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黃色小鸭 wrote:
明明你寫的才和高公局.
依你的歪理 慢車道就是慢車專用嘛
機車怎有路權可【持續】行駛?使用完要退回快車道啊
..(恕刪)

機車的路權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

慢車道就是慢車專用嘛, 不是herblee 說的
法規是適用或不適用, 不是拿甲法規要去推翻乙法規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黃色小鸭 wrote:
小型車行駛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自然有規定
這個路權規定是針對"小型車" , 不是小型車, 就不適用
"小型車"的身份是不會轉換的,小型車是不會變成"大黃蜂"的, 路權就不會變化

非超車就會喪失路權?是你說了算?

..(恕刪)


原條文不是這樣寫的
"小型車", "超車" 是兩個不同的"事實",請勿混為一談
"小型車"的身份是不會轉換的, 超車是會轉換為"非超車"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也是會轉換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也是會變化的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黃色小鸭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法規當中,完全沒有"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請依法行政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herblee wrote:
慢車道就是慢車專用嘛, 不是herblee 說的

是啊 不是你說的

那超車道是超車專用的 是不是你說的啊?

法規哪邊有寫"超車道是超車專用"?"超車道只限超車"?

被我釣到了還沒發現...

herblee wrote: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這不就是你的專長嗎?當大家都沒長眼睛啊?笑...

例如:
進入超車道超車要用最高速限喔

那大型車進入超車道要不要也用最高速限啊?


超車燈光是方向燈

行駛在左側車道超越時要顯示左方向燈

瞎...
黃色小鸭 wrote:
是啊 不是你說的

那超車道是超車專用的 是不是你說的啊?

法規哪邊有寫"超車道是超車專用"?"超車道只限超車"?

被我釣到了還沒發現...

...(恕刪)

很簡單 "路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不做分配,兩者都優先? 要撞在一起嗎?
兩台車都要使用"內側車道", 此時誰優先? 此時誰專用?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分配給誰使用!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由一方專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是來自法律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並沒有區分出"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在一定時空下,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
herblee wrote: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法規根本沒寫【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請依法行政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有沒有路權你說了算?

你哪位啊?

學經歷報來聽聽


herblee wrote:
"超車道"並沒有區分出"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在一定時空下,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

胡說八道一大堆

結果還是沒辦法舉出法規哪邊有寫【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


請依法行政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Gullit168 wrote:
限定"左側超車"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主要的目的為交通安全


我同意您的論點,歐式行車法比較安全

但是這篇文章著重在分析lane flow-distribution under "Heavy traffic loding"
如果是不塞車的情況呢?如果正常車流用歐式的承載量高,你以塞車的情況來說台灣比較適合美式?合理嗎?
台灣是塞車還是不塞車的情況比較多?這點你似乎避重就輕了,如果不以無限速的情況下,這分析結果又應該是如何?(畢竟德國限速的路段還是很多,怎麼會有研究是針對無限速跟限速,還有兩地不同駕駛方式,四種變數來做AB test?看起來完全不合乎邏輯...這位吳教授,paper讓人感覺就很台灣)

我在美國,也是經常看到路標寫內側是overtaking lane, 至於能否在外側超車,我沒有研究過當地法律
但是台灣的開車真的非常不像美國,美國高速公路的變換車道情況非常少,就是報告裡面寫的keep in lane.
我曾聽美國人說過,法規有限定變換車道的前後距離需要多少,所以塞車時美國是不允許變換車道的
用這樣的分析結果來決定台灣適用哪種法規,似乎太輕率.....(如果真的是也不意外,台灣政府裡面的"人才"程度,經常讓我們很吃驚)

再補一槍:歐式開法比較安全,人命關天,還有什麼好討論的呢?

黃色小鸭 wrote:
H神隨便複製貼上的東...(恕刪)

科學就是提出證據(證方或反方),用數據跟邏輯來推論結果
只會打打嘴炮的耍嘴皮子的,我就懶得follow了
simonyou wrote:
只會打打嘴炮的耍嘴皮子的,我就懶得follow了

結果很會打嘴炮和耍嘴皮子的H神你就follow得很勤

明明在硬拗曲解法規 還說人家是神人...


難不成現在社會已經變成某人立場跟我一樣

所以某人說的東西就是對的?其他人都不能指正?


難怪台灣一直不會進步 永遠都會是開發中國家 呵呵...


就算他GOOGLE來的的車流理論是對的 這樣就可以反推超車道只限最高速超車使用?

herblee wrote:
很簡單 "路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不做分配,兩者都優先? 要撞在一起嗎?
兩台車都要使用"內側車道", 此時誰優先? 此時誰專用?


如果前車以時速11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線道, 後車以時速130公里追撞上前車, 司法的肇責判定會是如何?

由H兄來解釋應該會十分有趣吧.
真神奇! 樓主連改標題[錯別字]都沒有的THREADS居然戰到天翻地覆....

1. 高速公路是台灣最危險的道路,被人追上閃到中線是保護自己.不是歪理.

2. 低於110以下在內側真的阻礙車流,這也是事實,但並非高速公路假日大塞車的很重要理由
A)因為台灣高速公路交流道太多了
B)因為就純粹因為[車]太多了...

3. 保持穩定而適合自己的節奏(合法規開車)不能保證自己安全.超過平均速度太多和趕車(超車不過是趕車趕路程的其中一種行為)卻是占了肇事的八成以上.

Octanol wrote:
只是每次看到相關討論的時候還是不免感慨,為什麼現在還是很多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的主張會凌駕於禮讓的美德之上,硬是要堅持損人不利己的選擇


高速公路上要怎樣的超車才是有品德的超車? 只要同時做到以下三項就夠了.

1. 要先確定當時中線車道上有明顯遠超過一百公尺以上空間可讓前車變換車道. 這樣前車變換車道才不致發生危險.

2. 要閃燈告知欲超越前車時至少需保持50公尺以上的車距, 這樣前車才有空間在變換車道前可依中線車道車流修正速度.

3. 前車禮讓至中線車道後, 後車進行超越時不可違規超過速限, 否則後車是在利用前車的禮讓來進行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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