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daslebewohl wrote:
超速罪沒那麼重,請勿誤導。超速10公里內微罪不罰。我猜你厭惡的是高速蛇行。那是另外的罰則。直線超速沒那麼危險。違規佔用內車道罰得比超速重。詳細罰款明細自行參閱。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那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要罰多少?

eejason7328 wrote:
以前我在台灣也是都佔住內線,以為跑高速就可以一直佔著,朋友跟我講我還自以維說,我已經最高速了120KM。殊不知去歐洲開了兩年的車,發現國外的心態跟我們大不相同,法條應該也都是一樣的,但是習慣就差很多,有體會過內線暢通的樂趣後,才會知道為什麼一定要超完車就閃開。


德國的高速公路法條是開車一律從外側車車道開始行駛,禁止右側超車
所以如果你在內側車道擋到後車,後車當然會極度不爽,因為他沒地方可以超車,

台灣比較偏北美,只有慢車靠右,跟上車流的或是法定最高速限是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相對會開放右側超車,真的有急事的人,自然有路徑可以行駛

還有想開車開得爽,可以往台灣南部開過去,
你會發現或許不是法規或是駕駛習慣的問題
而是車流密度的問題....
黃色小鸭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裏也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恕刪)

有啊, 同一個條文, 這句話的前一句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要超車?沒有路權? 又怎麼會進入"超車道"? 要進入後,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 的問題

黃色小鸭 wrote:
再次打臉
原來第101條是舊法規啊?那你怎一直引用?
又自打嘴巴了
有超車道超車名詞就要引用超車的條文?
那一般道路所有路段也都要用第101條囉?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所以高管規則就要引用第101條?高管規則哪邊寫到超車要遵守第101條?
...(恕刪)

第101條不是歷史法規/舊法規, 是現行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才是 95年廢止的法規
您引用的71年函釋, 是解釋71年當時的歷史法規,當時的承辦人無法知道30幾年之後的法規,無法跨時空去解釋現行的法規

黃色小鸭 wrote: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所以高管規則就要引用第101條?高管規則哪邊寫到超車要遵守第101條?
...(恕刪)

"法律事實" 超車道, 超車 適用那一條法規
不是拿"法條的名稱"去適用

黃色小鸭 wrote:
這不就是你講的倒過來說 倒推 反推 類推...這種邏輯會不會太可笑?
...(恕刪)

因為是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黃色小鸭 wrote:
你看看你現在不就幹你下面說的事
【2.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造出新法】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反而在現行法條當中找不到!
不能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不能類推法規, 擴張解釋, 造出新的法規 】
【法規是適用或不適用, 不是拿甲法規要去推翻乙法規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請依法行政
請勿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您修過法律相關課程,應該知道法律"但"為但書, 特別法。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倒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恕刪)

法學序論上面都有寫

黃色小鸭 wrote:
不能把"行駛","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 繼續行駛 不離開。】第二項已經幫第一項補...(恕刪)


第二項不是"但書"
第一項第三款, "最高速限行駛" 是但書

黃色小鸭 wrote:
我都不知道你說的F車流論點代表台灣的交通法規...
對啊
在單向一車道路段超車和單向多車道路段超車明明是不同的"法律事實", 怎麼可能適用同一條法規 ?
...(恕刪)

F-S-J車流理論是當前主流說法
"超車"是同一個法律事實
應該問,為什麼不適用? 寫在那一點不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條文沒有區分"車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完全沒區分何種"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前面問你一堆第101條的問題 你根本不敢回答
這代表你根本無法證明第101條適用在多車道路段...
...(恕刪)

答到無限迴圈了, 您視而不見, herblee也莫可奈何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中和實際情形 內線根本沒有你亂畫的最低速限標誌
...(恕刪)

我是亂畫, 但這是基於"法規有的內容", 不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此時的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只有一種速限 , 若和原則法(第五條)的60-110km放在一起
不這樣畫, 能比較嗎?

黃色小鸭 wrote:
好笑的是20噸以上大貨車除外的其他車種要遵守110<=>110速限???
我都不知道在速限110的路段 20噸以上大貨車除外的所有車種都能行駛內線...
所以誰在自行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誰在創造出新的速限標誌?
法規明明只有寫【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你創造出的新法條和新的速限標誌 現在變成20噸以下的大貨車 大客車的都可以用&要用最高速在內線超車???
一直自打嘴巴都不會累嗎?
...(恕刪)

前提已經寫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您也有節錄下來, 奈何視而不見?
您怎麼說都是你的自由,無妨! 您高興就好
規定、規範、罰則只是專家研究出來的合理值

重點不外是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如果活在現實生活中,只是一昧的把規則拿出來當義正嚴詞的保護傘進而堅持佔道不願意忍讓一下

沒事就沒事,如果倒楣遇到趕時間或純粹想開快的瘋子

輕則被按喇叭、幹譙或丟東西

嚴重者被逼車、攔車拖下來打更甚者被開槍(新聞都播過)

等受到傷害了 沒錯 你是對的 然後呢?你還是受到傷害了

如果天真的以為100%的國民知道規定後都會遵守

那就是好傻好天真了

所以最高速佔住內線對又如何,錯又怎樣

小弟開車也近20年

誠心建議用路人多一分禮讓就多一分安全

規定是給守規定的人遵守的

無論你怎麼詮釋

終究有人不會鳥規定的狠狠超速

對錯重要嗎??

