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更新,酒駕死人不重要是嗎? 排入議程至今還沒有結果

只能幫忙推 繼續推下去 加油 喝酒肇事的都判死刑
板橋區有沒有哪些立委可以給我連絡的?
之前蘋果有個新聞
好像是也是名人還是官員酒駕
車上兩人都確認是喝酒
後來法官判無罪

原因竟是"無法證明是誰駕車"
有人記得這新聞嗎?

這樣的法官、法律,再不改,
哪天是誰會躺在殯儀館都不知道了

我支持酒駕重罰
xupbj wrote:
蘋果揭露真相,原來一切都在演戲...
葉家排好的道歉戲碼? 還嗆記者「拍好看一點」...(恕刪)

新聞有報說:葉媽說沒有不聞不問,第二天就電話連絡上許先生.....強烈懷疑許先生的心臟病發跟葉家打來的電話有關,以目前的態度看,搞不好一打去就"要求"許先生封口,"不准"發言....
你的沉默就是不義的幫兇 支持反酒駕 還我們有未來的未來

方便連署要求酒駕修法者 請到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vc0528 wrote: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恕刪)


今天收到楊委員回信如下: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楊麗環委員國會辦公室
To: XXXXXX
Sent Date: Fri,04 May 2012 13:34:43 Asia/Taipei
Subject: Re: 建請楊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楊委員麗環等 人,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爰提案修訂「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酒駕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提案人:

連署人: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連署 的速度比我預期的還慢很多,可能很多人都有酒駕過吧!
以前 酒駕 就算了....
現在一起加入反酒駕吧!為了自己及親朋好友, 酒駕不是英雄..
greenehung wrote:
今天收到楊委員回信如...(恕刪)


楊委員 Good ,您不是我選區,但我真心祝福您,每次選舉每次當選,一路過關斬將.
感謝您對人民的用心.
楊委員 選區內的盟友 ,下次選舉如果可以請投楊委員一票吧,肯聽民眾的心聲的好委員 真的不多.
要好好珍惜...

greenehung wrote: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恕刪)


酒駕未傷人,或許可以考慮直接處以六個月以上徒刑,不然五年以下,到時又變成得易科罰金;罰金最好設一個低標,例如十萬以上,不然二十萬以下彈性太大,到時來個重罰五千塊,也拿法官沒辦法.

酒駕致死的,可能還要再加一條,自犯案當日起,所有財產之轉移皆視為無效,不然一脫產,被害者家屬什麼都拿不到.

greenehung wrote:
今天收到楊委員回信如...(恕刪)


楊委員真有Guts,這樣就對了...重懲酒駕還我們一個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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