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並不是用路人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而是前方有沒有55m車距
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擁有55m車距)
若容許最高速就不離開?(其實不存在這種法規!) 車距必然越縮越小!
離開!車少了! 車距就會拉開!


我想聽了你的解說,
感覺現在的台灣好像不是用超車道......

因為台灣的用路習慣就是要多快就多快,而且不容許車距超過10M,不是嗎?
車道習慣"無間斷" 都是"有零碎空間就叫龜車" 中間塞滿車群,
中線車離開去內側車道超車之後, 中線少一台車,車距拉開! 後車馬上貼上!而中線前面也沒幾公尺就一台車。
在內側車道超車之後,離開必須設法穿插回中線,內車道的車速少了!後面車輛追上, 脫離壅塞的車群, 到中線車道的前方是又有慢車,於是再次進入內線,車速怎麼快?其實只是造就更多車頻繁切換車道

隨便啦~~

我只能說.....超車道是好的,你轉的數據也是有根據的,
問題是....台灣的用路習慣根本無法符合上面的數據......
其實以上的計算全部建構在「車與車之間有安全距離與禮讓」「國外的優良用路習慣」

說穿了.....台灣人,似乎還沒資格設什麼超車道.......
看看這類超吵架串,贊成超車道的「只想人讓路才能讓自己更快」還有人說「我比你快你就得讓」
有人敢討論使用超車道的時機與超車時安全車距嗎?連高公局都訂不出來......
連續超車與占用超車到的定義在哪裡?


看看你這張圖......

這個安全距離.....嘖嘖嘖.....看起來像是台灣高速公路會出現的嗎?
慢車道那台等下絕對會被逼車!

在台灣,車距一定一台接一台,進入內線只能持續一直走,
想回中線只減速用「剪的」,此時內線也慢,外線被剪得也得慢下來......

這張照......只有可能出現在非尖峰時間、地區,
問題是,這麼順暢......已經跟超車道上有沒有車無關了......

別說「這種想法是不存在的」正確的東西無配套的用在錯的地方它就是會出現「不該存在的存在」。

你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與前車保持多少距離?
kennyshiang wrote:
我想聽了你的解說,..
看看這類超吵架串,贊成超車道的「只想人讓路才能讓自己更快」還有人說「我比你快你就得讓」
有人敢討論使用超車道的時機與超車時安全車距嗎?連高公局都訂不出來......
連續超車與占用超車到的定義在哪裡?
.(恕刪)

連續超車與占用超車到的定義在哪裡?
路權!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遠持有, 不是無限延伸!
擁有路權就能行駛, 喪失路權就離開!
超車是超(55m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55m外;路權範圍外)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1)內側車道上的前車若非超車, 喪失路權必須自動離開, 否則為違反處罰條例33條,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內側車道上的前車若正在超車(車速高於中線),內側車道上的後車必須保持車距跟車,否則為違反高管規則6,未保持安全車距。

高公局都訂不出來?
法在民國94年就改了! 高公局還是照著舊法在執行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為速限之例外)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50m → 降速為11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沒有55m(每一公里內塞入超過16台車), 就無法110km行駛了, 要降速了!
此時速限只能符合高管規則5(60"最低←→110最高速限區間),不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
因此, 車距多少, 就是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內側車道要採取 "最高速限"之速限規定? 還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速限規定?
當然要以55m為標準 ,沒有55m,只能降速低於"最高速限",這是不可能符合"最高速限",當然屬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車速110km,前方車距卻不足?無法保持車距, 只能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變換車道)就是超車的第一步!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依法, 無安全車距是不能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

以交通車流理論而言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Metastable及J車流
每台車超車後都不離開內車道,車越來越多,車距必然縮小,此舉一定會導至由F或S-stable車流,下降到S-Metastable及J車流

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如圖, 車速110km在LOS C(車距縮短為約61m)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因此"堵塞行車之狀況"是以55m車距為標準
這也是"安全車距",也就是法規授予"最高速限"的路權範圍!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形成車群, 這就是"車流佇列", F車流就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 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路隊長當然就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主因還是沒有路權觀念?
每台車前方的安全車距, 就是路權範圍, 其它車道的車是不可以隨便換車道,侵入這個範圍
每台車都有被分配到的60m路權範圍, 各自行走在自己的55m路權範為內,根本互不干擾, 而是相互遵重
根本沒有"最高速就能不離開" 的法規
又不是搶頭香, 先搶先贏, 而是要看法律如何分配車道

德國的車子絕對不會比台灣少,車距那裏來的? 若能這樣180km行駛 ,安全車距至少要90m,這安全車距是旁邊的用路人(超完就離開)一起讓出來的!
我們使用後也是讓出來給後車用!

