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知道法官會怎麼想但就我以前學到的民法是汽車登記只是為了讓交通部方便控管車輛(稅金、罰單...)至於說真正的車主是以實際上有使用行為的人為主也就是車子登記你的名字,但你根本都沒有在開從來都是你老媽在開,那其實真正的車主是你老媽(她可以把車賣掉當掉燒掉砸掉..)(不要問我怎麼判斷"實際上有使用行為"的人,那是出事以後警察舉證的問題,不關民法的事)其實我覺得這麼親的家人,過不過戶沒什麼差啦...
一般都沒啥問題,不然市場那來那麼多的女用車呢!但大多是登記給媽媽,1.保險費會較低,保險會因姓別及年齡而有所不同,一般年長的女姓較便宜2.脫手時,都是女用車,這是個好理由,二手車價會較好一點基本上只要是二等親內使用,保險業者都ok,當借外人時,問題就會比較多一點,車體險,還可以限定駕駛人,來壓低價錢
I.S.H wrote:我是不知道法官會怎麼想 但就我以前學到的...(恕刪) 不知大大是否打的太簡短,怎麼您學的民法跟我學的不太一樣?記得在總則裡就學過,汽車是準不動產……...依您文內的邏輯,牌照是掛好看的,行照登記車主及引擎號碼是無聊的,而會偷車的個個是大富翁。
你的顧慮: "出事故後車主也有連帶責任"這句話也不是絕對的一翻兩瞪眼。簡單來說要看借車的對方借車當時是否具有安全駕駛的能力。例如是否有駕照, 是否喝酒 … …,若能確定對方在借車當時是具有安全駕駛的能力,則出事後車主是不需負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反之,若車主未善盡查証業務,將車子借予未具安全駕駛能力之人使用,(無照, 喝酒)則出事之後車主需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是擔心,就拿老媽的雙證件(還有自己的,及車子的),走一趟監理機關就能搞定了,包括 etc , 驗車, 過戶及保險。要更省麻煩,就將車子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