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ou wrote:我跟男友再一起4-5...(恕刪) 有很大的風險哦。名字是你,負責人和借貸都是你。情已逝,你要擔哦債權人是找你不是找他哦何況他以前結婚也和前妻離婚了。怎麼能樂觀覺得他和你的感情可天長地久?
Cindy Chou wrote:我跟男友再一起4-5年了,男友開水電工程行要我做負責人,銀行帳戶支票上簽的名字都是用我的,最近錢不夠了要用車子增貸也是我用的,我想說的是我媽認為男友在利用我,時常私底下提醒我卡片不要借他刷,不能當公司負責人,還要跟他拿薪水(每個月1萬8).....etc.!!!因為男友有前妻贍養費的問題所以帳戶不能有錢也沒加勞健保.....但是大家認為我速冤大頭嗎? 為什麼? 為什麼? 為什麼?為什麼這種男的也有女的願意當人頭.....果真應驗時代名言男人不渣,女人不哈男人不廢,女人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