超完就離開,永遠有超車道可以使用, 行車很順暢, 開車的壓力也沒這麼大
此處速限30km, 每台車就都是30km慢慢開, 沒有人按喇叭摧

kennyshiang wrote:
我想聽了你的解說,感...(恕刪)




非常同意您的看法、保持車距通常就會被逼車或插入安全距離內而被迫減速。

其實問題也很簡單、只要政府改法令就好了、明訂內車道為"超車道"就好了、

就算塞車也不准停留、除非你能超完車就擠回中線車道。
為什麼台灣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不快,常常開不到最高速?
因為這邊是很多路隊長的最愛啊,一上高速公路路隊長就要進去內側車道,
然後等同伴來加入,後面想超車?自己想辦法,路隊長不是叫假的,一定死守內線
chen530 wrote:
非常同意您的看法、保持車距通常就會被逼車或插入安全距離內而被迫減速。
、...(恕刪)

這還是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而且未依法行政!
這個範圍也是每台車的路權, 侵犯它人的路權是違法的
這和紅燈無路權,綠燈有路權一樣,紅燈一方無路權必須停等, 闖紅燈侵犯綠燈一方的路權!
同一個路口,幹道車有路權, 支道車無路權必須停等,不能侵犯幹道車路權!


chen530 wrote:
其實問題也很簡單、只要政府改法令就好了、明訂內車道為"超車道"就好了、
、...(恕刪)

"超車道"就是94年之後改的法規, 法規早就改了! 是執法仍然照著94年之前的法在執行!
現在就是這樣的法規(超車道), 有依法行政嗎?
法律早已做出分配, 分配超車者去行駛內側車道!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並非"超車道"之路權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條寫得很清楚, 要先依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無設置者,才是看後面的法條!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違規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為何可以行駛?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就是因為沒在看法規! 說的都是法條上沒有明文規定的"東西"? 都是照著94年之前的舊法規, 先搶先贏? 怎麼不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這是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 不依法行政!不執法縱容之後,當然是有樣學樣,互不尊重,先搶先贏, 苦果大家一起吞!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路權,但路權範圍是多少?
超車!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如果是在"超車"!法律授予能行駛的範圍 "左右"以內側車道(寬度)車道線為限!
不能延伸到法規沒說的"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
依據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
因為得以"○○速限行駛",所以在內側車道上得到一段,經法規分配的(30m-55m)長度的車道(最短煞停距離), 可以行駛。
chen530 wrote:
就算塞車也不准停留、除非你能超完車就擠回中線車道。


並非如此! 要看你的前方有多少車距,安全車距不是固定不變的長度, 是隨著車速而增減其長度!
車速降到60km路權縮小到只有30m, 若有30m還是可以變換車道, 可以離開內側車道!
若是正在超車,車距必然大於中線,無法有安全車距回到車距較小的中線! 當然是繼續超車!

況且依法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此時沒有超車道了!也沒有最高速限行駛了!

未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未符合此車道被法律所規定之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只有前後方向的55m! 不包括左右方向的其中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速限) 和 違反 法規授予超車道之路權?(規定走那一個車道) 有什麼關係?
未違反速限規定? 和走錯車道? 乃
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不同的法律行為! 卻"不當聯結"在一起? 成為未違法之理由?

jk1965117 wrote:
上班路上突然有感而...(恕刪)


這問題已經老到快停經了~
換點新鮮的吧@@~

herblee wrote:
並非如此! 要看你的...(恕刪)


大大、辛苦了打那麼多、像前面的人說的一樣、我承認我是可悲又

台灣文不好的人、所以你回的太複雜我不是很懂!

可不可以簡單一點?

比如:明定內側車道叫作 " 超車專用道 " , 把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拿掉並且明定何謂 " 超車 ",這樣應該簡單一點。

另外、照目前的經驗、內側車道在限速100km路段低於100km會被開單

但是 100km~110km 有人被開單嗎?有的話請告知。

另外、我談的是"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是指時速 100km~110km 這範圍

低於 100km 龜車佔住內線車道我也不喜歡、但這是警察的事。

如果"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有錯、那就希望警察多開一些罰單吧!

