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lai599 wrote:昨日下午,廖姓老翁的外甥到草屯鎮芬草路一段事故現場招魂,洪母獲悉後也趕到現場,下跪3次致歉,請求老翁家屬原諒。 為什麼會有人天真到覺得自己跪一跪人家就該原諒?這種蓄意殺人犯的父母怎會有臉請求人的原諒?
剛在趙天麟立委的FB留言:請不要讓我們支持民進黨的心「冷」了。請不要只考量加害者的人權!更該關心受害者的人權!許多網友在議論: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將提案修改刑法,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轉貼 於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的FB))------------才10年以下 假釋也才5年 刑責也才比原來的多3年 這是在敷衍大眾嗎因為酒駕死的人 已經上千上萬人了 這已經不是單單為了 許小妹的雙親而戰 而是為了 全台灣 被酒駕害死的被害人討司法正義了如果台灣的司法還在搞拖延戰 ..那 ....常常有被害家屬說 希望這是最後一個 的願望 將很難實現。民進黨,準備要當永遠的在野黨嗎?http://www.facebook.com/pages/%E5%9C%8B%E6%9C%83%E6%96%B0%E9%AE%AE%E5%8A%9B-%E8%B6%99%E5%A4%A9%E9%BA%9F/109004835824305
轉貼中央社新聞稿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05040059.aspx(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4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今天分別提案修法,加重酒駕肇事刑責;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也提修法,有酒駕紀錄者強制安裝車上防酒駕設備。葉姓男子4月25日涉嫌酒駕在高雄市前金區撞死李姓婦人,李婦丈夫疑因傷心過度4天後猝死,留下8歲稚女,引發各界關注。受害者是趙天麟選區選民,趙天麟晚間受訪表示,受害者家屬期盼經這次慘痛犧牲,讓社會更重視酒駕問題,立法、執法也應更嚴。趙天麟將提案修改刑法,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說,目前酒駕肇事案件,肇事者往往僅依公共危險罪、過失致死罪移送,刑度最高2年,若酒駕致人重傷,若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有機會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無法符合社會期待,也無法撫慰受害者家屬心情。趙天麟表示,駕駛人明知喝酒開車可能有危險,仍執意開車,應視為故意,不能以過失處理,應加重刑責,遏阻酒駕發生。去年曾發生消防員賴文莉值勤時遭酒駕者撞傷導致截肢事件,當時立法院也修法加重酒駕肇事刑責。楊麗環下午受訪時說,當時修法時顧慮罪刑衡平性,刑度沒提升很多,現在酒駕案件仍頻傳,有必要再度修法。根據楊麗環修法版本,酒駕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江啟臣則說,酒駕者都抱僥倖心態,認為喝酒開車上路頂多罰錢,就算撞到人,也僅判幾年徒刑,甚至可緩刑或易科罰金,導致酒駕案件頻繁發生。他舉美國加州對酒駕者規範,只要7年內有3次酒駕紀錄,不管有沒有肇事,一律以2級謀殺罪論處,台灣應參考國外做法,從嚴規範和執法。除事後處罰,也應加強事前防範。他說,將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要求有酒駕紀錄的駕駛人在車內安裝酒測電子鎖,駕駛開車前須先對酒精濃度探測器吹氣,低於設定值才能開車。
其實我們不是很懂立法過程或文字上的細節只要有立委肯出來, 再次修法, 表示我們的聲音還是有用在擬陳情書時想過很多, 最簡單的方法是在比照類似台灣現在公共危險罪, 和鄰近國家的法律直接提高致人於死的刑責最直接也好修法!當然,肇事的原因很多,例如飆車一類,但很難舉證,唯有酒駕是有個標準,也最容易舉證的,所以大家先從酒駕開始!致人重傷,這暫由法官去認定了, 因為沒有所謂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未來我們可以努力朝酒駕致人殘癈, 因為在保險業或政府殘障的認定至少有個標準可循, 但牽涉越廣, 立法會拖很長, 但這是可以努力的目標! 等這修法過了, 我們再朝致人殘癈的標準努力, 這部分或許還需要其它法條來輔助!再則酒測標準這值, 至少也要看齊鄰國標準, 比不上西方國家也算了, 難道同為東方人, 我們台灣人就比較耐酒精濃度??? 我想, 這部分不會放在刑責, 我暫時也沒時間去查, 該在哪修法!一步一步努力, 大家繼續加油, 沒有經濟的未來, 至少維護與保障我們小民的生活安全吧!
vc0528 wrote:轉貼中央社新聞稿ht...他舉美國加州對酒駕者規範,只要7年內有3次酒駕紀錄,不管有沒有肇事,一律以2級謀殺罪論處(恕刪) 這個好~~大推!另外附加一條萬一出事~一樣比照辦理監獄人員也增加,創造國內就業人口~多好啊! XD最好把那些酒駕的通通財產充公抓去關
vc0528 wrote:提案人:楊麗環、丁守...(恕刪) 修正條文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會不會太仁慈了點?要修法就到位些: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看還敢不敢:喝了就上...就讓你: 喝了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