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版主當時並無其他違規的情事,而是單純被後車追撞,或推撞的情形,理論上也不致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責任,畢竟駕駛人很難注意到正後方行車的動向(但左右後方的行車動向則仍在注意範圍內),這種被正後方車輛撞擊的車禍案件,一般送請鑑定的話會認為是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前車動向的過失為多。
再來,如果版主真的嚥不下這口氣,可以先請太太驗傷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同時檢附行車記錄器為證據,向員警明白表示,只要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就告誣告罪,相信他們應該會知難而退。等他們撤回或確定和解後,就可以撤回版主太太部分的過失傷害告訴,這樣就沒有訟非。但是對方仍有可能堅持提告到受不利認定為止,這時跑法院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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