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生車禍, 我輕傷, 雙方的汽車、摩托車都有損壞!
對方表示要跟我和解, 說他只有保《意外險》跟《強制險》,
他打算用《意外險》出險來賠償我機車的修理費用,
還提出說他請保險員來我家簽和解書時, 要求我們配合:
[A] 已經給付現金賠償乙方(我)... 這點我忘記他是說何原因..?
[B] 還要申請比機車行估算的價格還高的金額為理賠金額, 多的額度讓他們能彌補自己修車的費用..
(意即假設申請理賠兩萬五, 修車只要一萬五, 他們要拿一萬修車)
先撇去過失傷害的部份, 我想請問一下一般車損的理賠程序,
保險人先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事故要出險, 保險公司派員到機車行勘查車損狀況..
(( Question 1 ))
機車行提出維修報價單(假設一萬五)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依這額度理賠??
或者和解時, 依據兩造的協議簽訂的理賠金額(假設兩萬)才是保險公司會理賠的金額??
(( Question 2 ))
保險公司審查理賠金額之後, 撥錢出來是會直接給保險人還是機車行還是我呢??
(( Question 3 ))
這樣的要求雖然是給對方人情, 但會不會有其他疑慮呢??
請前輩抽空給我建議跟指教, 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