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ttle wrote:
法律規定內側車道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這不用再翻了。
前後車路權是一樣的,前車超完就回中線,不回中線就加速到最高速限,如此而已,...(恕刪)
正解
另外
交通部解釋函宣導內側要禮讓 但卻沒有逕行判定違法 沒有制定處罰標準
這是因為 子法或解釋函 都不能逾越母法意旨
交通部法務應該很明白此點
所以一直不敢直接引用母法"造成阻塞"的法律名詞,直接判定違法!
只能用柔性勸導!--交通部是怕前車不讓,後方硬逼車,會發生意外!標準鴕鳥!
因為如果硬要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阻塞" 一定就會被"最高速限"制約
會發生自打嘴巴的情形!
不管你喜不喜歡 現行高速高路立法就是大家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最佳使用
所以後車無權要求以最高速限的前車讓路
有人又會質疑前車無法以絕對最高速限
但同理 我也可以質疑:
後車也不能100%確定自己速度表是正確 前車速度表卻是有誤,而要求前車讓路!
就法律而言 前車已依據速度表及GPS自認為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是盡所有應注意
除非,另外交由公正,有公信力第三者(警察)來認定!
有人認為前車在中線車道無車,因無超車行為,理應禮讓後車
但是,我認為,既然中線車道無車,後車同屬無超車行為!因此,無權要求前車禮讓!
依法論法,本因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