不存在!
Gullit168 wrote:
你還是不懂"但書"
"但書"本身已經包含了排除前項原則法之原則
...(恕刪)

但書既然為例外, 又怎麼會是原則?

但書限縮解釋原則,不得類推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可以全都棄之不顧
法規只挑出喜歡的來遵守
但書規則也只是"選擇性"的解釋

Gullit168 wrote:
所以我並不認為有什麼"反客為主",或把"但書"當客這回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實際上被"但書"切割成兩段法律
第一段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原則法)
第二段法律: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外法,且排除前段原則法之原則)
兩者法律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這就是我說的加法概念,這邊已經不是一段法律,而是兩段法律。
所有適用法律之對象也被切割為兩個集合,"非法定最高速限"與"法定最高速限"
前者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段法律、後者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第二段法律
因為例外法可排除前段原則法之原則,所以"法定最高速限"之車輛是可以完全無視前者法條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恕刪)

但書不能類推解釋! 還能推衍出這麼多?
"非法定最高速限"與"法定最高速限" ? 完全不知所云 !
"最高速限"就是速限標誌當中,上方標誌寫的的那個數字!
還能有非法定?
依高管規則5, 依 "最低←→最高速限標誌" 指示行駛
限標誌當中,上方標誌寫的的那個數字,是"非法定最高速限"還是"法定最高速限"?

非法定?
在速限60-110km的路段的內側車道, 現在的車流狀況為 20車/每車道/每公里, 車距只有45m ,依高管規則6, 車速只能90km
先不管它是否正在超車或不是超車
這是合於高管規則6 的適法行為? 還是你認為的"非法定最高速限"?

了解, 寫再多也真的沒耐心看完....
你高興就好!
katana057 wrote:
你回的第一點很對!
...(恕刪)


前面也說過了,"依法論法"
法律根據科學定律而定,法律裡面並無規範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單看法條
"低於法定最高速限車輛使用超車路權"與"法定最高速限車輛使用行車路權"兩者並不衝突
當法定最高速限車輛主張他的"行車路權",其地位是跟其他車輛主張"超車路權"是相等
沒有誰讓誰的問題。


實際用路那是另一層面的問題,不能因為實務上有爭議
就回頭把"原則法"與"例外法"當作主客關係,然後認為"原則法"優於"例外法"
"超車權"優於"行車權"

把"原則法"優於"例外法" 跟 "例外法"可排除"原則法"之原則 放在一起看
你不覺得才是衝突嗎??

你可以去問有法律相關背景或是有執照的人
"原則法"與"例外法"是主客關係呢? 還是平等獨立關係?

例外法理面也有自己的"法律原則",實際上也可以看做為另一個"原則法"
herblee wrote:
看不懂說什麼?
你的...(恕刪)


不去理解別人的回文是針對你引言裡的"邏輯"跟"前提"
單看別人的字句當然看不懂

回文通篇一直說看不懂、不知所云
既然看不懂,我再說下去也是看不懂

---
至於"位置"說

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這邊就是"但書"位置前之前段

當然我記得你以前是回說,這邊說明是『 "但書"條文裡面的前段』
所以我先幫你回了,不用謝我。
katana057 wrote:
你這段
我前面對別人說的言就說過了
但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哪個地方有說他不被原則約束?
連高公局都有說"不影響超車道之功能"
抱歉不想貼給你看
我也要學龜車自私便利點


標點符號用法︰
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又『但書』屬例外法,例外法本身具備排斥前項原則法之原則

所以第八條第三項之"但書"有沒有明訂"不適用前項規則"不重要
那是法學規則,你可以自己去看法學緒論對"但書"的定義

你抱持著主客關係應該很久了,所以我也不期望你會接受我的看法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只是你下次要先搞清楚對象的立場,
你可以自己回頭看看之前的文章,不是我雙重立場,是你錯誤前置別人的立場。


至於高公局的宣導對象,先看看他的訴求對象吧
目前有兩種集合、兩種法律,記得組合排列一下
daslebewohl wrote:
什麼叫...(恕刪)

你看不懂的部分我編輯過囉。

daslebewohl wrote:
法規哪裡有寫最高速-1 或-2或-10 是合法的?

