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買入一支 三星B7300
正高興新購入手機,在摸索其功能時,卻發現話筒無作用
於是3/6又拿回去手機店,請店員檢查有無瑕疵,店員也說的確不是人為的損害
於是幫我寄送回聯強,說約七個工作天檢查如無問題,就換一支新的手機給我
沒想到今天已經3/17,向店員詢問結果竟然是說,手機按鍵部分有刮傷,
聯強只願意幫我修理話筒部分,而不換新手機給我
而且要到3/20才能拿到,人越想真的越生氣
手機都還沒使用,就已經有瑕疵(購買都還沒超過七天),而且送回去手機行也經檢查沒有問題
才把手機交還聯強就說有問題,只願修損壞部分,
這樣我可以向三星客服反應嗎 ? 有人有類似的消費經驗嗎?
hsj312000 wrote:
3/5 買入一支 三...(恕刪)
你跟店員談阿~當初拿給你的時候你就要發現有刮傷了!
而不是在你們運送過程發生刮傷才推給我!
這問題是你們的問題!
有外殼刮傷當然是要消費者負責!
但如果拿給你的時候沒有刮傷!現在你們送聯強的人刮傷的自己去解決!
除非你拿出證明照片或者錄影!當初我拿過來反映問題的時候就已經發現有刮傷了...
否則就請消保官出面...
這種是消費者自己要爭取的...
而且你也可以取消這筆契約...根本可以不用送修直接要求退錢!
因為商品在你拿到的第一天就已經和原廠的不一樣了
---瑕疵賠償:
依據民法規定:
如果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經過二次送修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損害賠償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