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酒駕值未超過,車子被撞,還被移送法辨,請問警察是否有違法??

各位版大大家好:

就在前天晚上半夜一點左右,和同事一起去吃消夜,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飯後回公司時,行經一處十字路口,該十字路口並沒有紅綠燈,在我開車到十字路口中間時,車子右方被另一台車撞了,下車看,撞在前門與後門中間的地方,兩個門都打不開了。之後請警察過來,當時是派出所警員過來處理,先測酒精,我0.18,對方沒有喝酒,現場測量完、拍完照後,就到派出所去了。

在派出所時,對方先做完筆錄,警察先讓他走,然後跟我說:「因為你有喝酒,所以是酒後肇事,要移送地檢署。」聽完我臉綠掉,不是要超過0.25才有責嗎??0.25以下不是都ok嗎??趕快打電話求救,同友幫我查了一下,確定0.25以下不用送法辦,但是朋友另外打電話到該分局,分局勤指中心回答:「這個一定要移送法辦,只要測出來有酒精濃度,不管如何,都要移送法辦,我們從以前就是這樣。」聽完朋友說的之後,心涼了一半,朋友說:「要移送就讓他們移送,看他們有什麼名堂。」我不死心,再問員警,問員警要用哪一個法辦我,他說公共危險罪,我告訴員警,根據我查問朋友的結果,要0.25以上且肇事(撞人才叫肇事,我是被撞的!!)才可以用公共危險送,員警說,不管,反正一定要送,他還說,因為你濃度是0.18,所以才不用拷手拷,接著說要拿相關規定文件給我看,(可是到我離開派出所之前,始終沒有看到這份文件(警察騙我??))。

當時我心想,我又不是現行犯,你們怎麼可以抓我,但我勢單力薄,只好屈服。當時派出所員警還告訴我,說:「只要你賠錢給對方,所以我們不會把你的資料送給你的保險公司,你的保險公司會幫你修!!」這個警察真好心!騙我是三歲小孩,這根本就不可能!!!況且我的車子也沒有全險,這個警察到底安什麼心??!!

到了早上八點左右,移送到分局刑事組,刑事組把我關在分局拘留室中,並且告訴我,說我應該沒有犯法,但還是不放我走,繼續關在拘留室,(刑事組明知我沒犯法,還事我關起來不讓我走),等到九點多,移送到地檢署,那裏真是有夠他X的臭,欲哭無淚。在十一點左右見到檢察官,檢察官說:「你這個根本就無罪,而且是你被撞,對方要賠你,你根本就沒有肇事責任,對方應負全責。」檢察官順便罵警察,說我沒犯法,怎麼可以抓起來,把警察罵的一無是處。之後就讓我走了。

以上是事情的經過。

我想請問版大幾個問題,望版大提供相關經驗: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3、撞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目前只有想到上面三個問題,待有想到時,再請問各位版大。謝謝~~
附上酒駕罰責相關網址,供參考:
http://www.esctcg.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bcbf14

節錄相關內容:
四、酒後駕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認定為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未滿0.11%者:
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
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
(3)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罰責為: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照。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劉小白 wrote:
真的很扯執法人員的知...(恕刪)


在外國講法的先進國家,沒錯,無照駕駛要賠
要是你有時間與金錢, 找個律師聊一聊, 看看是否以"非法拘留"控告警察。 這種警察, 不給他一些教訓, 難保下次不會有其他的受害者.
如果當時手上拿著一台DC或是可以攝影的手機的話,相信你會有不一樣的待遇
失去顏色的夜生活~*
adoo wrote:
在外國講法的先進國家...(恕刪)


人都死了,要叫誰賠啊?如果有家屬那還好辦,如果他是一個人呢?
現行司法實務上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才會被認定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不過警察在實務處理上,只要你開車肇事發生事故,酒測結果認定有喝酒(也就是測出酒測值,不管有無超出上述標準),就會被警方以該條規定移送警局作筆錄,將案件移送地檢署,這是因為警察沒有認定你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權限(畢竟你開車肇事了),,所有酒駕案件均是這樣處理所以也不能怪警察。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可以,因為他有處理酒駕肇事的權限與職責,因為你喝酒開車造成車禍。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不會成立,理由如上,這是警察依法處理。
3、揰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看鑑定委員會會釐清過失歸屬,但還是要看對方是否要提出過失傷害或毀損告訴,才會決定是否會有後續行刑事案件之程序,若無,一切到此結束,若有,就依法處理。如果你有受傷,去驗個傷吧,保障一下自己。
這位大大
檢察官跟你講.你是被撞.好像有問題歐.他又不是專家.你說該路口沒號誌.難道你沒有責任嗎.應該是責任分攤
你酒測值0.18肇事以公共危險移送.有空的話.你可以問問保險公司.看它賠不賠.
處理的警察.少了一個動作就是先作觀測表請示檢察官.要不要隨案移送.
我遇過一個檢察官要隨案移送的.那如果放你回家.那我不就回家吃自己
現行警察機關的處理方式似乎是發生車禍時,只要駕駛者有喝酒,就一定要移送,這應該是實務處理的方式。

但是法律與行政命令的規定下,要移送法辦的只有下列情形:
一、酒測超過0.55
二、酒測超過0.25且肇事

由事實看來,我並沒有達到這兩個構成要件,一來酒測值未到標準值,二來我是被撞到,不是去撞人。所以警察照「法律&行政命令」應該是不能移送才對??!!

實務處理方式應該要依照法律來走,而不是違背法律,這就有點像特別費,實務是大家將錢送入自己的口袋,法律卻規定這是違法(單純類比,無特別意思)。

如果警察不依照法律而侵犯到人權,然後說:這是實務的作法。這很明顯得就是警察不對。
1、依據以上事實,警察可以把我留置在派出所或分局嗎??
不行

2、警察把我當現行犯,限制我人身自由,可不可以告他們刑法的妨害自由罪??又可否申請國賠。
當然可以告,而且勝訴的機率很大,不過也要很長一段時間...

3、揰我的人目前不賠我,但已把案件送到事故鑑定委會,請問版大,如果根據以上事實,大概會有什麼結果?
依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應該是對方的過失比較大,不過也會判你有過失,只是比例上的問題(撞你的人比較大),
等鑑定結果再跟撞你的人求償...

我猜想應該是該員警為了績效吧,還在春安工作期間,大家績效拼的很凶的,
版主就當是學個經驗原諒他吧!!畢竟大過年的,人平安就好了...
還有不要心存僥倖,只要有喝酒就算只有一小杯也不可以開車喔!!
發生地點在哪裡啊?(台北?)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嘛?(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有疏失......)

因為我不懂,所以提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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