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50 wrote:
這........會...(恕刪)
檢察官起訴人,是因為有直接證據,例如目擊證人,兇器之類的吧。你說的鬼附身或是精神有問題之類的,已經是更接下去的事情了。
midoyes wrote:
要是我車子在高速公路爆胎咧?
要是我精神不繼,不能再路肩休息一下嗎???
怎麼佐證????
再說,所有交流道還沒有建立起來,明年?
.....10年後再說吧
恕刪)
ghoti wrote:
你以為我飆車這麼笨喔
我不會在下交流道之前去最近的一個休息站喝杯咖啡和尿尿喔
老子在前面300公里(假設)路段的290公里都飆200KM/Hr(假設),最後10KM有一個休息站,進去QK一下度時間
你覺得這樣還能算出我的平均時速嗎?
好,就算我不休息好了
你舉證我哪一個路段超速啊?
我不能90km/hr開一開,200km/hr開一開這樣嗎?
不可能這樣幹的啦
如果真的要這樣
直接用衛星來抓不是比較快?
或是乾脆要求每一台車都裝上回傳車速資料的裝置將訊號傳回去給交通大隊不就好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