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大家好:
就在前天晚上半夜一點左右,和同事一起去吃消夜,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飯後回公司時,行經一處十字路口,該十字路口並沒有紅綠燈,在我開車到十字路口中間時,車子右方被另一台車撞了,下車看,撞在前門與後門中間的地方,兩個門都打不開了。之後請警察過來,當時是派出所警員過來處理,先測酒精,我0.18,對方沒有喝酒,現場測量完、拍完照後,就到派出所去了。
在派出所時,對方先做完筆錄,警察先讓他走,然後跟我說:「因為你有喝酒,所以是酒後肇事,要移送地檢署。」聽完我臉綠掉,不是要超過0.25才有責嗎??0.25以下不是都ok嗎??趕快打電話求救,同友幫我查了一下,確定0.25以下不用送法辦,但是朋友另外打電話到該分局,分局勤指中心回答:「這個一定要移送法辦,只要測出來有酒精濃度,不管如何,都要移送法辦,我們從以前就是這樣。」聽完朋友說的之後,心涼了一半,朋友說:「要移送就讓他們移送,看他們有什麼名堂。」我不死心,再問員警,問員警要用哪一個法辦我,他說公共危險罪,我告訴員警,根據我查問朋友的結果,要0.25以上且肇事(撞人才叫肇事,我是被撞的!!)才可以用公共危險送,員警說,不管,反正一定要送,他還說,因為你濃度是0.18,所以才不用拷手拷,接著說要拿相關規定文件給我看,(可是到我離開派出所之前,始終沒有看到這份文件(警察騙我??))。
當時我心想,我又不是現行犯,你們怎麼可以抓我,但我勢單力薄,只好屈服。當時派出所員警還告訴我,說:「只要你賠錢給對方,所以我們不會把你的資料送給你的保險公司,你的保險公司會幫你修!!」這個警察真好心!騙我是三歲小孩,這根本就不可能!!!況且我的車子也沒有全險,這個警察到底安什麼心??!!
到了早上八點左右,移送到分局刑事組,刑事組把我關在分局拘留室中,並且告訴我,說我應該沒有犯法,但還是不放我走,繼續關在拘留室,(刑事組明知我沒犯法,還事我關起來不讓我走),等到九點多,移送到地檢署,那裏真是有夠他X的臭,欲哭無淚。在十一點左右見到檢察官,檢察官說:「你這個根本就無罪,而且是你被撞,對方要賠你,你根本就沒有肇事責任,對方應負全責。」檢察官順便罵警察,說我沒犯法,怎麼可以抓起來,把警察罵的一無是處。之後就讓我走了。
以上是事情的經過。
我想請問版大幾個問題,望版大提供相關經驗: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3、撞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目前只有想到上面三個問題,待有想到時,再請問各位版大。謝謝~~
附上酒駕罰責相關網址,供參考:
http://www.esct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bcbf14
節錄相關內容:
四、酒後駕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認定為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未滿0.11%者:
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
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
(3)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罰責為: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照。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不過警察在實務處理上,只要你開車肇事發生事故,酒測結果認定有喝酒(也就是測出酒測值,不管有無超出上述標準),就會被警方以該條規定移送警局作筆錄,將案件移送地檢署,這是因為警察沒有認定你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權限(畢竟你開車肇事了),,所有酒駕案件均是這樣處理所以也不能怪警察。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可以,因為他有處理酒駕肇事的權限與職責,因為你喝酒開車造成車禍。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不會成立,理由如上,這是警察依法處理。
3、揰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看鑑定委員會會釐清過失歸屬,但還是要看對方是否要提出過失傷害或毀損告訴,才會決定是否會有後續行刑事案件之程序,若無,一切到此結束,若有,就依法處理。如果你有受傷,去驗個傷吧,保障一下自己。
不行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當然可以告,而且勝訴的機率很大,不過也要很長一段時間...
3、揰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依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應該是對方的過失比較大,不過也會判你有過失,只是比例上的問題(撞你的人比較大),
等鑑定結果再跟撞你的人求償...
我猜想應該是該員警為了績效吧,還在春安工作期間,大家績效拼的很凶的,
版主就當是學個經驗原諒他吧!!畢竟大過年的,人平安就好了...
還有不要心存僥倖,只要有喝酒就算只有一小杯也不可以開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