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應該是在預計要轉彎之後才會遇到那個施工區,在驚險的閃過~
不然哪有可能驚險閃過之後馬上轉彎?可見你閃過障礙物之後離彎道很近了~
轉彎本來就該打方向燈,我就因為這樣子撞過人家~
誰的錯?誰會比較容易受傷?
雖說你平常也有打方向燈~
但是今天你因為這樣子沒有打,閃過的瞬間被另外一台機車撞上呢?
我看到不打方向燈的汽機車都會很厭惡,真的不懂他們駕照怎麼考的~
(這邊不是針對你,指示那些把方向燈不打當作是正常的人~)
以上打了一堆都不是重點,因為我知道你平常是有打方向燈的好騎士。
今天只是因為閃障礙物,所以來不及打~
不過你最後的一個論點很詭異~
警察不去抓大一點的,來抓你這小條的~
你沒聽過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嗎?
以你的理論來說,警察是不是小犯罪都不用管了?每天去注意槍擊要犯就好了?
事情不是這樣子比喻的~不是嗎?
塵埃終究只能是塵埃.......
此次被開單不是認為打方向燈很不重要無所謂才犯之,亦非
認為不打方向燈是正確的行為不應該處罰,而是警察於此情況加以處罰似乎有點太過。
我認真的緩速控制車頭讓他保持在雙黃線正中央避免被逆向來車撞擊實在很難想起我應該再伸個手指頭撥一下方向燈(抱歉小弟遇到危險情況容易緊張),因施工佔據了整個車道,此時似乎很難想像會有汽車或有一台時速超過20的機車會從那狹窄的雙黃線上撞來,不要不小心偏到對向車道給車撞我就阿密陀佛了。

當時我當然是想盡快離開那逆向不斷來車的雙黃線,這時光復路轉和平路其實是一個有點弧度的轉彎,並非直角轉彎,我想儘速離開這施工地點往回家方向前進,本來正常情況下機車是靠最右邊,但此時為閃避施工區而沿雙黃線行駛使那條弧線感覺會更像是本來就行駛在一條稍微彎曲的馬路(錯覺讓我覺得我是右彎而不是右轉-有衛星導航就好了!語音常把前方請右彎變成右轉
),事情就發生了,確實疏忽了,但個人絕對有受到施工的影響。PS.
1.沒打方向燈是不對的行為,警察應該抓,但不應該在這種危險情況下選擇不疏導施工地點交通,而去抓因此情況而造成違規之駕駛這才是我想表達的啦!
2.至於PTX大大提到『如果真的覺得被罰的很不合理,應該是想辦法去打行政訴願而不是在這邊懷疑法規的限制有無問題』。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法規限制訂得很好,沒有問題。警察未使用行政罰法§19個人認為問題很大。
若依PTX大大建議我去訴願,若訴願被駁回那我是不是應該去高等行政法院打一場撤銷之訴?
如果最終勝訴,請問為了這張罰單我得到什麼?更多無價的實務經驗,還是正義終得伸張?
17世紀的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說過: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
若真為了張罰單告上法院南北奔波就算勝訴,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似乎遠勝於此,然後再掃瞄判決書PO上來跟大家分享我的喜悅,告訴大家公理正義終得實現嗎? Just kidding.
3.如果今天行駛於馬路上,遭逢警察本應排除或減低之意外風險等原因而致使您違規,還因此開你一張罰單,若您能心服,小弟只能佩服您真是神人。
4.若大大仍認為我是雄辯、狡辯,請不要回應我,把我當個天橋底下賣藝說書的老頭,胡謅一通即可,感激不盡。
給我的感覺就是..柿子挑軟的吃
選擇對你有利的法條來使用
就一段簡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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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此罪很輕,並考量當時狀況,不應施以處罰
警察認為,既使在險惡的情況下,也應遵守基本的法律規定,所以依違法事項開罰,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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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他太過,說不定他自認為剛好而已
你覺得很委屈嗎?
可能警察也覺得很委屈啊...
兩造在那各自講各自的,雙方意見都已表達
那就交由第三單位去裁決
說一下自己的經驗好了...
在中山高台中那段在拓寬的時候
在靠近交流道出口前,右側留了兩線道的寬度
上方的指示板,指示下交流道的車道
我照著指示板走,最後收到一張行駛路肩的罰單
去申訴,被駁回(駁回理由:有違規事實,並照相舉發)
到底是我錯還是警察錯?
若真的要說...高公局&我都有錯
高公局的指標有問題
但我也錯在未分辨是否行駛在可行之車道上
因個人的疏失而行駛在路肩...所以罰單我吞下來了
我是神人嗎?
不...我只是認為,若今天我沒錯,而被處罰,我會大聲反駁,既使之後的支出高於原本罰緩
這件事,可不可以上訴?
可以,但實際上,我有疏失,所以我才吞下來
相較於你的情況
不是一樣嗎?
你有疏失,那你的要求正當性就減低了
至於你該不該罰..都不是我們說了算
既然你有去申訴,就以他為準吧
不滿意..要不要上訴都在於你
但,不要一邊檢討自己錯誤時,一邊大聲檢討別人怎樣怎樣的
這樣會更降低你訴求的正當性
申訴能帶來正義嗎?未必...
此險惡環境,亦是警察寧願選在陰涼處擇開單,罔顧交通安全所照成的。
依大大經驗觀之大大真是位任勞任怨的傳統好青年阿.
法律似乎沒規定當事人不可以引用有利於己的法條來使用。
我能大聲說,正常情況下,我是不會如此輕易犯下此種錯誤的.正當性減低,但我還是正當的.
今日這張罰單我能負擔,但若是一個窮苦人家依大大所言,如認命吞下一張不該歸責於己的高額
罰單,恐怕三餐溫飽都會出問題了.她只能認命的說,誰叫我出生在台灣,千錯萬錯是我的錯,政府沒
錯,路標不對自己要帶地圖、道路施工沒封閉道路怪自己衰為何要開進去、平交道柵欄故障未維修
被火車撞,咦~老師不是有教你要停看聽.

