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herblee wrote: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未來式超速者專用車道" 與法不符! 沒有這種名稱!

路權是有範圍的,以安全車距為限! 即110km 為55m
不能宣稱對55m以外的車超車, 而自認擁有路權? 這超出範圍了!
超過, 有安全車距就要回到原車道
"一直行駛不必出來, 不必換車道"的是"行車道"(traveling lane,走行車線),不是超車道(Overtaking lane,追越車線)!
前方無車可超,並不稱為超車!並無路權! 任何車速超車完,有安全車距,都要回中線!
不再超車! 即喪失路權!

路權,和速限多少無關! 兩回事!
"超速"是取締超速!
不是和路權混為一談 !

會有這些誤解, 原因就是
1.未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若無路權概念就會混淆

由於道路空間有限, 所以法規會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
不是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路權就載明於法規之中, 讀完法規就找的到, 跳過去不看當然找不到"路權"
否認路權, 其實就是否定法條!
路權規定其實無所不在, 安全跟車距離其實就是路權範圍, 隨意變換車道,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 就是侵犯到它人的路權。
在停車格內突然開車門,車門進入慢車道內, 一樣是侵入慢車道, 侵犯到慢車的路權

路權就是一種彼此尊重,禮讓, 無路權觀念自然是不懂禮讓, 不懂尊重

速限不是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的是"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這如同
我從前門進來,並不是"從前"
今天真熱, 並不是在說"天真"
傻瓜分不清楚,並沒有"瓜分"的意思

2.法規有寫的, 都要遵守, 不是選擇性的守法
不是只看到"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它文句都不看 , 就以為前面都沒有條件!
不看"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以為這是贅文??? 跳過去, 置之不理!

3.路權必然發生於"速限"發生之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在設定"車道","超車道"是三個字的名詞, 不是"超車"二個字,後車超前車的動詞!
進入這個車道的車都在"超車",超越中線車
超車才進入這個車道, 如同入學考試分發後才進入這個學校, 取得學籍
"速限"是進入這個車道之後的速度限制, 如同取得學籍進入這個學校之後的"期中考試"

"期中考試"成績, 不能取代入學考試
不能說, 我"期中考試"成績都及格, 當然有資格唸這個學校!
問題是你沒入學考試, 就沒有學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發生於"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尚未發生的事實, 如何能提前成為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不能以"結果"後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忘記在此之前的過程(程序問題)是否合於法規?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就已經違規了!

錯了,
我國法規並沒有規定非超車者無超車道路權喔,這是你自己的幻想。

herblee wrote: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囚徒困境是博弈論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個人最佳選擇並非團體最佳選擇。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佔用超車道,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開得很高興",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其實也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
如果它選擇"合作" , 讓出超車道, 讓其它能開快的車, 能超車離開, 讓中/外線車道車輛數目減少,, 對於慢車也有利, 因為能因此擁有更大的前後車距 , 更容易開車
選擇合作? 兼善天下 ?
還是基於私心, 選擇背叛 ? 獨善其身 ?

交通學上有個Braess 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在一個交通網路上增加一條路段,增加車道,反而使網路上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增加了,而且是所有行駛者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都增加了,這一附加路段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路的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 。

例子


考慮右圖中的交通網,有4000輛車打算在其中路上通行。通過的時間從起點到A是路上車的數量除以100,而從起點到B是固定的45分鐘(另一條路相同)。如果近路不存在(即交通網上只有2條路),從起點到A到終點需要的時間是A/100+45, 而從起點到B到終點需要的時間是 B/100+45。

行駛於高速公路, 若不是定速行駛"行車", 就是正在超車
就是這兩種
t=45可以代表於行車道行駛, 其車速較慢,時間會較長, 但以定速行車,其時間是固定的
此代表為 Stable 車流,車速受到制約,仍能穩定前進, 其行駛時間固定
t=T/100, 可以視為在超車道上行駛, 其車速較快, 但是車速會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t=T/100並非Braess隨意設定的, 如果T=2000(Vehicle/hour),而100=100(km/hour)
每100公里內有2000車, 意義就是車輛密度
也就是代表此時有安全車距 50m 的狀況, 為 F 自由車流

車速不是比前車快,就是比前車慢
比前車快,就要進入超車道超車, 比前車慢或等速, 就留在中/外線"行車道"上 "行車"
設計整段行程, 同時有 t=T/100(超車) 及 t=45(行車) 兩種狀況

由Start → End 只有二種選擇 沒有第三條選擇,
超完車就回行車道, 或是 由行車道進入超車道 , 不能同一車道持續行駛
因為有4000輛車,因為 A+B=4000 可以解讀為A=B=2000, T就是平均分配,T/100 的 T 就是2000 ; 這樣每條路的通過時間都是 2000/100+45=20+45=65 分鐘。

