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 保險公司處理態度 迅速理賠和解為上策?

我對 gcm 非常同情,明明照駕車安全行駛卻碰上一從外側超車機車行駛左前撞到。我提醒車主按現行交通法規車主是沒錯,但其中上刑事可能決果會不一樣。台灣目前法官判法並非都依路權法規來判決,常常看到明明依路權法規來判決卻被判賠償。一般人發生車禍大多用路權等主張,對、錯觀點都會產生盲點,檢察官、法官對交通法規是非常了解的。我可以跟你說現行交通法規路權沒有百分之百。而檢察官、法官們的觀點都是以【優先權為主】,倘若大家能一改路權先入為主觀念,反而用【優先權為主】觀念來看各種車禍事件就能清楚分析車禍事件,gcm請你用【優先權為主】來看此事必然有不同的看法,也跟有看到此文章的人,勸改掉路權觀念改以【優先權為主】官司必然順利。

祝處理順利!

seven777 wrote:
純討論及經驗分享一...(恕刪)


快上天堂的老人:在簽下和解書前,很多併發症都可能牽拖到你身上算你的..
你運氣好可能只需要先包紅包,運氣不好還要送一次白包..
不是包白包就沒事情了,後面還有一拖拖拉拉的事情有的灰..
搞不好連請葬儀社費用都拖在你身上


投保汽車險,並非發生任何狀況都可以獲得理賠,若有以下情形發生時,即使投保了應有的險種,
保險公司仍可依保險契約的規定,不負理賠責任,車主必須注意。

將車子借給被保險人配偶、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以外的人駕駛,有損壞時,保險公司還是會支付保險金給車主,但會再向實際造成這項事故者索賠。此外,如果車子是出租給別人,有領取報酬的類似行為,造成的損壞保險公司不賠。

2.逾時報案。事故發生時必須以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在5日內填寫書面的理賠申請書。

3.無警處理。事故發生應找警方在現場處理(現場拍照、筆錄)。

4.車主私下承諾對方賠償,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

5.吸食違禁藥物或醉酒駕車肇事,造成車子毀損不賠,對人身造成傷害也應自行負起責任。但如有投保酗酒險,對於受害的第三人保險公司會負起賠償責任。

6.無照駕駛。

7.肇事逃逸。

8.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有虛報或詐欺行為。

9.刑事責任。保險的效用限於民事賠償部分,如果在事故發生時,致他人身體受傷、殘廢、死亡等,刑責部分不在承保範圍內。

10.汽車自然損耗。

小杰西 wrote:
請問您有第三人責任...(恕刪)


我是丙式限定駕駛+第三人,
是對方要求的金額超出提出單據很多
就算我站在對方立場著想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也無依據
因為自認無錯所以也不想自己補貼去出錢
預備上法院依判決

還好鑑定報告無責不起訴

1.汽車迴轉時,如果被機車自殺式攻擊,應該違反以下條文所致。

2.汽車左轉時,如果被機車自殺式攻擊,小弟目前找不到違反的條文。由以下條文,機車要同車道超車首先要按喇叭或閃大燈,然後要前行車靠邊或是打右方向燈之後才能超車。

至於有大大提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如果都在同一個車道,應該是前後車關係才是?


所以小弟右轉的時候,一定盡可能靠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我是原 PO,來更新一下後續狀況。

事故發生之後不到一週,就由我的保險出險理賠對方機車的損傷(對方體傷自負),以及我方汽車的修復,就此結案。

雖然已經結案,我還是去申請了事故初判分析。根據剛剛拿到的分析表,看起來肇事責任主要在對方(機車)。

andymio wrote:
這部份是您的誤解。
並沒有什麼「可注意」這個名詞,一直只有「應注意」
這是引用過失責任的一部份內容,(刑事)責任分為故意和過失,
故意不用多說,就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過失則是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您所想的可注意並不能當作卸責的理由,嚴格來說那就是應注意而不注意。

所以理賠員才會這樣建議,因為您逃不過過失責任,也許您會覺得不公平,明明是對方來撞我的?
但車輛在行駛中,沒有僅歸某一方責任的情況,凡有肇事一定是雙方都有責任,只差在誰多誰少而已
,也許對方也會認為是您急轉擋道讓他來不及閃避,您說呢?

您的敘述中有幾點有點不合理之處,譬如說..同行卻又逆向?那代表對方一開始就行駛在快車道才有可能
那您在準備轉彎之前應該就能注意到才對,而假設是能行駛於快車道的機車,多半是重機吧?那麼他行駛
的路線並沒有問題,而有可能是您轉彎的過程中有所疏失?要不就是對方違規在先加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但事實如何,光看一方敘述是不得而知,但唯一可以知道的就是...您仍然需負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的究責範圍相當廣,畢竟跟事故發生有前因後果的關係,是無法輕易卸責的。而且汽車駕駛需擔
負的責任原本就比較多。您也別急著怨天尤人或感嘆司法不公訂這什麼鬼法,好像開車的就比較倒楣,被
撞的還得負責任?

事情並非您想的那樣,法律也不是專找您的麻煩,原本責任本身就沒絕對的對錯關係,而是一種相對的義務
行為罷了,他違規的部份他也要負責,並不是通通都變成您的責任,正確的說是各負各的責任。

那個說更仔細一點,在這個事件中駕駛人該負什麼責任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第102條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這是汽車駕駛人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如果您有全部照做,還是發生事故的話您可以免責,
但看來並非如此,要不然不會沒時間反應而撞上來,而又只是輕微的受傷,如果對方是高速
行駛直接撞上來,現在應該已經...車毀人亡了,如果您有先停下來讓他先過,那他也不會撞到您了

很多事故其實都是那麼剛好碰巧就發生了,但更多時候其實只要差一步就不會發生了,而就是差那一步
就是責任所在了。正所謂盡人事聽天命,如果該做的沒做到,那就是過失,逃不掉的。
至於對方當然也同樣有責任,也一樣逃不掉,如此而已。

理賠員看多了所以很清楚流程,如果只是輕傷跟財損的問題,最好的方法不是一拖再拖的跑法律程序
又是送鑑定又是跑調解委員會又鬧到要上法院的,勞民又傷財,結果鬧得沒完沒了才是一場惡夢。
保險原本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損失,結果萬一一鬧鬧不完,豈不是得不償失?

整棟樓就屬你最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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