千萬不能檢討政府,只能虛心檢討自己,誰叫自己有過失不長眼.
相信全民秉持此一信念,社會能更進步,國家能更繁榮。

是你認定的才算?
還是警察認定的才算?
亦或第三單位認定的才算?
更甚者輿論大眾認定的才算?
法律沒規定當事人不可以引用有利於己的法條來使用
但法律更沒規定警察不能站在那裡吧?!
更何況..兩邊各說各話
你也沒佔到什麼便宜
這不是更沒意義?
實在不懂你的想法...
對..路面在整修
那有怎樣?
你犯錯了..就要有承擔的勇氣
這跟窮苦人家又有什麼關係?
這不會牽拖太遠了嗎?
沒說不能檢討政府的錯
但別講到最後全是政府的錯
你以為法律是在作生意嗎?
這種事本來不是1就是0
罰、或不罰
沒有那個,你錯一半我錯一半,所以處罰打折減半的東西
你有錯..你憑什麼更大聲說別人怎樣怎樣也有錯?
以我的例子來說..這才叫做真正是政府有錯
這有辦法舉證,並明確指出他的疏失
但你有辦法舉出警察違了什麼法嗎?
他不過站在你不滿意的地方做你不滿意的事
他違反什麼法條、規定了嗎?
他只是未使用你口口聲聲說的行政罰法19條
你怎知他是不用?還是覺得不適用?
你對你的行為有辦法舉證嗎?證明你平常都有打方向燈,真的是因為這樣的特殊情況而未打方向燈嗎?
實在懶的再跟你繼續拉下去
牽拖越來越遠
焦點越來越模糊
要繼續拉..你自己隨意嘿...
不奉陪了
他不過站在你不滿意的地方做你不滿意的事
他違反什麼法條、規定了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第 2 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
福利。
依大大見解面對惡劣交通狀況(施工佔據一整個車道亦無完善防護措施)視若無睹,站在陰涼角落開單的確是徹底貫徹本法阿。
我自始就承認確實未開方向燈,但我要爭執的是這位警察這麼做對嗎?
猶如雪山隧道若發生事故,造成交通阻塞而取締因此開不快的龜速駕駛。
然後再回應,抱歉,我的勤務是開單不是排除事故,你開太慢自己要注意阿!

(抱歉我太愛舉例了)
我的違規是因此一情狀造成,我為何不能質疑正當性、合法性?
『你對你的行為有辦法舉證嗎?證明你平常都有打方向燈,真的是因為這樣的特殊情況而未打方向燈嗎?』
抱歉,討論是此一時點的問題,實在無庸對過去行為舉證。我只能說本人騎車餘5萬公里這是本
人一生中第一張違反第四十八條一項的罰單。
『他只是未使用你口口聲聲說的行政罰法19條
你怎知他是不用?還是覺得不適用?』
就連警察法第二條基本規定他都不做了,你認為他會更進一步研究新訂之行政罰法?
通篇我一直試圖把焦點拉回此時執法得正當性與合法性,但無奈與某大糾纏不清,硬要與我討論
違法就是違法,違法的人是沒有權力去爭執行政行為是否正當。
當我引述法律告知我所瞭解法律之原理原則,卻遇此情況令弟我相當無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