如果只有超車使用超車道(t=T/100),超完車,一定要回到行車道(t=45),
行車道的時間是固定的, 但使用超車道之車數不會增加,T可以= 2000
1.Start-T/100 -A- 45 =超車 20+ 行車45 (超車後變換車道回行車道)
2.Start-45 -B - T/45= 行車 45+ 超車20 (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
這樣 Star → End ,無論走A 或 B 都是65分鐘


如果多了一個選擇 A 和B 是相通的( 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同一車道持續行駛

現在假設有了一條捷徑A → B(通過時間接近於0),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司機都會選擇從起點到A到B這條線路,因為就算所有的4000車都走這條路,通過時間也不過40分鐘,小於起點到B的45分鐘。

到達A之後,所有的司機都會選擇從A行駛到到B再到終點,如果超車道兼行車道, 起點到A點是超車,超完車之後, 不回車速較慢的行車道(t=45),而是走時間較短的T/100,因為就算所有的4000車都走這條路,通過時間也不過40分鐘,小於A到終點的45分鐘。

比起上面固定65分鐘的走法,超車道兼行車道,這就個自多出二種可能,

1.Start-T/100-A-B-T/100-End = ?
全程使用超車道, 超完車也不離開 這又區分出二種可能
(1)其它有一半車都"讓"出超車道,去走行車道,使用車數不會增加,固定為2000,時間就是 20+20=40分鐘
(2)如果所有車都不讓, 都使用超車道,則車數增為4000, 時間就是 40+40=80分鐘

2.Start-45m-B-A-45-End =90 minute
若全程都使用行車道, 時間固定為90 min

如果其中某條路的通過時間更短,是不可以達到納許平衡的,因為任何一個理性的司機都會選擇更短的路。所以不會有人選擇 90 分鐘那條路, 也就是一直行駛於較慢的行車道

但是所有車都湧向超車道這條路, T就不是 2000, 而是4000
這樣所有車的通過時間是4000/100+4000/100=80 分鐘,比不存在"捷徑"的時候還多了15分鐘。
因為沒有司機願意切換到別的路上去,T=4000,所以就算其有司機想要反悔, 不再持續行駛超車道,在A之後,不再往B ,走原先的路線(起點A終點,或起點B終點),但是時間也都增加成了40+45=85分鐘。

如果大家都約定好不走捷徑A → B(不持續行駛超車道),那麼都可以節約15分鐘的時間。但是,由於單一個人之司機總是能從持續行駛於超車道上獲益,所以這種約定是不穩定的,於是Braess悖論便出現了。

也就是一旦開通了A → B 超完車不離開, 超車道兼做為行車道
大家都選擇走 t=T/100超車道,不離開,T一旦增加, 所有路徑,行駛的時間都增加

"納許平衡 Nash equilibrium" 也可以解釋這種現象
其經典的例子就是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個非零和博弈。

經典的囚徒困境
1950年,由就職於蘭德公司的梅里爾•弗勒德(Merrill Flood)和梅爾文•德雷希爾(Melvin Dresher)擬定出相關困境的理論,後來由顧問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以囚徒方式闡述,並命名為「囚徒困境」。經典的囚徒困境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兩名嫌疑犯,但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二人有罪。於是警方分開囚禁嫌疑犯,分別和二人見面,並向雙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選擇:
•若一人認罪並作證檢控對方(相關術語稱「背叛」對方),而對方保持沉默,此人將即時獲釋,沉默者將判監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關術語稱互相「合作」),則二人同樣判監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檢舉(互相「背叛」),則二人同樣判監2年。
用表格概述如下:
甲沉默(合作) 甲認罪(背叛)
乙沉默(合作) 二人同服刑半年 甲即時獲釋;乙服刑10年
乙認罪(背叛) 甲服刑10年;乙即時獲釋 二人同服刑2年


如果兩人均不招供,將最有利,只被判刑半年。 於是,兩人同時陷入招供還是不招供的兩難處境。 但兩人無法溝通,於是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都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了招供, 這種情況就稱為納許均衡點。 這時,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基於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的前提假設,兩個囚犯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是坦白招供,這樣,原本對雙方都有利的策略(不招供從而均被判刑半年)就不會出現。事實上,這樣兩人都選擇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兩年的結局被稱作是「納許平衡」(也叫非合作均衡),換言之,在此情況下,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 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要能"最高速限行駛", 前方要有55m車距!
也就是每公里長度的車道上, 只能有16台車 , 車距是57m
多一台車, 17台車/每車道/每公里,車距 53m → 只能106km