或是 01 的正義魔人能將這些佔用內側車道的龜車收掉、

這樣你們說厚恩厚啊!
















chen530 wrote:
大大、辛苦了打那麼...(恕刪)

1、超速、逼車就是違規,無論理由

2、內側車道應以最高速限行駛,並無低速寬容值

3、以經濟部標準局檢測合格之雷射測速儀器所測得之真實速度,作為舉發違規之依據

4、速限110km/h路段以100-110km/h行駛於內側車道,警方依舊有舉發之權力

5、目前無法令規定於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須禮讓後方來車

6、承5,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之效率及維護自身行車安全,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車道

7、如前車以低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方車輛得以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示意請前車讓道


以上資料來源請參閱本棟65樓

chiayingcool wrote:
1、超速、逼車就是違...(恕刪)






感謝你的正確答案!
chen530 wrote:
大大、辛苦了打那麼..
可不可以簡單一點?

比如:明定內側車道叫作 " 超車專用道 " , 把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拿掉並且明定何謂 " 超車 ",這樣應該簡單一點。
.(恕刪)

是否能依據現行法規? 由現行法規有的文字來解讀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不是一直找出94年前的舊法規, 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質疑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 法規改不同了!

我國現行法規並未區分"超車專用道"與"超車優先道"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也是"超車優先道"!
法規沒有" 超車專用道 "這個名詞! 沒有規定的? 要如何找法源?

看不懂?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切換速限(最高速限)) 拿掉?
"最高速限"就是路邊標誌上的那個數字!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拿掉?
拿掉後"速限"還是有! 是回到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高管規則5)
區間還是有110!
拿掉的意思是可以慢速超車?(符合60-110km速限)
那就是說,就算前方有55m車距,可以110km行駛的情況下
但因為沒有"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個規定了,不必110,規定只剩下超車(車速高於中線)即可?
所以不必110km超車!改速限了! 以81公里超中線80km的車也就可以?

高管規則8-1-3,不是寫超車, 是寫"超車道!" 它劃定的是超車道的範圍在那裏?
不是規定超車的動作如何

超車的法規在道交規則101條,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由於"超車道"劃定的是超車者, 被分配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那前後範圍是多長的內側車道? 由基隆到高雄嗎? 不是, 只有視距內最短煞停距離55m長的這一段內側車道
超出範圍,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再看一下每個車道的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那超過80km? 法規有無分配? 沒有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但是,若要使用中線車道, 依法必須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如果不符法規所述"超越前車? 能進入中線車道嗎?(這相對車速和多少里的絕對車速無關)

都不能進中線車道了? 怎麼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違規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為何可以行駛?
車速比中線還要慢,當然不是超車
"最高速限"應該車速最快了! 應該是在超車
但是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或是和中線車道併駛, 這些都不是超車, 並無路權!

是先發生"路權"選擇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因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才發生在"內側車道"的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超車道), 路權為超車! 超車前,未進入內側車道, 此時在內側車道"速限"為多少行駛?根本尚未發生?
尚未發生的事實,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則是同時有"超車道"和"最高速限"
"超車道"和"最高速限",兩者並非相互排斥, 是同時存在的, 兩者都要遵守,同時成立,亦並非兩者擇一!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則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跑出"最高速限"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必須是"超車" → 進入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次序不可能倒過來

chen530 wrote:
另外、照目前的經驗、內側車道在限速100km路段低於100km會被開單

但是 100km~110km 有人被開單嗎?有的話請告知。
.(恕刪)

這和多少公里的車速 ? 毫無關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是法律指定車道,分配這個車道給超車者使用,劃出一段"超車者"所行駛的範圍。
指的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的車, 被法律指定到這個車道!

犯錯是走錯車道,走了法律沒有劃定的範圍! 這和車速多少, 一點關係都沒有!
是要換車道! 不用換車速!

chen530 wrote:
另外、我談的是"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是指時速 100km~110km 這範圍

低於 100km 龜車佔住內線車道我也不喜歡、但這是警察的事。

如果"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有錯、那就希望警察多開一些罰單吧!

或是 01 的正義魔人能將這些佔用內側車道的龜車收掉、

這樣你們說厚恩厚啊!謝謝指教

.(恕刪)

這和內側車道的路權! 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同在說, 50km速限的路段, 以50-60km行駛去闖紅燈, 沒超速罰單吧!
是沒有違反速限! 無論110-110km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或是60-110km速限(高管規則5)
都有110km
問題是無路權走錯車道(闖紅燈), 是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是違反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出自"但書",必須符合但書規則
法律但書規定,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必須從嚴解釋,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如果此為例外!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不能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但書解釋, 只能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解釋不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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