車開出去 平安回家最重要吧

所以忍一忍讓一讓也就過去了 爭這個沒意義的
herblee wrote:
有啊, 同一個條文, 這句話的前一句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要超車?沒有路權? 又怎麼會進入"超車道"? 要進入後,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 的問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完是句點 懂句點是啥意思嗎?

哪條法規規定超車道只能超車?

慢車道只能行駛慢車?
高承載車道只能行高承載車輛?

herblee wrote:
第101條不是歷史法規/舊法規, 是現行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才是 95年廢止的法規
您引用的71年函釋, 是解釋71年時的歷史法規, 不是解釋現行的法規


所以第101條舊法規不適用多車道?現行法規就變成適用多車道?

可笑...

herblee wrote:
是 "法律事實" 超車道, 超車 適用那一條法規
不是拿"法條的名稱"去適用

適用哪一條法規 你說了算?
herblee wrote:
因為是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擴大解釋,倒推解釋一直都是你在幹的事
herblee wrote:
法學序論上面都有寫

所以你一直都在幹法學序論寫的東西
herblee wrote:
第二項這不是"但書"
第一項第三款, "最高速限行駛" 是但書

我在說函釋 別搞笑了

herblee wrote:
應該問,為什麼不適用? 寫在那一點不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條文沒有區分"車道"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完全沒區分何種"車道"

沒區分何種"車道" 所以你說了算?

herblee wrote:
答到無限迴圈了, 您視而不見, herblee也莫可奈何

前面一堆重點問題 你根本不敢回答 你無法反駁...因為會打到你的矛盾和不合理處

還答到無限迴圈勒 根本是你一直在無限迴圈跳痛

herblee wrote:
我是亂畫, 但這是法規有的內容, 不是法規沒有的文字
此時的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 若和原則法(第五條)的60-110km放在一起
不這樣畫, 能比較嗎?

法規根本沒這種內容 前面都打你臉了 別鬼扯了

亂畫就乖乖承認 別找藉口

herblee wrote:
前提已經寫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您也有節錄下來, 奈何視而不見?
您怎麼說都是你的自由,無妨! 您高興就好

主管機關的說法和解釋你怎都視而不見?

最後
你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

法規的解釋是要依主管機關為準?還是依你為準?

黃色小鸭 wrote:


那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要罰多少?(恕刪)


兩個狀況啊

1.沒有堵塞行車=>沒有違規,自然不會被罰

2.有堵塞行車=>最高速限占用內車道會不會造成堵塞行車? 又有的討論了

不過最高速限占用內車道會被罰的機率應該小於0.0001%

但是我不是擔心警察來罰....是擔心後面那台一直逼近的駕駛精神狀況有沒有正常

自己的生命財產會不會因為一時的賭氣不讓而造成遺憾

然後想請教板上的法規神人們(含鴨?)

內線表速120與中外線並排,前方無車帶超過一公里,後方跟著七到八輛的車

有沒有可能被警察開罰?
scythe018 wrote:
2.有堵塞行車=>最高速限占用內車道會不會造成堵塞行車? 又有的討論了

這沒啥好討論

主管機關已經說過 最高速限行駛內線不視為堵塞行車

scythe018 wrote:
內線表速120與中外線並排,前方無車帶超過一公里,後方跟著七到八輛的車
有沒有可能被警察開罰?

同上

如果有這種罰單早就上新聞了...

黃色小鸭 wrote:
這沒啥好討論

主管機關已經說過 最高速限行駛內線不視為堵塞行車

(恕刪)


想討論的是現實狀況啊

第一台雖然最高速限了

可是依我們的經驗都知道

第一台120 同一條線上的車速只會越來越慢 如果又一直切不出去

後面一串的時速就會掉到8,90

這樣算不算有堵住勒?

主管機關一句"不視為堵塞行車"是很輕巧啦...用路人實際的感受或許又是另一回事了

黃色小鸭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完是句點 懂句點是啥意思嗎?
哪條法規規定超車道只能超車?
慢車道只能行駛慢車?
高承載車道只能行高承載車輛?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依路權規定, 不是望文生義
又無限迴圈了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第101條舊法規不適用多車道?現行法規就變成適用多車道?
可笑...
適用哪一條法規 你說了算?
擴大解釋,倒推解釋一直都是你在幹的事
所以你一直都在幹法學序論寫的東西
我在說函釋 別搞笑了
沒區分何種"車道" 所以你說了算?
前面一堆重點問題 你根本不敢回答 你無法反駁...因為會打到你的矛盾和不合理處
還答到無限迴圈勒 根本是你一直在無限迴圈跳痛
法規根本沒這種內容 前面都打你臉了 別鬼扯了
亂畫就乖乖承認 別找藉口
主管機關的說法和解釋你怎都視而不見?
最後
你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
法規的解釋是要依主管機關為準?還是依你為準?
.(恕刪)

依法行政, 以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herblee wrote:
要有路權觀念, 依路權規定, 不是望文生義
又無限迴圈了

望文生義 無限迴圈不就在講你

不想想看你胡亂解讀多少條法規了...

連被主管機關打臉N次了還是一樣無限迴圈
herblee wrote:
依法行政, 以法規為準

我是問【法規的解釋以誰為準?】

看吧

你根本不敢回答

回一個牛頭不對馬尾的答案 你來搞笑的啊?

最後
你只要回答我一個問題:

主管機關有無依法行政是法官認定的?還是你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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