能"最高速限行駛"不是理所當然,沒有55m車距, 是辦不到的! 車距那裏來? 是那些不佔用內車道, 守法離開內車道的車讓出來的。
才能有55m車距→最高速限行駛 !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 整體車速通通下降。

基於人性 , 對於"超車道使用" 最後的結果, 是蠻悲觀的。

你的理論錯得離譜,
1.中華民國高速公路內線有速限,就算車少也頂多開到最高速限,並非如模型中車速無上限。
2.中外線的最高速限同內線,車少一樣可以開到最高速限,車多一樣會塞,並非如模型中車速恆定。
3.照你的例子,若把行車數量減半,那所有車都走超車道反而最快,直接打臉你的"超車專用道"信仰。

半吊子的了解就別拿出來給大家笑了。
CUFOX wrote:
看不懂的話,幫你翻譯一下。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若行車速度並非較慢,就不在討論的範圍內了,
要走那條道,用那條道超車都不受這條限制。
...(恕刪)


這裏有寫多少公里嗎? 沒有!
法條沒有的東西, 請不要加進來!
法條有的, 請不要跳過去不看!

"行駛速度較慢時
這是比較級! 這是相對車速! 不是比"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是用眼睛看 ! 誰快誰慢 !

相對車速!比較慢的去外側車道

CUFOX wrote:
但因為各道最高速限相同,
所以即使大家都合法,也很常出現外側車較快的情形。...(恕刪)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才會有這種結果!
又把路權和速限混淆! 兩者無關!

請看原法條!
法規寫了什麼?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此處的 80km不是速限! 90以上才是速限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因為漏掉超越前車, 當然 .......

CUFOX wrote:
這論點前面已經被打臉過囉,
建議先去弄清楚哪些規定適用高速公路。...(恕刪)


這是完全弄錯法律"適用"
法規適用, 不是去看法條名稱, 不是去看有沒有"高速公路"
而是依據"發生何種法律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法規還有準用,及類推適用!

現在發生的事實是"右側超車"
無論有沒有寫"高速公路"!
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法規,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
法規全部都是 左側超車!
"右側超車"絕非適法行為!
如果守法, 完全依照"高管規則"的規定行駛, 是根本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CUFOX wrote:
錯了,
我國法規並沒有規定非超車者無超車道路權喔,這是你自己的幻想。...(恕刪)


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不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設定"車道"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CUFOX wrote:
你的理論錯得離譜,
1.中華民國高速公路內線有速限,就算車少也頂多開到最高速限,並非如模型中車速無上限。
2.中外線的最高速限同內線,車少一樣可以開到最高速限,車多一樣會塞,並非如模型中車速恆定。
3.照你的例子,若把行車數量減半,那所有車都走超車道反而最快,直接打臉你的"超車專用道"信仰。
半吊子的了解就別拿出來給大家笑了。..(恕刪)

這不是我的理論 , 這是德國波鴻魯爾大學的教授 伯雷斯(Dietrich Braess)

1.很顯然, 你看不懂, 如果看得懂 !就不會說模型中車速無上限!
你根本不知道FFS,根本不知道為何設 2000車/每車道/每小時的意義 !
2000v/lane/h 代表每個小時有2000個單位的安全車距及車長通過, (安全車距及車長為50m,大約車速為100km/h)
車距和車速有一定之對應關係,不是亙久不變
你居然擅自變成 1000車/每車道/每小時(這代表安全車距及車長為100m,車速為200km/h? 這可能嗎?)

2.高管規則在你看來, 顯然只有一條速限法規, 不!只有半條法規(只有但書為真)! 其他都是幻想 !
3.麻煩再看一次, 所有車都走超車道並非最快! 而是一半的車超車, 另一半行車
有"超車"需求才使用, 用完就讓給後車! 彼此合作,效率最高!
deapblue wrote:
其實內線你要開多慢都可以

應該說,上高速公路你要開多慢都行

記得先去看精神科就好

被警察攔下就說自己有速度恐懼症

他們會護送你下交流道,不會開你單

例子在此

只要不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
沒精神病證明也不會被開單。


deapblue wrote:
其實高速公路上那些甚麼
內線道為超車道
請勿占用內線超車道
都是裝飾用的而已,反正警察也只會勸導
偶爾開出一張罰單新聞就大書特書了
就知道被罰的人是萬中無一了

只要速度足夠,就沒有占用問題囉。
速度太慢一樣會開罰,
"小型車未依規定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每年開罰一千多件。

deapblue wrote:
還有人引經據典告訴你,內線道只要不超速,根本不用讓後車了
你就安心的龜吧

錯了,
是否超速跟使否須讓車沒有關係。

若速度不足,不論後方有無車都不能開內線,
若速度足夠,那要不要讓是個人自由。

herblee wrote: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才會有這種結果!
又把路權和速限混淆! 兩者無關!

