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假設
你的車輛車速只有81,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
我的車輛車速達110,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例外法"
你會被取締,我不會
我找得到"原則法",你找到了嗎??
...(恕刪)
看不懂說什麼?
你的車輛車速只有81
適用? 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只知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是根本不知道多少公里! 根本和車速81(km)無關
從頭到尾只有但書的"最高速限" ,可能和"車速只有81"有關, 不過還要去看"該路段速限標誌"寫什麼?
才知道""最高速限"是多少公里! 但是"最高速限"只可能是80/90/100/110! 不可能是81 !
法律適用過程中,須將具體的法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中,以獲得. 一定之結論。
車速只有81? 是一個法律事實!
並沒有說明,當 車速只有81? 發生於那一個車道?是否正在超車? 當時堵塞嗎?車距多少?該路段速限為多少?
未將車速只有81? 置於高管規則8-1-3成立的法律要件當中,導致根本沒有結論! 要如何得知 "適用"??????
Gullit168 wrote:
這是"但書"的法學規則,可以試著去套到其他法條看看。
要遵循規則,每個人的解讀才會一致
...(恕刪)
您並沒有回答"依據"為何?
請問 由"例外法所對應的原則法需由"位置"判斷? 的說法?
從何而來?
路權如同房屋的所有權狀, 要證明房屋所有權! 要把所有權狀拿出來! 不是拿水電使用證明!
不是一直拿一個例外規定無限擴大
那個例外(最高速限行駛)規定,如同農地資材室准這個房屋使用水電, 但能使用水電並不是變更房屋的使用權!農地還是要農用!
不能倒過來, 因為 資材室有合法水電, 就可以不必農地農用!
Gullit168 wrote:
完全劃錯重點....
這邊的"適用"例外法,應以明文規定者為限。當符合例外法規定時,即排除原則法的適用。
看到"者"嗎? 為受詞,代表"何種對象或條件",並不是指"例外法"本身,不然就會跟前面的"適用例外法"有語意衝突。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當然是某個"法律事實"→適用某法規
某一個"法律事實"置於該"例外法"法律要件之中,才能判斷該"法律事實"是否符合例外法規定
Gullit168 wrote:
整段話另一個角度看就是
"何種對象或條件"適用例外法,應明文規定。
當"對象或條件"符合例外法規定時,即排除原則法的適用。
完全看不懂 ? "何種對象或條件"適用例外法,應明文規定。??????
這是"適用"嗎 ?
完全看不懂 ?
"何種對象或條件"本來就寫在"例外法"的法條當中! 一定會有明文規定!
"何種對象或條件"? 是但書成立與否的要件! 一定會有明文規定!
Gullit168 wrote:
再看不懂,我真的沒辦法了...
.................
完全看不懂上面(再)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條例外法明文規定所指定的
"對象"=>小型車;
"條件"=>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與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符合上述對象與條件,可排除前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法。
...
又無限迴圈! 又類推了!
此為但書,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並不得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
不看但書內容, 盲目倒推, 且超出但書之外!
如果有這種推法!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
但書不是只有例外! 還有特加補充解釋的意思!
這是超車道速限的例外, 特加"最高速限" , 解除原本"速限標誌" 最低←→ 最高速限
並沒有這種推論! 而且但書不得類推!
應本「例外法的解釋須從嚴」的原則。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從嚴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為限!
只能老老實實以"明文為限"! 不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Gullit168 wrote:
另外『法學大意』有關「法律三段論法」之敘述:
(1) 三段論法係邏輯學上的推論規則。
(2) 事實為小前提、法規為大前提。
(3) 操作法律三段論法時涉及到涵攝的作用。
法律三段論法中,可分為:大前提-法規原則(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者,應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小前提-事實(丁丁騎機車未戴安全帽)、 結論(丁丁應處以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另一個典型的三段論法範例如:人皆會死(大前提-原則),張三是人(小前提-事實)所以張三會死(結論)
這是考古題
什麼 『 "超車道"是大前提、"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是小前提』
大前提變成"法規原則"、小原則變成"條件"
會有這種論述的人,一樣是有讀沒有懂
剩下一堆重複的剪貼,不好意思喔,我真的沒耐心看完....
...(恕刪)
但書成立與否, 本來就有前提!
這個前提載明於但書法規當中
不知道不代表不存在!
Gullit168 wrote:
你還是不懂"但書"
"但書"本身已經包含了排除前項原則法之原則
...(恕刪)
但書既然為例外, 又怎麼會是原則?
但書限縮解釋原則,不得類推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可以全都棄之不顧
法規只挑出喜歡的來遵守
但書規則也只是"選擇性"的解釋
Gullit168 wrote:
所以我並不認為有什麼"反客為主",或把"但書"當客這回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實際上被"但書"切割成兩段法律
第一段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原則法)
第二段法律: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外法,且排除前段原則法之原則)
兩者法律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這就是我說的加法概念,這邊已經不是一段法律,而是兩段法律。
所有適用法律之對象也被切割為兩個集合,"非法定最高速限"與"法定最高速限"
前者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段法律、後者適用第八條第三項第二段法律
因為例外法可排除前段原則法之原則,所以"法定最高速限"之車輛是可以完全無視前者法條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恕刪)
但書不能類推解釋! 還能推衍出這麼多?
"非法定最高速限"與"法定最高速限" ? 完全不知所云 !
"最高速限"就是速限標誌當中,上方標誌寫的的那個數字!
還能有非法定?
依高管規則5, 依 "最低←→最高速限標誌" 指示行駛
限標誌當中,上方標誌寫的的那個數字,是"非法定最高速限"還是"法定最高速限"?
非法定?
在速限60-110km的路段的內側車道, 現在的車流狀況為 20車/每車道/每公里, 車距只有45m ,依高管規則6, 車速只能90km
先不管它是否正在超車或不是超車
這是合於高管規則6 的適法行為? 還是你認為的"非法定最高速限"?
了解, 寫再多也真的沒耐心看完....
你高興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