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Scolas wrote:很可惜還是只停在守法的層次,那些明定的社會規範只是每個個體行為的最底限

每個人都想探底,只為尋求自己最大的利益與自由,過程中少不了各種潛在衝突與犧牲他人利益

"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便不是自由"

自由跟放縱的差別在這裡,歷史上已經有很多討論與演化

很明顯自由的觀念在本地仍然算陌生,或只是抓到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半就努力實賤,忘了另一半定義
...(恕刪)


你還是充滿本位主義

你說實務上,我由於機器誤差,所以我碼表顯示最高限,但實際可能低於最高速限

但同樣,我也可以責問你

你比我快,但你也不能保證你在+10K內

所以我們都在機器誤差範圍內

誰也無權去指責誰!

可笑的是

我守法不讓路,就是侵犯你的自由

笑死人,我也可以說

我也依法行駛最高速限要我讓你,是你侵犯我的自由

況且我們都在機器誤差內,強迫我換車道讓你,如果我因為變換車道發生意外,你要負責嗎?

說別人自私,妨礙別人自由

你有沒有用同樣標準反省自己

只是強壓別人接受你的道德觀與價值觀,就要別人讓你


說不過去吧!
經過我多次定速110測試,中線和外線的速度會比內線還快,所以內線要能超車,除非遇到的駕駛懂得禮讓及不把自己當執法者...

YOGI wrote:
這樣我們守法也不會被背上『龜車』的原罪!...(恕刪)

第三條是附加說明, 要遵守為什麼不遵守主要法條?

"請勿佔用超車道"!

超完就回去中線, 有這麼難嗎?
龜就是龜, 還自以為守法~ 埃
mavrick wrote:
又或許,他趕著去死,哪你還不快閃.......


後方有要逼車就讓丫,內側就是超車用的,你超過別人車以後,就是退到內側以外的車道,道理很簡單。

只是,如果把別人超車就說對方要....多留點口德吧
YOGI wrote:
我守法不讓路,就是侵犯你的自由...(恕刪)


你守法就應該超完車就回中線或外線
如果已到達最高速線仍無法超車, 代表中線與外線也開在最高速線
那就請想辦法回到中線或外線, 而不是理直氣壯的留在超車道!

請不要曲解法條的本意, 高速公路的線道都有他規劃上的意義, 你考駕照的時候沒有人教嗎?
你有考到駕照嗎? 考到的還是買到的?


YOGI wrote:
只是強壓別人接受你的道德觀與價值觀,就要別人讓你
說不過去吧!...(恕刪)

不是強壓, 是你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搞不清楚狀況還上來胡扯一堆, 你這樣比較說不過去~


YOGI wrote:
可笑的是...(恕刪)

最可笑的是你自己搞錯還在那邊大聲, 現在被眾人瘋狂打臉, 真的很好笑

知恥近乎勇~ 有勇氣出來承認自己的錯誤嗎?
還是選擇當縮頭烏龜不再出現了
又或者是還要繼續狡辯, 胡扯瞎扯把話題扯遠?

勸你選第一項, 痛一次就好~

果頁禾斗~

YOGI wrote:
我也依法行駛最高速限要我讓你,是你侵犯我的自由


這種觀念 本位主義+1

終於了解高速公路為何總以人霸佔內側了 原來就是這樣的心態
YOGI wrote:
36樓那是他自己對法規解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都依據法規行駛最高速限,何來堵塞行車情況

如果大家都依據最高速限行駛,還被你們解讀成堵塞,

真的笑破大牙,

那建議廢除最高速限限制,才不會造成『堵塞』!

這樣我們守法也不會被背上『龜車』的原罪!...(恕刪)


有內車道路權, 才能行駛於內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第一句已經說了內側車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文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中之"容許",是指"速限"
文字並非直書為, "容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條文根本不是給予"行車權",這只是"速限"法規

請找出最高速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的法源依據

找不到? 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

車速落後,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mavrick wrote:
如果你在超車道上,已經限速+10了,
後車還是逼近你,明顯比妳快,
那我建議,退到中線讓,
或許我們的表比他不準,當然讓,
或許他有非常緊急的事,那就讓吧,
或許他錢很多但是缺紅單,就別欄著人家,
又或許,他趕著去死,哪你還不快閃.......


講得太好了,
不給讚不行啊...

YOGI wrote:
又是一篇月經文有人認...(恕刪)

但反過來說,那些以較快速度在左側手扶梯行進的人有沒有想過

那是很多人在右側大排長龍,犧牲自己時間所成就的!


你也可以左側快步前進不是嗎?而且也不用犧牲自己的時間等待別人不是嗎?

一樣的方式通行,大家都可以選擇什麼樣的方式到達,你可以慢慢的走,不趕,走右側

但別人趕時間,或許有重要的急事(走左側),更何況還有很多人時間更趕是走樓梯的(右外側)

就是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馬

YOGI wrote:
我也可以說 你有沒有...(恕刪)


哪天就不是有天自己有急事

開比別人快一點希望別人能讓你們這些自私的傢伙

反正大家都很守法不是嗎?

有嘴賞別人巴掌,沒手賞自己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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