請看原法條!
法規寫了什麼?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此處的 80km不是速限! 90以上才是速限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即(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因為漏掉超越前車, 當然 .......

錯了,

法條原文是: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若在超車中,即使低於80km/h也可以用中線。
車速若高於80km/h,那根本就不再這條規定的討論範圍內了,可持續行駛中線。

別再發表自己對法規的幻想給大家笑了,乖乖。
herblee wrote:
這是完全弄錯法律"適用"
法規適用, 不是去看法條名稱, 不是去看有沒有"高速公路"
而是依據"發生何種法律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法規還有準用,及類推適用!

現在發生的事實是"右側超車"
無論有沒有寫"高速公路"!
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法規,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

一件事能不能做,是看法律有沒有禁止,不是去找有沒有法條說這件事是合法的。
沒有法條禁止高速公路上右側超車,所以合法。

herblee wrote:
法規全部都是 左側超車!
"右側超車"絕非適法行為!
如果守法, 完全依照"高管規則"的規定行駛, 是根本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沒這回事喔。
會有這種錯誤觀念,是因為你根本沒搞清楚法條在說什麼。
這也是你論點一直被打臉的原因。

herblee wrote:
路權就寫於法規當中!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不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設定"車道"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錯了,
法規是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並沒有寫非超車者無超車道路權喔,
後者是你自己的幻想。
herblee wrote:
這不是我的理論 , 這是德國波鴻魯爾大學的教授 伯雷斯(Dietrich Braess)

理論被打臉就趕緊撇清關係啊

herblee wrote:
1.很顯然, 你看不懂, 如果看得懂 !就不會說模型中車速無上限!

呵呵,是阿是阿,不是無上限呢,
只不過只有一輛車時的時候,速度會變成原來的2000倍而已

herblee wrote:
2.高管規則在你看來, 顯然只有一條速限法規, 不!只有半條法規(只有但書為真)! 其他都是幻想 !

沒這回事喔,
中外線車少一樣可以開到最高速限,車多一樣會塞,並非如模型中車速恆定。

herblee wrote:
麻煩再看一次, 所有車都走超車道並非最快! 而是一半的車超車, 另一半行車
有"超車"需求才使用, 用完就讓給後車! 彼此合作,效率最高!

須要在看一次的是你喔。

照你的例子,若把行車數量減半,A=B=1000
若一半路程走超車道,一半路程走行車道,要55分鐘,
若所有車都全程走超車道只要40分鐘。

外線完全空出來,所有車都走超車道反而最快,直接打臉你的"超車專用道"信仰。

還是那句話,
半吊子的了解就別拿出來給大家笑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有分哪裡適用哪裏不適用,
應該說你從右側過去沒回到原車道這只是變換車道,
右側過去再回原車道這才是右側超車,
如果不信可以提供一段影片來檢舉看看就知道會不會被罰了

katana057 wrote:
這是一般道路法條

照法來看 這條不能用在高速公路喔
多車道以上叫做"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不適用超車讓車罰則
酷吧
這就是我國法規

katana057 wrote:
沒騙你
你這種話以...(恕刪)


State of Delaware
TITLE 21
Motor Vehicles
Operation and Equipment
CHAPTER 41. RULES OF THE ROAD

§ 4114 Driving on right side of roadway; exceptions.
(b)Upon all roadways any vehicle proceeding at less than the normal speed of traffic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under the conditions then existing shall be driven in the right-hand lane then available for traffic, or as close as practicable to the right-hand curb or edge of the roadway, except when overtaking and passing another vehicle proceeding in the same direction or when preparing for a left turn at an intersection or into a private road or driveway.

§ 4117 When overtaking on the right is permitted.
(b)Overtaking and passing on the right, except as permitted herein, shall be unlawful:

(1)When the vehicle overtaken is making or about to make a left turn;

(2)Upon any roadway which is officially marked for more than 1 traffic lane in 1 direction;

(3)Upon any roadway on which traffic is restricted to 1 direction of movement and the roadway is of sufficient width for 2 or more lanes of moving vehicles.


台灣的法律很正常

速限110之三線道
內中外皆無車,只有一台100,可以開中線車道嗎? 那外線不就有空間可以超車了...

---

速限110之三線道
中線一台100行車、內側一台105準備超車、外側無車

中線後方一台110逼近
德國系統只能進內側車道,並降速為105排隊等超車
台灣系統直接從外側變換車道110超越

台灣車道 安全性是沒比較高,但效率比較高

內側車道還可以多塞幾台法定最高速限車輛
分散每條車道之密度,密度低車距就可以拉開,速度就可以提高
台灣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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