法規沒有這樣寫,
我也沒說法規有這樣寫喔。

如果那條件硬要解釋成零誤差最高速限,
那根本沒有人可以符合條件,
等同禁止行駛內線。


daslebewohl wrote:
以安全角度來看,左側車一路加速超越右側車再拉回右側,駕駛自己的安全感會比較強。因為你知道你已經相對快了,右邊有個車給你當車速指標,變換車道後面車相對慢不會撞上來。右側駕駛也預期左側車會拉回。

如果是前面有人擋住你你再決定變換車道,那你是先跟前車等速前進再重新啟動加速,且右邊沒有車可以當參考車速,這是比較危險的。你可以實際開車感受一下哪個變換車道安全感強比較快,文字很難解釋。

超車道不佔用的真正價值在這,效率是一回事,其實安全考量更多,行車預測性更高。

你這說法有問題,
以安全角度來看,右側車一路加速超越左側車再拉回左側,駕駛自己的安全感會比較強。
因為你知道你已經相對快了,左邊有個車給你當車速指標,變換車道後面車相對慢不會撞上來。
左側駕駛也預期右側車會拉回。
如果是前面有人擋住你你再決定變換車道,
那你是先跟前車等速前進再重新啟動加速,且左邊沒有車可以當參考車速,這是比較危險的。

發現問題在哪了嗎?
Gullit168 wrote:
GPS訊號就是那麼準,
定位誤差最大不超過10米,平均誤差值為1~2米
依衛星訊號頻率有不同誤差
5Hz之速度誤差約為0.016km/h
20Hz之速度誤差訊約為0.072km/h
100Hz之速度誤差約為0.323km/h
1.5km/h基本上是壞掉等級

錯了,
GPS不是每台都一定準,
頻率跟誤差並沒有絕對關係,
而且所有GPS都有壞掉的可能。

Gullit168 wrote:
請舉例一個實際的法律案例,
讓我看看什麼叫做沒犯法的機率小到一定程度就是犯法

前面說過囉,
所有的違規超速判例都是這樣,
畢竟沒有那台測速器絕對不可能出問題。

Gullit168 wrote:
法律效力是依文字明訂而定,你執意要認定"區間值",
那你就一直抱持著這個觀念好了,那是你的自由。

為什麼必須是區間,前面解釋過了。

硬要信仰只有零誤差才能合法開的人,
就自己永遠別開內線好了。

Gullit168 wrote:
因為他少補充前提
"左快右慢"原則下,左側超車較安全

錯了,
就算加上內線車速較高的條件,
他的論點還是有一樣的問題。

不論那側快,那側超車,
都一樣會遇到切近高速車流的狀況。

Gullit168 wrote:
Ex. 德國
為了保證左側車流一定比右側快,所以禁止右側超車。
並於最左側車道設定為超車專用道。
可保證一定有車道可供超車,且右側車一定比自己慢,又可避免搶中線車道問題

錯了,
這樣規定並不能保證一定有車道可供超車,
當有車子在內線以慢速超中線車時,
後車一樣會被檔,而且連用外線超車都不行。

如果遇到違法內線龜車更慘,一台車就能癱瘓整條路。

這種規定還不如台灣限制最低速度並允許右側超車。
daslebewohl wrote:
再補充一點。台灣駕駛座在左邊,從左邊超跟從右邊超結果雖然一樣,但安全度跟篤定感是不同的。常開車應該能了解我在說什麼。

