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o wrote:就很像一個例子:怪手修馬路如果挖斷台電管線,造成士林夜市1000戶大停電,怪手司機要不要負責眾多攤販店家的營業損失,會判他要負這麼重的責任嗎?當然是不會,損害賠償的上限就是一般善良管理人所應該負的注意義務的程度。 這篇文整整蓋了七層,卻只有這篇的法律觀念是正確的簡單來說就是: 租車公司請求的營業上損失(合理修車天數以外的營損)屬於純經濟上損失的範疇除非他能證明你是故意去撞他車,否則,你是不用賠償的其他講甚麼保險公司代位權啦,全權處理啦,都是扯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