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在路上與人碰撞,
我是機車,直行車;
對方,

homsky wrote:
七月初在路上與人碰撞...(恕刪)


當然是要你走法院啦
1.先到公所辦理調解吧,到法院真是勞民傷腦啊!
2.保險公司的上限不只這樣而已,最少有三.四十萬,給點壓力請他們的主管出來講。
3.其他的再說吧!
去年底一群學生邊騎邊玩.其中一台摔車撞到我停在路旁的車後保險桿~只因我的車子左邊輪子壓在白線上算違停~其機車的只有一點點擦傷....事後我的保險賠了對方5萬元...我車只有保意外險而已就能賠這麼多~如果事實如你所述那就去告訴求司法~另外你有受傷只要提告對方一定會吃上一條過失傷害的罪~這條至少三個月~但是大多易科罰金或緩刑~你可以把這點告訴對方~
有調解過了,對方態度不佳,當然提告了。
當對方推給保險公司,讓他知道保險沒保他的過失傷害。
他之後的付出絕對會多很多,這樣才不會皮皮的推給保險。

讓對方知道他的保險公司很不上道,請對方找他自己的保險主管。
另外請公布一下對方保險公司,是不是規模太小?
讓大家不要誤採地雷,通常大保險公司會好談很多比較幫客戶著想。
車速不快都能撞成這樣....其實已40撞下去對方左後 傷勢因該也沒這麼嚴重
題外話

首先你要先等交通判決出來 看誰對誰錯.然後那些單據留者 看出來你多少筆例 我想你不太可能百分百無過失
盡量先咬保險公司 然後咬事主一些錢(主要是給他一點教訓 開這麼快) 如果照你說的是事實的話

如果你自己騎車分心也快了一點 就差不多就好

1.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287條: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
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失乃論之罪須在六個月內為之。
3.刑訴第238條:如你告了,可以在一審終結前撤回;且撤了就不能再告。
4.另外,依照刑訴第5條土地管轄的規定,只能由肇事地桃園或被告的住、居所地法院管轄。依照你的描述,他大概是當地人了,那麼就沒有辦法在板橋告了。

幾年前我曾有過類似經驗,如果你想告,直接跟處理的警察說就可以,當然可以跳過和解。雖然告了之後還是會再經過和解這一段,但你可以選擇不和解。而且趁早為之,因為告了之後,我等了快一年才等到第一次的偵查庭通知。
p.s.用談的是沒辦法對付這種厚臉皮的人
我並沒有分心,當時也是停完紅燈起步沒多久,也是上班尖峰時間,是對方直接從回收場衝出,我看到他車頭時已經煞車,但是對方速度很快,才撞到對方的左後側,我人碰到貨車的鐵架、欄杆,難道只應該有輕傷嗎?

homsky wrote:
我並沒有分心,當時也...(恕刪)


你有去申請鑑定了嗎?如果只有初判表通常談不攏的。
如果照你所述鑑定之後的車禍主因應該是對方。
這時候一邊提告一邊和解 才會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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