事實上從右側超車時,超車者對於被超者的視野和掌控會比左側超車更好。

哪側超車比較安全,實際上還要看各線道車流速度密度,
並不沒有某一側超車一定比較安全的道理。
路權! 就是守法! 不是選擇性的只守一條法規!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80公里即"低於最高速限10km)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以路權解釋! 法規並沒有授予80km就能進入中線! 不符中線車道的路權規定!
依法,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依法!中線車道車速必然高於外側車道)即(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低於80km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必須80km以上,只是超越的條件之一 !並非80km就一定能進入中線車道!
但是,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100km的符合速限前車, 若要進入中線超越前車,車速一定要高於100km以上,並不是高於80km就能進入!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由於 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要超越!車速必然高於外側車道!
車速低於外側車道, 並非超越! 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與法規所述不符!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車速 (左)中線車道 > (右)外側車道 ? 守法怎麼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不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車速必然高於中線, 超車後喪失路權離開! 把車道讓出來給後車使用!
依法!內側車道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併駛都是違反法規的!
但書又規定有55m車距,則採取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都自認最快, 後車都追不上,怎麼可能比中線慢, 還反被中線車道追過?
若無55m車距, 速限則回到速限標誌,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若依法
車速既然是 內側車道 > 中線車道 > 外側車道
左(內)車道 > 右(外)車道
左邊車道的車速永遠高於右側車道
車速低要怎麼超車????
依法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再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必然是 左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內(左)快外(右)慢! 右邊車速比左邊慢, 依法要 如何右側超車?
"右側超車"並非無法律規定,法律不干預行為,這都有相關的法條!
這是違法行為 或 脫法行為! 絕不是"適法行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0182&p=1
右駕左行國家,日本,香港,新馬,英國, 方向盤在右邊,駕駛坐在右邊
1.右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右邊,看的比較清楚

2.交流道在最左邊,車速最慢
因為慢車靠左,內快外慢(左慢右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右邊
如圖

左駕右行國家, 北美, 歐洲大陸部份,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1.左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左邊,看的比較清楚

2.交流道在最右邊,車速最慢
車速是 內側車道 > 中線車道 > 外側車道 > 加/減速車道 >匝道
因為慢車靠右,內快外慢(右慢左快),
超車要車速比較快, 所以超車必然走左邊
如圖


道路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同向多車道
最早就只有雙向單車道 , 超車必須使用對向的車道
如圖 德國 B17 公路

當對向有來車時, 就不能使用, 只有對向無車才能使用
而對向這個車道是在左側, 所以一直是由左側超車

因此,德國在最初設計高速公路時,就增加一個左側的車道, 專供超車使用,這就是超車道
可以視為是單車道時代的"對向車道", 和單車道時代一樣, 不超車就不會走這個車道
超車要最快, 所以快車要往左, 在左邊超車, 才符合"左快右慢"(內快外慢), 車速分流的原則

如圖, 內側車道都是"空"出來的, 和上面的 B級公路相比, 內車道就是多出來的"超車道"


車道可以擴充, 但無論單車道,多車道,
左駕右行的國家, "靠右行車",左快右慢,由"左側超車",的規則是不會變的
我國是左駕右行!
herblee wrote:
路權! 就是守法! 不是選擇性的只守一條法規!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80公里即"低於最高速限10km)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以路權解釋! 法規並沒有授予80km就能進入中線! 不符中線車道的路權規定!
依法,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依法!中線車道車速必然高於外側車道)即(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低於80km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必須80km以上,只是超越的條件之一 !並非80km就一定能進入中線車道!
但是,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100km的符合速限前車, 若要進入中線超越前車,車速一定要高於100km以上,並不是高於80km就能進入!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由於 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要超越!車速必然高於外側車道!
車速低於外側車道, 並非超越! 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與法規所述不符!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錯了,
車速若高於80km/h,那根本就不再這條規定的討論範圍內了,可持續行駛中線。
若在超車中,即使低於80km/h也可以用中線。

別再發表自己對法規的幻想給大家笑了,乖乖。
herblee wrote:
車速 (左)中線車道 > (右)外側車道 ? 守法怎麼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因為並沒有規定中線車一定要比外側快喔。

herblee wrote: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不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車速必然高於中線, 超車後喪失路權離開! 把車道讓出來給後車使用!
依法!內側車道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併駛都是違反法規的!

錯了,
法規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並沒有寫非超車者無超車道路權喔,
後者是你自己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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