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ttle wrote:
法律規定內側車道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這不用再翻了。
前後車路權是一樣的,前車超完就回中線,不回中線就加速到最高速限,如此而已,...(恕刪)

正解

另外
交通部解釋函宣導內側要禮讓 但卻沒有逕行判定違法 沒有制定處罰標準

這是因為 子法或解釋函 都不能逾越母法意旨
交通部法務應該很明白此點
所以一直不敢直接引用母法"造成阻塞"的法律名詞,直接判定違法!
只能用柔性勸導!--交通部是怕前車不讓,後方硬逼車,會發生意外!標準鴕鳥!
因為如果硬要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阻塞" 一定就會被"最高速限"制約
會發生自打嘴巴的情形!

不管你喜不喜歡 現行高速高路立法就是大家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最佳使用
所以後車無權要求以最高速限的前車讓路


有人又會質疑前車無法以絕對最高速限

但同理 我也可以質疑:
後車也不能100%確定自己速度表是正確 前車速度表卻是有誤,而要求前車讓路!

就法律而言 前車已依據速度表及GPS自認為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是盡所有應注意
除非,另外交由公正,有公信力第三者(警察)來認定!

有人認為前車在中線車道無車,因無超車行為,理應禮讓後車
但是,我認為,既然中線車道無車,後車同屬無超車行為!因此,無權要求前車禮讓!

依法論法,本因如此!

YOGI wrote:
正解 另外交通部解釋...(恕刪)



只要把內側超車道
速限提高到160km/hr
許多龜車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
YOGI wrote:
正解 另外交通部解釋...
依法論法,本因如此!
(恕刪)


依法論法 , 非常好

但是交通法規, 或說交通次序, 依循的最基本原則,是 Priority (right of way) 優先權( 路權 )
紅燈停,綠燈行, 是因為綠燈有優先路權
支線要讓幹道, 也是建立在幹道有優先路權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 因為直行車有優先路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4
當我們審視"高管規則8-1-3'
是只取當中的一句話, 一個片段
還是要把所有相關法規都拿出來一起看, 讓"說法"能合於其它法規的規定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這條規則的優先路權, 到底是超車? 還是行車 ?
2.這條規則牽涉到的"名詞", 能不能找到法規當中的"名詞,適義"
內側車道 :
英國稱為Right hand lane , 或Outside lane , Outer lane
美國稱為 Inside lane ,Number one lane, Left lane, 或 Leftmost lane
也就是最靠近中央分隔島的車道, 這一點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有名詞釋義,沒有疑問
但是
超車 Overtaking
高管規則8-1-3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
這一點,二條法規明顯有出入, 要依照那一條法規的規定 ?
這兩條規則,完全沒有母法,子法的關係
至於
超車道: 英國稱Overtaking lane 美國稱 Passing lane , 日本稱追越車線
超越: Overpassing
非法超車 : Undertaking
行車道 : 美國稱Traveling lane , 日本稱 走行車線
或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什麼狀況 ?
容許之最高速限?
"最高速"是絕對車速, 是以儀器測量的,多少公里? 其"儀器"的標準為何 ?不知道 ?
我們的眼睛,是看不到鄰車的儀錶, 也看不到警方測速器的顯示螢幕;
無法得知鄰車的車速,在儀器顯示為多少? 又何能當場判定優先次序 ?

這些都找不到解釋, 無法究其含意
但是國外的法規, 都有詳細的解釋

再者,我國是"靠右走"的國家, 那麼? "靠右行駛"的原則, 要不要遵守 ?

cornea0933 wrote:
只要把內側超車道速限...(恕刪)


交通法規, 或說交通次序, 是建立在 Priority (right of way) 優先權( 路權 )上
和速限無關

如果說, 車速分流,內快外慢, 可以做為"路權"的依據
如果"慢車要讓快車"是成立的
以目前法規的"絕對車速", 是以儀器測量的多少公里? 是辦不到的
因為,當速限提高到160? 所有車都可以自稱已達 160 .不必換車道行駛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3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
這一點,二條法規明顯有出入, 要依照那一條法規的規定 ?
這兩條規則,完全沒有母法,子法的關係

拿兩條不相干的法規來誤導網友


我開在省道外線 利用內線超車
依你的歪理想必我也是違規的
因為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依法就是照法律規定下使用高速公路,
法規上限速就是限速,禁行機車就是禁行機車,單行道就是單行道。
限速就是只能在速限的速度之下行駛。
禁行機車就是禁止機車行走。
單行道就是單行不能雙向。

這些字面上意思容易了解,且互不影響。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規則上寫好了,超車道上再不堵塞情況下就是可以在路段上持續行駛,這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在哪裡?
路權是超車有還是行車有?
Ans:只要在超車道上每台車的權力是一樣的,超車道上就是超右方車輛非前方。

不管在英國還是在德國美國甚至到巴拉圭他們高速公路適用於他們法規。
在台灣我們高速公路就是必須遵守台灣法規。
在台灣還必須看其他國家高速公路守則,這是何來之說呢?

