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賠償的定義是,賠償實質損失,不是你說你受到驚嚇,或是車子賣了以後折舊會損失多少?
這個都不是由被害人說了算的!!被害人自己要負起舉證的責任(看醫生的診斷),證明你賣車市價真的會短少(這部份
在你賣車時才會實現,所以真的賣了以後才會判賠,這中間又要等多久?),法官會酌情判決的.
這個case,人沒受傷,有需要賠受害者不能去上班的錢嗎?不用,因為當事人的工作不是要去修車廠修那台車,他自己
不去上班,是當事人自己的事,不關樓主家裡的事,要賠上班的交通費嗎?要!因為車子壞了,本來受害人都是開車子去
上班的,現在交通工具沒了要自費去上班,這個部份是要賠錢的(但要附單據,實報實請).
另外,拖吊費和修車費也是樓主要賠的沒錯,其他雜七雜八的,通通不用賠!!當然如果被害人有因此受傷or怎麼了?這
又另當別論.總之,受害者很委曲沒錯,但也別要求太扯了,法官又不是白吃,這些人想什麼他會不知道?要是那麼容易,
就可以拿到賠償金,法官不用做了,天天就找機會等出事,讓不懂法律的人賠錢就好了?(哈..某法官說的,我深感認同
啊!!)每天看卷宗那麼辛苦要幹嗎^^




,不過圓滿解決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