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才是談判的籌碼~
不過後車撞前車,過失在於後車,過失傷害這條可能會不成立……
接下來就是對方的民事賠償損失,也就是賠償BMW的費用!
請問樓主,您覺得是告比較好,還是不告比較好?
pokeyme wrote:
一堆人都用鍵盤在評論
前面緊急煞車的情況跟前幾天新聞在播的突然開車門差不多啦
試問那些只會講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網友" 你閃得掉嗎??
以新北市機車的密度 上班時間你想保持100公分的車距都有困難了 只能夾縫中求生存阿...(恕刪)


「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案例請去翻看看吧~
同方向後車是要負擔責任的,不懂規定就不要亂答腔
另外,法律不是規定你要「閃掉」,是要你注意前方狀況,保持距離
你閃不掉的話,就是另一件肇事責任了!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 逃逸!>>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
★ 注 意 : 希 望 大 家 小 心 謹 慎 .....
林 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
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 小姐以為沒事,
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 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
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 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