今天對最高速之絕對車速的疑問前幾頁也已解釋過了。
駕駛人可以在自己車子的速錶上做參考,同樣警察測速裁罰也是依測速機器。
駕駛人對絕對速度標準為何? 測速器對絕對速度標準為何?

我們看不到鄰車的車速為何,亦不知道自己車速的絕對車速為何,
得知雙方無法判定優先次序,其優先次序是指什麼東西優先次序呢?

國外亦沒有解釋其自車及鄰車的絕對速度標準為何。
如執意要針對這問題去解釋,這根本會拿出"哲學"來解釋之了。

再者國外有沒有靠右靠左行駛,這有些人可能不曉得。
但是國內的駕駛人必定知道國內有高速公路之法律規則,要不要遵守?
在台灣行駛要遵守要遵守國內法律還是國外這問題不用問也知道吧。

如果高速公路"只有內快外慢的規則",那的確要怎開都好反正只要內快外慢就好。
但是台灣的規則就不是只有這樣,
且目前法規定意速限是用絕對速度阿拉伯數字定義,裁罰依據也是一樣,
而不是相對速度,紅單也不會寫"你因為比誰快比誰慢所以罰你"。

反正內側車道閃燈要開出中線or外線時

閃燈+按喇叭別讓就好

有規定閃燈就一定要讓嗎??沒有吧

愛開內線~~那就讓你一直留在內線就好啦

下不去交流道干我屁事

謝謝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Vettle wrote:
依法就是照法律規定下...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規則上寫好了,超車道上再不堵塞情況下就是可以在路段上持續行駛,這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在哪裡?
路權是超車有還是行車有?
Ans:只要在超車道上每台車的權力是一樣的,超車道上就是超右方車輛非前方。(恕刪)


您這個說法,就是完全沒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上就是超右方車輛非前方。超完車之後,右方只有空氣?超越空氣就能有路權?

當您不由法規制定的源頭,是基於行車靠右原則,道路優先權(路權),去想問題,只看單一規則的片段,是不會認為有錯的,這樣說再多也無益,幫貼您的語錄

希望您再想想
柯小希 wrote:
拿兩條不相干的法規來誤導網友

我開在省道外線 利用內線超車
依你的歪理想必我也是違規的
因為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兩條不相干的法規來...(恕刪)


這在說明"何謂超車"

除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之外,請問超車的規則在那裏?
101條就是超車的規定,那一點無關?

車道可以増加,但是靠右行駛,左側超車,後車、前車互換位置,這些超車的規則是不會變的

小弟孤漏 寡聞,不知道有什麼國家,超車規則可以一國二制

您若去看法條修正的歷史,就會了解法條的精神,而不會只看單一條文,,拘泥於某些字句,反過來否定法規原本的精神

herblee wrote:
您這個說法,就是完全沒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上就是超右方車輛非前方。超完車之後,右方只有空氣?超越空氣就能有路權?

當您不由法規制定的源頭,是基於行車靠右原則,道路優先權(路權),去想問題,只看單一規則的片段,是不會認為有錯的,這樣說再多也無益,幫貼您的語錄...(恕刪)

超車道的路權本來就是這樣,
每一台車路權是平等的,前車超完右方車輛建議回中線,如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速限。
後車待前車超完車,一樣回中線,如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速限。
台灣的法律定好規則給台灣駕駛人遵守。
德國美國日本,其他國家自會有他們領土上的高速公路及他們的規則遵守。

到是不用幫我貼語錄,因為這些是法律常識。本來就應該這樣做。
畢竟法律是道德最低標準,連這都做不到,有何道德可言呢?
板上不爽的是內側的龜車,用過慢的速度龜駛在內側車道。
同理不爽的是內側的違車,用過快的速度超速在內側車道。
這都是大家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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