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易咩 wrote:到底房東是老大還是房...(恕刪) 有訂租約的話,雙方有互負契約的責任,就是你付租金房東房子讓你使用,在契約有效期間就是這樣,如任何一方違反契約內容叫做違約,如租約有定違約賠償,請依照契約內容提出賠償,所以契約才是老大,契約怎寫怎走。沒訂租約或租約到期沒有簽訂新約而繼續有租賃情事叫做不定期租約,這時候倒楣的應該是房東吧,有控讀一下土地法,此時除了房東收回自住外,〈自住的定義你懂嗎?〉只要房客有付租金,就理所當然的繼續住下去。
哇咧點點點 wrote:女王拿合約書給我看過...(恕刪) 簽名當然算數啊,就連口頭約定都算是契約的一種,所以才有人說要錄音啊。〈舉證用〉如果真的跟房東協調不成,不用叫警察啦,〈房東又沒有恐嚇對你的女朋友造成傷害〉,直接到地方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真的在調解不成請轉送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裁決,我想你們的訴訟標的金額應該不高吧。
小弟也在楠梓租屋這裡房子越蓋越多,不用怕租不到假如房東人真的不錯,願意賠償部份房租大家方便真的可以考慮搬走!(好人會有好報的)假如真的要告的話我會有個疑惑?常聽到租屋合約必須要去法院公正這樣才有法律效用,往往公正又要一筆費用,所以很少人會去!就板主提到的簽約內容,這樣真的可以告的成嗎?
bigmoo0106 wrote:小弟也在楠梓租屋這裡...(恕刪) 有公證的合約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即可依合約內容提出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所簽訂的契約則須經過訴訟程序,訴訟程序主要是調查與審理契約內容是否有效事件真相...等相關內容,原告需負舉證之責,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提告前請準備充分有效之證據,再來就準備請假上法院嚕。
哇咧點點點 wrote:是啊,要告又要一筆費...(恕刪) 不用告啦,請律師一個案件五萬,自己提告我相信你也不會,這樣的案件了不起跟房東要個押金當賠償金,除非你能證明你一分鐘幾十萬上下,跟你開個玩笑,別在意嘿。真的不能相信房東的話請善用地方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