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條 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後三年內,或道路翻修、
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在各該道路內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與國家重要建設或市政府重大施政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 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 軍用管線工程。
四 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 路燈或道路交通號誌之管線工程。
六 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 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申請人依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申請道路挖掘時,管理機關得加倍收取許可規
費及修復費。
所以真的 有禁挖嗎 ??
民代關說(替民間公司ex:第4台業者、電信業者、瓦斯公司來施壓,能給不挖嗎 ?有沒拿政治獻金我就不知道了 )這就是大家選出來的政客
先修法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