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的討論及意見,在此已獲得足夠經驗了,感謝!

新海派出所那邊有家溪湖糊塗羊肉爐很不錯吃
建議帶你女友去吃一吃收收驚
就算了吧...
可以的話順便請好心路人跟警察
人多一點可以多叫幾道菜!

pokeyme wrote:
一堆人都用鍵盤在評論

前面緊急煞車的情況跟前幾天新聞在播的突然開車門差不多啦
試問那些只會講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網友" 你閃得掉嗎??
以新北市機車的密度 上班時間你想保持100公分的車距都有困難了 只能夾縫中求生存阿


真抱歉

這位大哥

零分....真的是零分

開車門的人有義務要確認後方無來車

開車在後的人有義務保持安全距離

你不相信

你就去撞看看

看是誰要賠誰...

這些東西白紙黑字

裁決所或交通隊也只能依這些條文辦事

發生事故後 這樣就跑掉當然是BMW不對
但是...你女友在BMW後面 那 她是怎樣100%確定BMW前面沒任何東西?
可能是狗可能是貓也有可能是一些比較矮的東西令到他停下來啊

祝樓主女友早日康復!!
案例一

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日前駛出一條巷弄時,主幹道上直行的機車騎士見他衝出,被嚇得連忙急煞車,導致騎士摔車、車上三人摔傷;當時兩車並未擦撞,汽車駕駛還下車協助叫救護車,見傷者全數送醫後才離去,怎料數日後警方卻把汽車駕駛依肇事逃逸送辦。

-->不懂,這一個案例為何仍然可以叫做:肇事逃逸,我想應該這只是警方的看法,
法院未必會如此看法。駕駛都已經下車處理,也協助叫救護車,並且也有資訊可供聯絡。
這樣撞擊算很大了
賠錢,應該是妳女友要賠吧...
如果前面車不是故意要急煞,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是在後車啊(台灣的法律)
車子被撞,又是bmw不下來,搞不好有喝酒,或者是其他事,怕警察來做筆錄查到什麼
我覺得
即使是肇逃

可能也要評估一下損益比

如果我跟你說
算了啦!可能還要賠對方更多錢
就有點變成變相的支持肇逃

所以還是自己評估一下
有沒有感覺被撞真的要看車...
我之前做S60R裡面除了引擎聲外...外面人按喇叭都不知道在小聲幾點的...
肇事逃逸是國家罰他,又不是當事人可以拿到錢的………

過失傷害才是談判的籌碼~
不過後車撞前車,過失在於後車,過失傷害這條可能會不成立……

接下來就是對方的民事賠償損失,也就是賠償BMW的費用!

請問樓主,您覺得是告比較好,還是不告比較好?




pokeyme wrote:
一堆人都用鍵盤在評論

前面緊急煞車的情況跟前幾天新聞在播的突然開車門差不多啦
試問那些只會講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網友" 你閃得掉嗎??
以新北市機車的密度 上班時間你想保持100公分的車距都有困難了 只能夾縫中求生存阿...(恕刪)



「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案例請去翻看看吧~
同方向後車是要負擔責任的,不懂規定就不要亂答腔
另外,法律不是規定你要「閃掉」,是要你注意前方狀況,保持距離
你閃不掉的話,就是另一件肇事責任了!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車禍現場只要有人受傷
而一方逕自離開現場
就構成肇逃~

因為只要去跟警局備案
警方就會依照妨害公共危險罪的肇逃部份起訴對方了
所以會造成對方有刑責
不免會有罰鍰還有緩起訴的罰金
所以現在就是看板大的女友想要怎麼做了
轉貼一篇 網路上的文章 , 請留意

<<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 逃逸!>>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

★ 注 意 : 希 望 大 家 小 心 謹 慎 .....
林 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
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 小姐以為沒事,
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 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
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 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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